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制度比较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赵文尧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
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
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
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一)我国的侦查主体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侦察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和历史传承有很重要的联系。
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的侦查制度一定意义上是同根同源的。
而在侦查制度上的发展上,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种族,逐渐地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
因此,造成了今天英美两国在侦查制度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综合各种所能获得的资料,从侦查主体这个方面入手简略分析两者的差异。
在英国历史上,犯罪侦查制度是由多条渠道汇聚演变而成的。
换言之,今日英国以警察为主体的侦查制度实际上有着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历史渊源。
大体上可以看出,英国侦查制度的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的演变:警务官、大陪审团、验尸官、治安法官、检察官、私人侦探、正规警察机构等。
纵观英国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三条发展演变的规律。
其一是从民众侦查发展到官方侦查,例如大陪审团是民众侦查,治安法官、检察官才属于官方侦查;其二是从业余侦查发展到专业侦查。
例如警务官具有业余侦查的性质,而正规警察机构就属于专业侦查;其三是从职能分散的侦查发展到职能集中的侦查。
例如警务官和大陪审团的消失等。
而英国的警察系统也即现在正规的侦查主体主要由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地方警察机构和专门警察机构组成。
首先,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内政部中具体负责管理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是警政司。
其次,英国共有52个地方警察机构,除大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其他警察局都接受双重领导——内政部和当地警政当局的领导。
最后,除上述警察机构外,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邮政总局稽查查处、港口警察局等,这些机构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
美国的侦查主体则即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同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侦查主体的范围。
一、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
1、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2、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资料一: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一.美国(一)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及其制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令”。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相关联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的侵犯。
1.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基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美国《爱国者法案》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爱国者法案》第215 条规定:“为调查外国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而获取某些商业记录,联邦调查局长或其指派官员可以向指定的法院的法官申请批准,调查任何有形的物品,包括公民在图书馆、书店借阅、购买书籍,公民的教育、医疗、投资、信用等各种信息和档案记录,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联邦调查局已经追踪和获取的本条规定的有形物品。
)2.对信息调查权的制约在第215 条这一法案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调查活动做过多的限制,仅仅规定经过法官的批准就可任意的调查,在司法审查和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势必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造成侵害,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
(二)搜查与扣押1.电子证据搜查令、地区搜查令全国适用第220 条对电子证据搜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样将只能在某一地区当地使用的电子证据搜查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介入。
搜查令适用范围的扩展固然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但是也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每一个地区对公民权利保护程度不同,如不经过他地法官签发搜查令即对他地公民进行搜查,则势必造成他地公民权利不受其地区的保护性,搜查缺少了他地的审查和监督。
2.搜查令有效期延长《爱国者法案》将搜查令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45 天延长至90 天,对于外国间谍不得超过 1 年。
中外秘密侦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自己 的所有 信 息 的控 制 ” 隐私 就 是保 护 一个 人 在 “
其不 愿 意 的情况 下 不被 其 他人 接 近 或者 接 触 .无 论 是 实际 的身体 接 近或 者接 触 .还 是对 个 人 信 息 的接 触 ”1 l 1 权作 为被 美 国 民众 视 为与 人类 尊 严不 可 隐私 分 割 的一种 法 律权 利 .在 结 构上 是 由有 表 面证 据 的 诉讼 请 求 (f e li s 、 少 免 责 条件 和抗 辩 p maf i c m )缺 i ae a 等要 素 组成 。当政 府 直接 或 间接地 损 害他人 、 涉他 干 人事 务 、 限制他 人 自治或 者精 神世 界 的利益 时 , 人 他 就 可 以主 张 隐私权 受 到 了侵 犯 , 只要 主 张 得 当 , 至 便 少 可 以构 成有 表 面证 据 的诉讼 请 求 如果 被诉 方 不
犯行 为予 以约束 和制裁 的规则
会 治安 形 势 的发 展 变化 .秘 密 侦 查手 段 的 种类 也 逐
渐 丰 富起 来 。如今 , 传统 的 侦查 手 段如 监 视 守候 、 除 跟 踪 盯梢 、 密 逮捕 、 搜 密取 、 遣 刑事 耳 目之外 , 秘 密 派
还 出现 了诸 如控 制 下交 付 、 惑侦 查 、 讯 信 息追 踪 诱 通
法 或判 例 形 式对 秘 密 侦查 措施 的运 用 给予Leabharlann 了较 为严 格 的规 范
( ) 美法 系 国家相关 法 律规 定 一 英
19 年 , 7 1 为弥 补 联邦 宪 法 权利 保 障 的不 足 , 国 美 国会 先后 通 过 了第 一 至第 十联 邦 宪 法修 正 案 .其 中
收稿 日期 :0 6 0 — 3 20 — 2 2
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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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达到目的的诸手段中, 选 择其一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手段,亦有称最温 和的手段。它是适当性原则的后序行动,亦即在 相同的目的下,手段和手段间的比较选择。德国 学者F· 弗莱纳曾用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来表述这 一要求: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因为用鸟枪就 足够了,而用大炮打小鸟,无论击中与否,炮声 都会惊扰四邻,因而违反了比例原则。(收容审 查的例子、黄山风景区禁卖方便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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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4月22日上午8时37分,穿着黄色 囚衣的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原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大队 长潘竞英被押上法庭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该队警察 孙增新。检察院认定潘竞英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受贿、贪污等4项罪名,认定孙增新涉嫌犯有徇私枉 法罪,该案由民勤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计审理3天时 间。 潘竞英,男,生于1953年12月1日,甘肃 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二级警督。潘竞英因涉 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刑事 拘留,同月28日被武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孙增新,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河北 省石家庄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凉州区公安局经 侦大队一级警司,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 2002年10月15日被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14 审。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中德刑事侦查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之比较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Germany 作者: 邓立军 [1] 吴良培 [2]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1]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四川,泸州,646000[2]
出版物刊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24-31页
主题词: 中国 德国 刑事侦查制度 比较研究
摘要:中德两国在刑事侦查组织制度、程序制度、人事制度等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两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加强中德两国刑事侦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异同,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不符合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要求。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且不公开,其规范的内容有涉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另外用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准则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技术侦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秘密录像、电子侦控、秘密监听等一系列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技术侦查行为显然是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冲突的。
2.对技术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内部规定虽然给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该规定的不公开性,造成公民对技术侦查行为监督的法律缺失。
除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监督乏力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侦查权的运行无从监督,可能导致滥用。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对象权利被侵害而无从救济。
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效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技术侦查纳入,造成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取得的证据效力也陷入困境,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材料的运用难以有统一的做法。
技术侦查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关于技术侦查行为的专门立法;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专门的立法, 为执法机关适用监听及其他通讯监控手段提供了法律授权依据。
(二)技术侦查行为实施的法律要求1.令状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侦查主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获得相应的司法令状。
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申请司法令状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补充申请相应司法令状.2.案件性质要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必须要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而采取严厉的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侦查比例原则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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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入一些对抗制因素的做法是可行的。当前,我国公民整体法治意识明显提高,社会经济、
文化水平已得到极大提升,科学技术实力突飞猛进,这些因素对于侦查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是十分有利的,侦查机关有能力解决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
内在冲突问题。
可采取的办法: 1.适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公民生命、自由权利,对于审前程序的刑事侦查来说更是如此,在 刑事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意义不言而喻。 2.建立侦查机关行使特定权力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由法官颁布许可令的“令状制度”,除少数 情况外,逮捕、搜查、窃听、羁押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都要事先向法官提出申请,经过专 门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行使这些侦查权。 3.在侦查阶段建立完善的侦查人员证据收集规则。 我国,侦查机关证据收集规则原则而不具体,粗略而不全面,刑事诉讼法虽然原则性地 规定了一些零散的证据收集规则,但要囊括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是远远不够的。 4.建立侦查与羁押分离制度。 我国,侦查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可以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 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果建立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将会缩短侦查人员控制 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
(二)侦查权限 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 目前,美国在侦查中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拘传、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享有逮捕决定权和执行逮捕权。
(2)侦查权力具有集中性,使用条件也较为灵活与宽松
大陆法系的侦查权集中在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手中,为保证侦查机关依 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手段,包括任意的侦查手段与 秘密侦查手段。
(3)警检方面关系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的侦诉结构
将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交叉,结合在一起是大陆法系国家多用的结构方式。 为保证追诉犯罪的效率,侦查与起诉职能之间具有紧密的连接关系,侦查服从于 公诉职能。
(一)侦查启动程序的科学性
比较而言,美国侦查启动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侦查的目的和功能。从根本上讲,刑事侦
查程序的首要功能和任务在于及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 行为本身具有隐秘性、突发性特征,而侦查程序在启动上却存在相对滞后性,因此,为了
对犯罪行为作出及时、迅速的反应,刑事侦查必须具备迅捷、灵敏的机动性反应机制。
(6)犯罪嫌疑人防御权有限,律师参与权受限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追求令状主义,沉默权,律师 帮助权形式化是大陆法系的鲜明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比较(以中国和美国为例)
(一)侦查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中,检察机关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的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狱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其余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的侦查。 在美国,联邦一级具有侦查权的机构有:联邦调查局、税务局、缉毒局、移民局、海关总署、 烟酒武器管理局、特工局、邮检处等。这些机构以往分别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财政部和邮政 管理总局等联邦政府部委。
(2)控辩双方力量相衡性 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建立了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 的司法审查机制,法官作为中立第三方介入侦查。双方地位平等、相互对抗是以 双方具有相当的抗衡能力为前提的。因此,作为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不能有单轨 制侦查模式侦查机关那么大的权力和自由,对所有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自由、财 产、隐私权等权益的强制措施一律由中立的第三方以发布许可令状的形式批准才 得实施。
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大陆法系的侦查模式具有较强的纠问式特点,侦查程序中强调侦查机关职能 作用的发挥,以客观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强调辩护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积极性, 有人称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是典型单轨制侦查模式。
单轨制侦查制度主要特点
(1)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单向职权性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庭审判并不总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适当场所,刑事案 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在审判前进行有效的侦查才能揭示犯罪。无论是司法警 察,检察官,还是负有侦查责任的预审法官,都要客观地收集利于和不利于嫌疑 人的证据。所以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的官 方调查程序。
(3)警检关系面具有独立性,实行分离型侦诉结构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侦查和起诉由不同机关进行,互相互不参与。在制 定法或判例法上,侦查权都不隶属于公诉权,侦查程序也不是 起诉程序的副 产品。 (4)严格控制审前羁押,广泛适用保释措施
英美法系关于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目的,传统上仅限于保证被追诉者于审判时 到庭,因而不允许侦查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为获得取证上的优势而对嫌疑人采取 羁押,更不允许 把羁押作为获取口供的手段。 (5)嫌疑人的防御权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权能获得有效保障 除了前述的辩方具有平行收集证据权利之外,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否定嫌 疑人接受讯问的义务,并且要求令状主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和辩方的诉讼准 备活动尽可能的实质化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双轨制侦查制度主要特点
(1)控辩双方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的双相性
不承认侦查活动只是国家机关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强调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地 位的平等性、对抗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被视为政府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侦查是以公平地作好审判准备为目的,作为政府 代表的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都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 迫为对方提供进攻或者防御的武器。因此,侦查阶段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侦查机关的罪案调查活动与被告方的辩护性调查活动同时展开,没有高低先后之 分,并相互制约,共同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
因此,侦查程序的启动不应当附加不必要的程序性限制。从这一角度说,美国随机型启 动模式无疑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制裁犯罪。而我国属于程序型启动模式,虽然设 立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侦查前的立案 程序明显不适应现实生活中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三)侦查启动程序 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 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刑事 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 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