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殡葬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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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殡葬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2024年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2024年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2024年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2024年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根据上级安排,各地殡葬管理部门要全面开展殡葬市场排查和整治工作,对存在的违规问题和乱象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遗漏、不偏离。

二、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树立文明殡葬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执法
加大对殡葬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四、推进设施建设
加大殡葬设施建设投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和公共殡仪馆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五、加强行业管理
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殡葬服务质量和安全。

六、健全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确保殡葬管理工作的稳定运行。

七、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为社会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实施方案(示范文本).doc县区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实施方案为深化殡葬改革,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节约俭朴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彻底破除“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的千年丧葬陋习,树立“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生态环保”的时代丧葬新风,打造文明、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形象。

根据_,以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置文明治丧示范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文明治丧示范区设置目的(一)践行法律法规。

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推进殡葬改革,倡导厚养薄葬,反对大操大办,抵制封建迷信,树立文明生态殡葬新风尚。

(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整治随意占道,制止乱搭灵堂,防止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实现邻里和美、社区和谐,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区形象,推进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

(三)规范丧葬服务。

强化治丧行业管理,整顿治丧行为,规范寿衣、纸钱、灵房等丧葬用品经营,打击胁迫诱导等不法行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文明治丧示范区具体区域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将中心城区及双江镇城镇建成区全部划设为文明治丧示范区,具体包括:1.梓潼街道的接龙桥、碉楼坡、李家祠、豆芽湾、纪念碑、大桥、岩湾、哨楼、石碾社区的全部区域,以及高梯社区的2.3.4 组、石盘社区的6.7.8 组、云谷社区的2.3.5 组、八里社区的6.7.8 组、卫星社区的5.6.7 组、胜利社区的1.2组的区域;2.桂林街道的莲花、井田、观音、龙潭、东风社区全部区域;3.双江镇的双江社区的3.4.5 组区域。

鼓励其他各镇参照本方案在城镇建成区开展文明治丧管理工作。

三、文明治丧管理的具体内容根据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所有治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治丧活动应就近到区殡仪馆治丧服务中心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开展治丧活动。

(二)公民死亡后需转运遗体的,应当使用殡仪馆“殡仪专用车”,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非殡仪专用车从事营运性转运遗体及对遗体开展防腐、整容、冷藏等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关于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在全区推进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四个严禁,,“四个从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区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理念,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经研究,决定在全街道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引导全体市民遵守“四个严禁”“四个从严”,深化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工作。

(一)“四个严禁”:L严禁噪音扰民。

在治丧或祭祀期间禁止“民间道士”“老相公”、假僧假道、殡葬乐队吹打弹唱,使用高音喇叭、长号、麦克风等设备噪音扰民。

2.严禁在公众场所搭棚祭奠、焚烧大型封建迷信用品。

在治丧或祭祀期间禁止在公共场所搭棚祭奠、“点灯”、焚烧纸人、纸家具等封建迷信用品和丧者物品。

3.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

禁止制造、销售纸人、纸车、纸家具、纸扎别墅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4.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在治丧或祭祀期间禁止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四个从严”:1.丧事殡期从严。

集中治丧点操办丧事不超过3天。

2.送殡人数从严。

往返殡仪馆车辆不超过5辆(有中巴或大巴限3辆),进入殡仪馆丧属不超过60人(来自疫情封控区、管控区的丧属进入殡仪馆不超过10个人,来自防范区的丧属不超过30个人,具体按照疫情管理要求执行)。

3.赠送花圈从严。

除逝者生前工作过的单位外,其他村社及单位一律不得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

4.礼俗标准从严。

治丧力求节俭,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按照乡规民约严格执行。

二、主要内容L开展一次摸排底数行动。

全面摸排掌握殡葬从业人员信息,殡葬用品店信息,锡箔加工点、加工作坊信息,制作封建迷信用品重点人员及焚烧用品易发高发区域。

为移风易俗精准管理工作扣清底子。

2.开展一次签订承诺行动。

组织4类人员分别签订承诺书,形成社会震慑。

一是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党员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

二是组织殡葬服务行业经营户,签订殡葬服务行业文明经营承诺书。

三是组织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签订从业人员告知书。

市殡葬管理所文明创建工作方案

市殡葬管理所文明创建工作方案

市殡葬管理所文明创建工作方案市殡葬管理所文明创建工作方案一、背景说明殡葬工作是我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市民膜拜、祭奠亲人的心情,反映出城市文明程度。

因此,为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加强文明殡葬创建工作,市殡葬管理所制定了本文明创建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明殡葬创建活动,推进殡葬文明化进程,提高市民服务水平,使全市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安全、文明、规范的殡葬服务。

2.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加强文明殡葬观念,弘扬文明殡葬的优良传统。

3. 通过组织开展文明殡葬创建活动,营造文明、和谐、健康、高效的工作氛围,为全市殡葬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1. 加强服务意识,推进殡葬服务质量提升。

(1)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引导全体从业人员规范行为,强化礼仪意识,让市民感受到温馨体贴的服务。

(3)开展终身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 推进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1)加强公共殡仪馆的完善,提高设备、硬件水平。

(2)加强公共祭奠场馆的建设,并定期进行维护与更新。

(3)增加告别仪式场地及设施,满足不同需求的市民。

3. 引导市民规范殡葬行为。

(1)开展文明公墓创建活动,规范墓葬和祭奠方式。

(2)引导市民节约用水用电,防止浪费。

(3)积极倡导文明祭奠方式,鼓励市民采用鲜花代替烛火。

4. 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弘扬文明殡葬文化。

(1)加强文化建设,举办殡葬文化宣传展览、讲座等活动,增强市民文明殡葬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2)组织开展社区殡葬文旅巡游活动,提升市民文化素质,推动文明殡葬活动开展。

5. 加强殡葬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1)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市场标准,维护市场秩序。

(2)扩大监管范围,开展殡葬市场执法检查,保障市场公正竞争。

4. 资源覆盖本项目主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投入增加实现,预算费用为10万元。

五、保障措施1. 落实岗位责任,实行考核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到位、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及时予以整改和约束。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已经开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服务整治实施方案

殡葬服务整治实施方案

殡葬服务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提升殡葬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市决定制定殡葬服务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整治殡葬服务乱象,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营造文明、有序的殡葬环境。

一、加强殡葬服务管理。

1.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对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2.加大对殡葬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殡葬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3.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管,严禁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保障殡葬服务价格合理、透明。

二、规范殡葬服务行为。

1.规范殡葬仪式礼仪,加强对殡葬仪式的管理和指导,提倡文明、简约的殡葬仪式,杜绝铺张浪费。

2.规范殡葬服务流程,加强对殡葬服务流程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

3.规范殡葬用品市场,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殡葬用品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殡葬服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殡葬服务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2.加强对殡葬文明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殡葬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文明的殡葬习惯。

3.加强对殡葬服务乱象的曝光和批评,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殡葬服务乱象,共同营造良好的殡葬服务环境。

四、加强协调配合。

1.加强殡葬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殡葬服务整治工作。

2.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对殡葬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推动殡葬服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加强对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的评估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加强对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通报殡葬服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形成舆论监督,推动殡葬服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倡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3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的相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3条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4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俭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5条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之外,必须实行火葬。

对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

第2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6条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证明:(1)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2)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对照本条第1款处理;(3)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7条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办理相干手续后,通知民政部门运送。

患沾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

第8条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1寄存到县殡仪馆。

第9条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制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第10条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

第101条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

对未依照规定土葬或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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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是有效遏制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殡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
第三条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县殡仪馆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

第四条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面积),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
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面积),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

第三章文明殡葬和文明祭祀
第六条我县所辖区域全部为火化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第七条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

第八条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带头实行火葬,带头生态安葬,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殡葬新风。

第九条各村(社区)将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和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章程;对拒不配合殡葬改革居民,原则上不准进入村“两委”班子。

第十条控制丧事规模,主动抵制丧事摆宴席、吹响器、扎纸货、建墓穴、立墓碑等大操大办行为,提倡节俭办丧方式。

第四章落实惠民殡葬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 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卫生防护(腐)用品、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第五章保障与管理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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