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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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一、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在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审判实践中,结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作如下认定: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

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限怎么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限怎么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限怎么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买卖交易时,买卖双⽅⼀般要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的质量问题,那么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限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限怎么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的期限,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因债权⼈原因增加的履⾏费⽤,由债权⼈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质量异议的期限,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买卖合同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认定等

买卖合同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认定等

买卖合同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认定等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涉及到商品质量、价格、配送、付款、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

因此,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慎重考虑,明确合同中应该规定哪些内容,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本文主要介绍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以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等问题。

二、买卖合同关键问题1. 商品名称与数量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名称及数量,以免在交货期限到达时,双方对具体商品产生歧义或纷争。

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的确定方法,都是必要的。

2. 商品价格与付款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价格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因此,在制定买卖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商品的价格及付款方式,以便在交易过程中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和控制。

如果商业活动的规模比较大,建议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

3. 交货期限及配送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交货期限是另一个重要的要点。

买卖双方应当明确商品的配送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商品的配送方式,包括物流、自提等,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商品质量及保修期限商品的质量及保修期限也是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保修期限等内容。

此外,在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商品的质量异议期限,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5.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双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产生违约行为。

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

这样,就可以在合同违约时,更加容易地解决纠纷。

三、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认定等问题当买受人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尽快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

在国内,一般规定质量异议期限为7天。

如果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质量异议,就会失去维权的机会。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买受人对商品的质量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并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便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

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6篇篇1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货物交易而达成的约定。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文旨在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关注以下重要注意事项。

1. 买卖标的(1)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确保标的物具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注意核查标的物的所有权状况,避免购买侵权物品或非法物品。

(3)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约定,确保符合使用需求。

2. 数量与计量(1)准确约定买卖数量,避免产生争议。

(2)明确计量方法,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3)注意计量单位的选用,避免混淆不同计量单位导致的误解。

3. 价格与支付方式(1)明确约定价格,包括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等。

(2)注意货币种类及汇率问题,避免因货币问题产生纠纷。

(3)明确支付时间、地点及方式,确保支付安全、便捷。

4. 履行方式(1)明确交货方式、地点及时间,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约定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避免运输过程中的纠纷。

(3)注意货物的包装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5. 验收与质量保证(1)明确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确保买方能够及时进行验收。

(2)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及保修责任,保障买方权益。

(3)对售后服务的提供进行约定,包括退换货、维修等。

6. 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1)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2)约定风险承担原则,明确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承担方式。

(3)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确保合同在必要时能够得到解除。

7.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1)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等。

(2)约定法律适用,避免产生法律冲突。

四、附录以下是本次买卖合同的相关附件:(根据实际需要在该处添加附件如:标的物照片、质量标准文件等)附件一:标的物照片附件二:质量标准文件(请根据实际需要添加相应的附件以支持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明)以上为本次关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合同协议内容希望能对大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明确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商品质量异议的关键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双方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范围1. 质量异议:指买方对卖方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等方面存在的异议。

二、质量异议的提出1. 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商品进行检验。

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通知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

3. 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算,不得超过约定时间。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三、质量异议的处理1. 卖方在收到买方质量异议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

2. 如经核实,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更换商品:卖方应免费更换无质量问题的相同规格、型号、数量的商品。

(2)修理商品:卖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免费修理。

(3)降价处理:对于无法更换或修理的商品,卖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商品价格。

(4)退货退款:对于无法更换、修理或降价处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买方可选择退货退款。

3. 如经核实,商品无质量问题,卖方将书面通知买方,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四、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的承诺1. 卖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等符合要求。

2. 卖方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商品安装、调试、维修等。

3.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商品质量问题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买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质量异议,影响卖方正常经营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卖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质量异议,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键问题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通过买卖合同双方可以交易商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往往会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质量异议是指买受人对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一、质量异议的表现形式质量异议主要表现为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公认的标准。

具体表现为商品有瑕疵、损坏、不完整、不合格等情况。

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

质量异议通常包括具体的质量问题描述、要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二、质量异议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约定质量异议的解决方式。

一般情况下,质量异议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进行退货、换货、减价等解决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保持双方的关系和解决问题,而且可以避免法律诉讼过程的耗时和费用。

2. 仲裁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仲裁解决质量异议。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程序相对快速和经济,并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买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质量异议,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和辩护,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质量异议的解决方式。

三、质量异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对商品的质量有异议,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对通知卖方或者应当通知卖方的情形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卖方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卖方的损失。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和保障,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3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3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3篇篇1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键问题随着商品交易的日益频繁,买卖合同纠纷也成为了法院审理的常见案件之一。

在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是一类常见的纠纷之一,也是引发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涉及质量异议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方,因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了解一些关键问题,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

一、质量标准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承诺销售的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而这些质量标准往往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异议时,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一标准来判断商品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质量。

二、质量检验的时间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常常会约定商品交付后一定的时间内消费者可以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异议。

因此消费者需要注意合同中对质量检验的时间和方式的约定。

在商品交付后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异议,有利于消费者在处理质量异议时保护自身权益。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质量异议纠纷中享有举证的便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逆转举证责任。

因此,在处理质量异议时,消费者应当注意搜集证据,证明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并尽力维护自身权益。

四、故障原因的判断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提出质量异议时,有时需要判断商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这可能涉及到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问题。

因此,在处理质量异议时,消费者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原因,以便更好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消费者在处理质量异议时需要注意质量标准的约定、质量检验的时间和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故障原因的判断等关键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的关健问题4篇篇1买卖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之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其中最常见的是质量异议。

质量异议是指买方对于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有异议,认为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质量异议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就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恶性纠纷,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解决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的关键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合同的签订阶段就是避免发生质量异议的关键。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明确和详细地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约定双方对于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够有效地避免质量异议的发生。

其次,一旦发生质量异议,及时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买卖双方在发现质量问题之后,应该第一时间联系对方,进行详细的沟通和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尤其是在质量异议严重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该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对商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问题的具体原因,以便进一步协商解决方案。

再次,法律手段也是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途径。

如果买卖双方无法就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中国,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在法律程序中,买卖双方应该充分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商品检测报告、协商记录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也是解决质量异议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增强信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良好配合和沟通,避免因为小问题而导致合同纠纷。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买方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减少因为卖方的失信行为而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总之,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异议是市场交易中的常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签订阶段要明确质量要求,发生问题后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同时避免纠纷的发生也是防范质量异议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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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
定等
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定期限为两年。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

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

如国家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即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

而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

笔者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期间的限制。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

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二、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对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首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
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对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只是对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
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试用买卖的认定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关于试用买卖,在国外又称“试验买卖”或“接受或退回买卖”,其所有权转移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中,除了双方签订合同外,出卖人还进行了交货,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但因买受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收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可见,试用买卖的特点在于: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

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

试用买卖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生效。

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作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

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试用买卖的期间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至买受人承认标的物的一段时间。

试用买卖的期间可以用以下3种方法确定:
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某一段时间内或者某一具体的时刻作出是否承认标的物的意思表示。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间或对试用期间约定不明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等具体情况确定试用期间。

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试用买卖期间,则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

法律规定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是符合民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

在下列情形,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

这些情形主要有: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的物。

因为,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买受人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价金,应当推定为认可。

在试用买卖,买受人接收后才需支付价款。

如果在试用后,买受人虽未表示认可或者拒绝,但支付了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可以推定买受人以支付价款的形式表示了接收的意思。

买受人对标的物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视为认可。

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没有为约定的试用行为以外行为的权利,如果其进行了上述行为,显然是表示将标的物视为已有,也就是认可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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