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福建省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规划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不协调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城市进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是规划领域的主要内容,较高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效率可以提高规划方案的执行力度,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由源头管理、审批管理延伸至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直接到验收交付,有效杜绝了违法建设的产生,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本文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作为研究对象,对提高规划执法监察效率的方法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批后管理;网格化监察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过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执法力度低、处罚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城乡规划执法水平和城乡规划工作内容不匹配的现象发生,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方面也缺少专业人才,执法监察能力水平低。
1.2城乡规划自身存在缺陷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复杂多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城乡建设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变化迅速,而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造成城乡总体规划“滞后”城市建设的现象,从而导致城乡建设和商业开发活动中的规划缺位。
另一问题,由于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无不与行政审批相联系,城乡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城乡总体规划干预作用的发挥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
我国《城乡规划法》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造成人民的认识不足,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1.3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低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还是由政府主导的,民众的参与程度比较低,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时候没有充分参考民意,因此也没有预留空间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人民群众对于城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一个可以充分表达的平台。
因此在当社社会提高群众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参与度,对于全面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城乡规划监察个人工作总结

城乡规划监察个人工作总结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我一直坚持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城乡规划建设和监察工作的能力。
以下是我个人工作总结:首先,我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加强自身理论知识储备。
通过学习,我深入了解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了城乡规划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这使我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
其次,我在工作中注重实践,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我通过勘查、调研、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各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
同时,我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了一种以监督为主、协调为辅的工作模式。
最后,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老百姓的意见和诉求,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更贴近百姓生活。
我尽量多与一线群众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努力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和实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工作,积极提供优质的服务,努力做到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我将不断加强自身的政策理论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监察工作服务。
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除了加强学习和实践外,我还注意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我发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城市规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和资源。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监察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察意识,也需要提供更多的监察工作资源,为城市规划的监督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我认识到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政府部门与社区居民应该加强沟通与合作。
政府部门应该主动组织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帮助居民理解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与民众交流,可以了解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意见,进而改善规划的不足之处,提高城乡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践的思考

(4)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当实际开展城乡规划 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建设制度,与此同时对于领导层而 言,需要科学规划与应用土地资源。唯有有效管控土地资源, 才可以降低资源分配缺乏合理性等现象的发生率。当管理土地 时,同样需要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且还需重视环境问题,从 而促进城乡健康长远发展。当制定项目的时候,应该编制不同 方案,然后选出最佳方案,杜绝更改其中与土地规划相关的内 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以具体内容与原则为准。
Construction & De建设管理工作实践的思考
石磊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湖南 长沙 410000
摘 要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与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增快,一方面为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化,另一方面却也导 致城市与乡村之间差距的加深,对上述现象若置之不理放任自流,势必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进而成为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路上的绊脚石。本文结合乡村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策略,希望能够解决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更好地 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建设美丽乡村,缩短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这一奋斗目标。 关键词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策略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正处于城乡规划的重点建设阶段,要
想实现城乡规划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 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的任务比较复杂,同时 面临着大量的发展问题,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分析

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分析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也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序、合法和规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进行分析。
一、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重要性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有序、合法和规范的重要手段。
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和乡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主体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居民群众。
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主体,他们负责颁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核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土地使用计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等,加强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合法、有序、规范。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是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关键主体,他们负责具体的规划建设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规划方案、建设项目方案、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等。
社会各界及广大居民群众是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举报、参与公众评议等方式,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的问题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建设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部分地方政府在颁发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存在过于宽松、不严格审查,会给一些不良开发商带来盈利的机会。
2. 建设项目方案审批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违规施工,从而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规划建设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从细节把握规划建设的能力。
论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创新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与研究,就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创新方向及思考,为当前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关健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普遍问题;创新方向1 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普遍问题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受到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运作表现与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的期望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1 规划监督效率低规划监督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划监督本身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作为监督客体—规划行政行为的效率。
我国目前的规划监督效率低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
当前,国家已经对规划监督投入了相当规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腐败规模而言,离问题的解决还有较大差距[1]。
1.2 规划监督难度大规划监督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监督。
规划本身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就学科而言,规划专业涉及到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交通、环保、国土等许多学科,就影响来说,城乡规划关系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国内各工程建设领域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出现了许多规划技术的评判标准,同一个规划行政行为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常常会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监督问责往往流于形式。
再者,规划行政行为的后果滞后性强,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或更久,监督成本高、问责难度大。
1.3 规划监督权配置失衡我国的规划监督权配置失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规划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规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规划监督,造成了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二是规划监督权受制于规划执行权,专门的规划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三是多元化的规划监督机制分工缺乏规范化,没有一个核心,重复监督比较严重,不能很好的协调、配合、制约。
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监督系统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2023年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体会范本

2023年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体会范本2023年,作为法律执法监察机构的一员,我对这一年的工作规划充满期待。
经过对去年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认为执法监察工作在2023年应该紧密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执法监察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过去一年的执法监察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建设是首要任务。
法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加强法治建设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
2023年,我将继续注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同时,我还将积极参与法律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要加强执法监察能力。
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和监察技巧。
在2023年,我将通过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执法水平和监察能力。
同时,我还将注重与其他执法监察机构的合作与协作,共同解决涉法问题,促进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再次,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
执法监察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所以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是非常重要的。
在2023年,我将积极与社会各界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了解社会民意和需求,加强与社会的协作与合作,共同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的落地和实施。
同时,我还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最后,要弘扬职业精神和道德风尚。
作为一名执法监察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崇高的职业精神和道德风尚。
在2023年,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做到权威、可信、高效。
同时,我还将始终保持对社会的热情和责任心,坚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执法监察服务。
总之,2023年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这一伟大的事业中去,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规划督察工作总结

规划督察工作总结近年来,规划督察工作在我国各地得到了充分重视和推动。
规划督察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过规划督察,可以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城乡规划工作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下面就来总结一下规划督察工作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首先,规划督察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
在进行规划督察时,要重点关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违法建设、规划调整不当等,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建议。
同时,要注重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隐性问题进行深入挖掘,防止问题积压和滋生新问题。
其次,规划督察工作要注重整体协调。
城乡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和部门之间存在着协调配合的问题。
规划督察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要注重规划实施中的整体效果,避免片面追求某项指标而忽视整体规划的合理性。
再次,规划督察工作要注重宣传和教育。
规划督察不仅仅是发现问题和提出整改建议,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和教育相关部门和群众,增强规划意识和规划法律法规意识。
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规划的良好氛围。
最后,规划督察工作要注重制度建设。
规划督察工作需要有科学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来支撑,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才能确保规划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规划督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总之,规划督察工作是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规划督察工作,才能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城乡发展提供良好的规划保障。
希望各地在规划督察工作中能够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体会

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体会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公共管理和服务。
在进行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体会,现在将这些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规划执法监察工作需要精细化和科学化。
在规划工作中,必须深入了解城市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市民需求等背景信息,全面分析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执行执法和监察工作时,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实现执法标准化和科学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高效的计划执法监察工作,达到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的目的。
其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需要注重协调和沟通。
这项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因此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采取有效沟通的方式,不断推动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此外,还需要注重与社区居民和其他涉及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计划。
第三,对于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持续推进创新。
在进行规划创新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新技术与创意,以信息化手段和科技手段改进现有工作流程,提高执法监察的效率和意义。
通过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加大对执法监察更新的培训等方式,不断调整优化监管模式和方法,不断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的现代化。
最后,规划执法监察工作需要促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有效的发挥舆论透明和预防腐败等作用。
通过设立举报渠道、举办培训获取公众反馈等方式,可以增强公众对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公信力。
总之,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关键之处在于要精细化、协调化、创新化、大众化。
我们应该将其作为制定部门的重要职责,积极创新推进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并通过不断的努力提升规划执法监察的效率、质量与公信力,为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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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的实践与思考龚晓浩摘要:城乡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执行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本文试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角度梳理了各地行政监督的探索实践,分析了当前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的现状和不足,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粗浅建议,希望在规划管理层面通过行政监督促进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行政监督效能监察近年来,城乡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的编制上面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不少地区实现了城乡规划全覆盖。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城乡规划执行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仍呈高发态势,难以保障规划蓝图有效实施,城乡规划效能大打折扣。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明确提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要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规定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在现实中,受规划氛围不足、公共意识不强、参与平台有限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众和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尚难以实现常态化,好在行政监督在各地的工作过程中不断得到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
1、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概念《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即是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故规划管理更多地体现为行政管理,具体的形式就是核发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监督也就是更多集中在行政监督上。
行政监督通过行政手段来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及项目管理的情况,促进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政府层级监督检查。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就是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1。
2、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现状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提出了要“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察”。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为期两年半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又一次提出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
随后相关部门启动了规划、土地、环保等督察制度,其中建设部开展了城乡规划督察试点工作,并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进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等专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从2006年开始分批向103个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驻了116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基本实现重点城市全覆盖。
城乡规划督察员对这些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和重要水系、绿地等核心资源进行监控,强化了城乡规划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形成了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了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地方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此外,国家层面针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过多次的专项督查。
如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专门下发了《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2010年还召开了全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交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验,研究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的措施,部署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各地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四川成都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通过对市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安徽合肥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建设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措施,扎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建设和监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1年6月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乡规划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督察意见的处置等要求。
2012年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发了《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对城乡规划实施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指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行为。
内蒙古、山西等地分别于2012年、2013年在全省(区)开展了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提升。
浙江宁波2014年初成立宁波市城乡规划督察中心(副处级事业单位),组建专业专职队伍,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促进依法严格实施规划,强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用地的空间管制,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纠正和防范规划行政的违规行为,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
广东从2014年起,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启动了“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三师下乡活动,通过志愿提供专业咨询的形式,向民众普及城乡规划知识,从侧面推动城乡规划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努力,山东、安徽、广东等省也实现了城乡规划督察全省覆盖,不少地方乡村(社区)规划师制度也开展得有声有色。
整体来看,近年来,城乡规划监督,尤其是行政监督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很好地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实施。
特别是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作为城乡规划领域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本质是一种对政府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具有层级监督、实时监督和专业监督的特点。
通过规划督察制度强化了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期,防患于未然。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开展在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提高地方领导遵守规划意识及预防规划腐败、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作用明显。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城市领导对规划权势的严厉性有了高度的正视,自觉执行规划规划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受督察员的监视与制约,规划主管部门的被动违规压力降低,得以严于律己,更好地去依法行政;行政监督工作的开展,使得地方规划治理体系进一步理顺,一些城市严格规范了审批程序,规划治理工作日趋完善;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遏制了一些事前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实践证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制度很好地发挥了作用,避免了重大损失,确保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3、当前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的不足虽然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城乡规划得到了全所未有的重视,作用也越来越显现,但不容回避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将规划监督作为日常管理内容,甚至未曾意识到这是其应有的职责。
一些地方政府对城乡规划在引导城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认识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尊重甚至漠视,法定规划失位、规划内容失准、规划审批失序、规划管理体系失调的现象仍较普遍。
规划的执行实施远未达到预期,现实中规划监督还有不少可以改进的空间:一是政府层级监督检查和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相互交织,容易混淆错位,分散监督力量,耽误规划实施,不利于规划行政效能的提升。
例如,让省级规划监督部门直接参与镇街具体案件的查处,直接面对建设单位并不会让规划影响得到更多的消除,相反只会牵涉和消耗更多的规划监督资源。
二是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置相对分离,分散专业资源且容易存在沟通障碍,导致衔接不到位,处置不及时,以致工作被动。
当前,地方政府普遍将执法权相对集中到城管部门,本意是让审批许可和监督执法分离,术业专攻,相互补位,但执行中却容易出现“重审批,轻监管”和“重事后处理,轻日常巡查”的情况。
三是监督从小处入手,着重实务与规划着眼未来,抓大放小的矛盾。
规划强调的是战略宏观方面,是有图件的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虽然规划监督着重的是整体层面强制性的内容,如规划区范围、用地规模、三区五线、环境保护等建设控制,但最终也要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而规划和建设项目间需要进行转换,长期以来都在考验着规划实施和监督部门,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以致规划实施/监督得不到保障。
四是目前的规划监督办法不多,方式机动性不强,反应不及时。
部省督察员相对好些,可以直接约谈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发出督查建议书,但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大部分地方基层规划力量薄弱,规划监督的层级不高,多数仅限于内部局部的监督,难以对下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施压力,规划常常被有意忽视,不少地方纵使成立了规划委员会,但也不能保证时常开会,常态地对规划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除此以外,有些地方着力于一线解决问题,赋予分局更多甚至是全部的具体规划行政审批职能,但相应的指导监督工作不到位,分局间标准要求不一,管理力度不尽相同,以致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反而削弱了城乡规划的权威,弱化了规划的调控引领作用。
有些地方依法行政意识弱,仍然存在擅自调整规划、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严重破坏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4、对城乡规划行政监督的一些建议通过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到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应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少地方或多或少存在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在具体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散漫拖拉不作为,或者是不按程序乱作为、刻意刁难慢作为的现象。
严重影响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城乡规划的实施。
在以往的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履行规划编制职责、控规调整程序不规范、报批不及时、规划条件要求不明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标准不清晰、审核不严谨、公告公示不规范、许可证载明内容不完整、档案资料有缺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