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种,其设⽴、变更或终⽌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是什么意思
1、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给付第⼀次保险费后⽣效。
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未按期给付,⼀般要经保险⼈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
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仍未给付,保险合同⾃到期⽇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保险事故,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
2、⼈⾝保险合同的失效并⾮合同效⼒的绝对消灭,投保⼈在⼀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
其⼀,投保⼈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
其⼆,原被保险⼈⾝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作;
其三,保险⼈同意;
其四,投保⼈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依保险惯例,保险⼈在接到投保⼈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不能拒绝。
⾃投保⼈向保险⼈付清所⽋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起,保险合同效⼒恢复。
已恢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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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也不断推出各种保险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合同复效问题。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进行若干思考。
一、保险公司的角度1.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合同复效规定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复效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在失效之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恢复有效的状态。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则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复效条件,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复效管理制度,对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得到严格执行。
3.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保险公司在执行合同复效规定时,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及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全面、及时、专业的客户服务,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合同复效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符合监管要求。
二、消费者的角度1. 消费者应当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以免错过复效的机会。
消费者可以通过咨询保险公司或者查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合同复效的程序和条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申请合同复效。
2. 消费者应当保管好保险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认真保管好保险合同,避免遗失或者损坏。
保险合同的复效名词解释

保险合同的复效名词解释保险合同的复效名词解释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等重要内容。
复效•复效是指当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中止或终止后,重新恢复有效的过程。
复效条件•指复效操作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缴费条件、续保申请、健康审查等。
复效手续•指复效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填写申请书、支付滞纳金或欠费、提供健康证明等。
复效保险费•复效后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通常会根据中止或终止的时间长短进行计算。
复效期限•指复效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复效效力•复效后,保险合同重新具有法律效力,保险责任重新生效。
复效通知•投保人或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需要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复效案例•例如,甲是某家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其医疗保险合同已经因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
后来,甲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了欠费并提供了健康证明,保险公司同意了甲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重新生效,甲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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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补充协议•在复效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对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复效补偿•在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可以对因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一定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投保人的权益。
复效不确定性•指复效申请后复效是否成功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复效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因素的干扰。
复效终止•复效后的保险合同可能会因某些原因再次终止,比如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
复效风险•复效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投保人在复效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较高的滞纳金或面临健康审查的风险。
复效申请期限•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提交复效申请的截止日期。
复效结果通知•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后,需要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告知复效是否成功以及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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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问题,请继续提问。
浅析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问题一、保险合同复效概述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述。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清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复原如未终止前的状态。
也有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即保险合同效力的复原,是指因投保人未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状况下,依据肯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复原。
保险合同复效简约来说就是将临时中止了的保险合同在履行肯定的程序后复原原先的效力,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制度。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二章和三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当前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由于投保人的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缘由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构成要件分析保险合同复效是保险合同所特有的状态。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以保险合同的中止为前提条件,在法定期限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肯定的程序复原合同的效力,能够复效的保险合同只能是实行分期交付保险费,并且已经实际支付了首期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复效以合同中止为前提合同的中止是构成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条件,没有中止也就不存在合同复效的问题。
保险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保险期限较长,需要投保人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按期交付保险费。
在此期间,难免会发生投保人因疏忽大意而未交保险费,或者由于经济条件发生消极改变而不能按时交费的.状况。
我国《保险法》上对合同中止的缘由规定为投保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和分期支付保险费两种情形。
在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已经一次性完成了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故而不存在合同中止的事由,假如投保人未根据合同商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那么属于构成保险合同的违约。
保险失效后再复效不会影响理赔吗?

保险失效后再复效不会影响理赔
吗?
不同的保险产品在失效后复效影响会不同,特别是健康保险通常都有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是不理赔的。
1、保险公司会按合同约定,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依合同生效日每年进行保单扣费,对扣费不成功的,客户享有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交费,为有效保单,过了宽限期而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自动失效,合同中止。
2、在保单失效期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复效时,对于健康医疗险,仍要提交健康告知申请书,并且有一个等待期,有的是90天,有的180天,各家保险公司不一。
按合同约定,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予理赔。
【什么是保单失效】
保单失效分为临时失效和永久失效。
自缴费日算起,有60天的宽限期,过了60天的宽限期仍没有交纳保费,保单就会临时失效。
临时失效是客户未及时在宽限期内缴纳保单的分期保费导致合同失去效力。
如果保单临时失效状态达到2年,保单将永久失效,合同效力终止。
【如何复效】
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必须带上下列材料:
1、投保人及被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保险合同;
3、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等。
到中国人寿所属分支公司的服务柜面办理,也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
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5 条规定:“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复效的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黄女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1800元由于经济原因中断了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不久后,黄女士办理了合同的复效手续不幸的是,在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后的180天内,黄女士被医院诊断为肺癌转移,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来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时,被告知被保险人疾病是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的180天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赔付责任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此解释说,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黄女士因为未能在60天的宽限期交纳保险费,造成了保险合同的失效虽然之后办理了保险合同的复效,但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失效问题是比较常见的,有不少人习以为常,都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在2年内还可以办理合同复效,只不过多交一笔利息而已但是,合同失效后再办理复效手续,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那些影响,很多人却不以为然其实,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就等于重新订立保险合同,仍然有180天的观察期,只不过保险费仍按照初次合同订立的费率而已但是,办理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如果体检报告不符合承保的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办理恢复或加费处理像黄女士这样投保多年,因为中断缴费造成合同失效的情况有不少而其中除了经济原因外,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错过缴费时间、有的是因为联系方式改变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客户服务人员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等等为了避免保险合同因错过缴费期而失效,笔者建议:第一,保险的续期缴费尽量采取银行代缴的方式,以避免错过缴费时间;第二,发生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务必及时告诉保险公司;第三,订立保险费合同时,要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因为万一错过缴费时间,假如你保单现金价值足够交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自动帮你垫交,这样你办理合同复效后,也并没有180天的观察期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保单复效的步骤

保单复效的步骤1. 什么是保单复效?保单复效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原本已经失效的保险合同可以重新生效。
当保险合同失效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利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失效的保单重新恢复到有效状态。
2. 保单复效的适用情况保单复效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a. 未及时缴纳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但在一定时间内补足了欠款,并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b. 错误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误解或错误信息而解除了合同,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了错误,并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c. 恢复健康状态如果被保险人因为健康问题而导致合同失效,在一定时间内恢复到健康状态,并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d. 法律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接受被保险人的保单复效申请。
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下,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后一段时间内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则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3. 保单复效的步骤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保单复效步骤:步骤一:联系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需要与原来的保险公司联系,告知他们希望申请保单复效,并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要求,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这些表格通常包括个人信息、原始合同信息、失效原因、复效理由等内容。
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步骤三:提交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保险公司。
确保所有材料都是完整的,并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步骤四:等待审批一旦提交了申请材料,被保险人需要耐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审批。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进一步的信息或文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提供。
步骤五:支付费用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保险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可能包括补缴欠款、重新计算保费等。
确保按时支付费用,以确保复效成功。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渐增多。
其中,因保险合同⽆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呢?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
⼀、什么是保险合同失效
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
⼆、什么是保险合同复效
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保险法》
第三⼗六条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付⾸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或者由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额。
被保险⼈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但可以扣减⽋交的保险费。
第三⼗七条合同效⼒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但是,⾃合同效⼒中⽌之⽇起满⼆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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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往往会因为投保人的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交付当期保险费而效力中止,但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也就是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重新恢复效力。
这一制度既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了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立法还不够完善,其对中止与复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虽然新《保险法》做出了一定修改,但保险理论界和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论。
本文对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目录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
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保险合同中止,只是其效力处于一种暂时的停止状态,并非效力消灭。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
第二,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指保险合同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合同效力永久性的停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从含义即可看出保险合同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终止或解除,都表示保险契约当事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2。
则合同的中止只是双方契约关系的暂时中断,并非消灭,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
1袁继尚.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62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行恢复。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需注意的是,复效与续效不同。
所谓续效,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续效是在原保险合同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又形成了一个与原合同内容一样的新合同,而复效则是原合同的恢复,只存在一个合同。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同样,复效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首先,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可以使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业务保持稳定,降低保险人佣金、租金及各种管理费用成本。
其次,从保险人营业来看,对以年为期、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合同,因在缔约之初的年份已分摊完以后合同的附加费用,以后收取的营业保险费除提取纯保险费外,其他部分将属于保险人的利得,可以达到公司财务上关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指标3。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保险合同效力的回复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3.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4。
对于上述条件中,要使效力中止的合同恢复效力,除补交自保险费到期日至复效日为止所欠的保险费外,是否还应当交付该期间保险费的利息存在争议。
美国、日本保险法均要求补交利息,我国《保险法》中未作出此项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复效是否须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的观点为自动复效主义和保险人同意主义。
自动复效主义是指投保人34吴国防.论我国新《保险法》上的复效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3 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篇二: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 ???????????????????????????32、催告制度 ????????????????????????????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 ???????????????????????????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 ?????????????????????63、保险费补交 ???????????????????????????74、可保条件 ????????????????????????????75、复效成功的条件 ?????????????????????????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 ?????????????????????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 ??????????????????????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 ???????????????????????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 ???????????????????????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09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09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09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