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3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案例一:广州某公司与上海某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案件概述:广州某公司与上海某供应商在2020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供应商向广州公司供应指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商品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供应商在交付商品后未收到货款,多次催讨后也没有得到广州公司的回应。
最终,供应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据协议的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广州公司与上海供应商之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依据合同商定,供应商应当向广州公司供应指定数量的商品,并在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广州公司未依据合同商定支付货款,属于违反合同商定。
供应商多次催讨后也没有得到广州公司的回应,说明广州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商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因此,广州公司应当担当支付货款的责任。
在该合同纠纷案中,供应商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按时交付商品,并且多次催讨未果,可以证明其已经实行一切合理措施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因此,供应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结论: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依据上述分析,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广州公司应当担当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院有权判决广州公司支付货款,并可以依据违约状况,追加适当的违约金和利息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纠纷案件概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商定购房者支付购房款项,并商定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一周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开发商拖延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并且始终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导致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产权权益。
购房者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依据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商定交付商品房,保证购房者享有合同商定的权益。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3.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4.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构成违约,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生产和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拒绝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生产延误。
因此,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供应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应在2018年6月底前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二、案情介绍2018年6月底,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更换、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甲公司能够正常使用。
(2)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
(3)解除合同:如果乙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乙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2. 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 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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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理评析: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的主题资格问题、涉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未办理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中,与合同订立有关 的,主要是银行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涉及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缔约能力,尤其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合同缔约能 力的问题。
定第代十理三人条 未不作能表辨示认的自己,行视为为的拒精绝神病追人认是。无合民同事行被为追能认力之人前,由, 善他意的相法对定代人理有人撤代销理的民事权活利动。。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案例
——校级公共选修课
第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现年17周岁,系某服装厂工人,工作已有1年。在工作期间,其工资 和奖金所得,除支付生活开支尚有300多元结余。因上下班乘车不便, 甲便托其邻居乙帮其留意,看何处有二手自行车卖。乙是某职业中学 的在校学生,现年16周岁,恰逢其急需用钱,而他的父亲刚好给他买 了一辆新自行车。于是乙便决定将其父亲为其买的自行车卖给甲。甲 乙商定价格为200元。乙为了对其父亲隐瞒卖车事实,要求甲先支付 100远,自行车不要马上推走,而是每星期由甲使用4天、乙使用3天, 3个月后自行车完全交给甲,到时甲支付剩余的100元。二人按此约定 办理,但在3个月满后,乙同意交付自行车,但要求甲先支付余款100 元。甲付款后,乙说第二天给车,但到时又后悔,结果一拖就是半个 月。甲多次向乙催要无果,只得向乙的父亲要求交付自行车。乙父认 为,甲乙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民事合同的能力,故他们之间 的买卖合同无效。乙父同时表示,自行车不卖,至于甲交付的200元, 由于甲使用自行车已有一段时间,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故只愿意归 还一半即100元。甲不同意,协商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第活四来十源七的,条视限为完制全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理第人十追二认条 后十,周该岁合以同上的有未效成,年但人纯是限获制利民益事的行合为能同力或人者,与可其以进年
龄定行代、代与理智理不他人力人满的代十年理、追周龄,精认岁、或神。智者的健力征未康相 得成适 他年状应 的人况的 法是相民 定无适事 代民应活 理事动 人行而; 的为订其 同能立他 意力的民 。人合事,活由同动他,由的不他法必的定经法代定理法 人代相理对民事人活可动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法理评析:
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颁布之前,故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是《民法通则》。本案 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虽然结果一致,但由 于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上,《合同法》与《民法通 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故判决理由也就有所不同。
另查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 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在中国台 湾省台北市结婚,涉案房屋所有权为李某与陈某共同共有。再查 明,陈某、李某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 上签署名字后并未办理他项权证。 法理评析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法条链接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合法同通法则》》((自自1199897年年1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第民十事一行条 为十能八力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当以事独立人进依行法民可事以活动委,托是代完理全人民事订行立为合能同力。人。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问题,但其民事主 体资格是得到确认的,只要分支机构在授权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参 加民事活动、缔结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就不存在瑕疵。 也就是说,决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缔约能力的不是其法人资格, 而是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按照《 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实际上处于待定或未定状态。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及其妻李某在购房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抵押人 处共同签署了名字。工行支行随后按约放货。但截止到2006年5月 21日,陈某累计超过6个付款期未按约还款,共欠工行支行贷款本 金79116.73元,利息1174.54元,逾期利息879.44元,合计结欠贷款 本息81170.71元。对此,工行支行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人民法 院。
第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
案例2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支行)和陈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支 行向陈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人民币94000元,用于购买苏州 新区某住房,贷款期限10年,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 12日止,月利率为4.8‰,每月按等本金还款。合同约定借款人 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 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0.21‰罚息。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有效 期内,如果发生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 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 提前到期。合同抵押条款约定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 同所购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 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