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4山东大学章程核准稿DOC.doc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doc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潍坊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潍坊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11月9日潍坊学院章程序言潍坊学院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的青岛教师进修学院,1960年青岛教师进修学院并入昌潍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潍坊高等专科学校与昌潍师范专科学校合并,建立潍坊学院。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实施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和特色名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潍坊学院,英文名称为Weifang University,英文简称“WF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潍坊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感谢你的观看第五条学校办学定位为综合类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潍坊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大学章程(草案)讨论稿【模板】

**大学章程(草案)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大学,简称:牡大。
学校的英文名称:Mudanjiang University,缩写:MU。
第三条学校的注册地址:牡**市**区西地明街530号。
邮政编码:******。
第四条学校网址:******.。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doc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潍坊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潍坊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11月9日潍坊学院章程序言潍坊学院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的青岛教师进修学院,1960年青岛教师进修学院并入昌潍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潍坊高等专科学校与昌潍师范专科学校合并,建立潍坊学院。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实施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和特色名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潍坊学院,英文名称为Weifang University,英文简称“WF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官方网址为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潍坊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谢谢你的观赏第五条学校办学定位为综合类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潍坊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1号(附: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1号(附:华南理工大学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1号华南理工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第16届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10月11日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序言华南理工大学原名华南工学院。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筹建华南工学院。
1952年,华南工学院以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理工学院、岭南大学理工学院工科系及专业、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为基础,调入湖南大学、武昌中华大学、武汉交通学院、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等五所院校部分工科系及专业组建成立,1988年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
学校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1995年、2001年先后被国家列为“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自建校以来,华南理工大学师生继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秉承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弘扬厚德尚学、自强不息、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并朝着世界一流大学的远大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彰显办学理念,明确发展目标和大学使命,保障学生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doc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书彭州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成都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行政会审议通过,现报请市教育局核准。
附件:1. 《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章程》2. 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2016年9月30日附件1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章程(2016年9月26日教代会审议通过)序言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上溯清代,源起清代东乡凤楼里在敖平镇上设立的“凤楼书院”。
书院在民国时期改为“彭县第三高级学堂”。
1958年暑假,学校从附设初中班脱离,正式定名为“四川省彭县第三初级中学校”,70年代增办高中班后,更名为“四川省彭县敖平中学校”,1993年12月彭县撤县设市,改名为“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
2008年“5·12”特大地震后,在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学校由福建省漳州市出资八千余万元迁址重建。
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以“学而则优,业精于勤”为校训,遵循“求真、尚美、和谐、超越”的办学理念和“为全体学生勤学导航,助所有学生乐学成才”的教育思想,秉承“实干加巧干,协作加竞争”的“敖中精神”,致力于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管理,构筑师生共同发展的平台,办学凸显了“勤、实、乐、研”“严、细、情、活”“低入口,高出口”的三大亮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四川省彭州市敖平中学,英文名称为Pengzhou Aoping Middle School,Sichuan Province 。
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模板】

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设立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校设立六个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人文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础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程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设立威海分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副主席中须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1—2名委员组成,具体名额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大小确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获2个推选名额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另一委员从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2名委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选举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山东大学社团管理章程

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社团实行登记注册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八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学校团委指导成立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社团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比等工作,社团须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团需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山东大学所属机关部门、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教师应是山东大学正式编制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需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社团管理体系,校级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各机关单位、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单位的具体指导下面向全校纳新并开展活动。
院级社团在学院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学院团委或学院有关科室、研究所的指导下面向所在学院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级社团名称前需冠有学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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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章程(核准稿)序言山东大学创建于1901年,历经山东大学堂、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不同发展时期。
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
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六条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坚持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略。
第二章举办者、共建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共建者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为学校、社会以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名衔。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教职工、校友第一节学生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教职工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职务任期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学校对教师实施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第三节校友第二十四条校友是指与学校相关的下列人员:(一)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山东大学董事会董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及各类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获得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及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山东大学校友会,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为校友联系学校提供便利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弘扬“凡我在处,便是山大”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四章学校组织结构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学部、校区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发展等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
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
校区是山东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山东大学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校区管理采取条块结合模式。
分别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开展校区的党政工作和办学活动,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四条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医院、产业集团、出版社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学校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等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政治稳定,凝聚全校力量推进学校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