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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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

“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与化归目录一、内容概括 (2)二、数据犯罪概念的起源与发展 (3)1. 数据犯罪概念的提出背景 (4)2. 数据犯罪的发展历程 (5)3. 数据犯罪的现实意义 (7)三、数据犯罪概念的否定 (8)1. 数据犯罪概念的法律争议 (9)1.1 法律依据不足 (10)1.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1)2. 数据犯罪概念的技术挑战 (12)2.1 技术发展速度与传统法律的不匹配 (14)2.2 数据保护与技术利用的矛盾 (15)3. 数据犯罪概念的社会影响 (16)3.1 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17)3.2 对社会秩序的冲击 (18)四、数据犯罪的化归 (19)1. 数据犯罪的法律化归 (20)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2)1.2 加强法律解释的适应性 (22)2. 数据犯罪的技术化归 (23)2.1 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管理 (24)2.2 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25)3. 数据犯罪的社会化归 (27)3.1 加强公众数据安全意识教育 (28)3.2 构建数据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29)五、结论 (31)一、内容概括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挑战,它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新兴犯罪形态,本文旨在探讨“数据犯罪”的否定以及通过化归法将其转化为可防控的行为模式。

我们将明确数据犯罪的定义,指出其涉及非法获取、处理和使用数据,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通过对数据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入分析,揭示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数据犯罪的否定,即通过合法途径管理和使用数据,既保障个人隐私权,又促进大数据价值的有效发挥。

为了化归数据犯罪的否定,本文引入化归法的思想。

化归法是一种将复杂问题转化为更简单、更易于处理的形式的方法。

在数据犯罪的背景下,化归法意味着将高度复杂的数据处理问题分解为若干个相对简单的子问题,然后分别解决这些子问题。

美国“云幕”法案背后的角逐

美国“云幕”法案背后的角逐

网络空间战略论坛C2018年3月23日,特朗普总统签署通过了包含《澄清域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即“云幕”法案)在内的《2018年综合拨款法案》。

这意味着,美国司法系统在调取美国互联网企业存储在国外的云端数据时,有了更为清楚的法律依据。

“云幕”法案在现任总统特朗普特别倚重的干将、即将退休的84岁资深共和党参议员奥林·哈奇(Orrin Hatch)主推下,不过一个多月就能迅速通过,其背后有哪些复杂的势力参与角逐?对全球尤其是中国会有何影响?一、“云幕”落地2013年,美国纽约联邦地方法院签发了一份搜查令,要求微软公司协助一宗毒品案件的调查,将一名嫌疑分子的电子邮件内容和其他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联邦调查局(FBI)。

微软方回应,该用户的电邮内容数据存储在微软位于爱尔兰的数据中心而非美国境内,搜查令的范围不能延及国外,因此拒绝协助。

随后,美国司法部正式起诉微软。

2016年,第二巡回法庭判定,美国1986年《存储通信法案》(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SCA)的2703条并不适用网络环境。

因而,美国执法部门通过搜查令调取微软远在爱尔兰存储中心数据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微软有权不予配合。

这一判决之后,美国政府再次上诉,提请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2017年10月,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听审。

按照正常程序,最高法院可能在2018年6月进行判决,“云幕”法案恰是在宣判之前,匆匆出台。

“云幕”法案出台后,微软与美国联邦政府之间围绕美国司法搜查令(Warrant)适用范围的纷争,基本划上句号,尽管从法律程序层面,该案还处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听审过程之中。

二、细看“云”起:各方观点交锋普遍认为,“云幕”法案是对美国政府诉微软案件的回应。

除了美国政府以及代表互联网企业的微软,该法案背后的角逐势力还包括美国国会、各国政府、民间隐私保护组织等。

(一)美国政府第二巡回法庭的判决一出,立刻引发美国政府的强烈抵制。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介绍及网络犯罪行为分析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介绍及网络犯罪行为分析

年1 月2 8日,又通 过 了 《 网络 犯罪公 约补充协 定 :
关于通 过计算机 系统 实施 的种 族主 义和仇外 情绪 的 犯罪化 》 。 该 公 约的主要 目的是 构建尽 量通用 的犯 罪策 略 ( p o l i c y ) ,并 在此基础上加 强 国际合作 ,更 直接 的 目

5 2.
和 “ 流量数据 ” 。计算 机系统词汇现在 已经用得不多
1 《 布 达 佩 斯 网 络 犯 罪 公 约 》的 背 景
《 布达 佩斯 网络犯 罪公 约 》( B u d a p e s t C o n v e n t i o n o n
了,早在 G B 1 7 8 5 9 -1 9 9 9《 计算机信 息系统 安全保
I nt r o duc t i o n o f Bud a pe s t Co n ve nt i o n o n Cy be r c r i me
Xi e Zo n g x i a o( B u s i n e s s S c h o o l , Na n k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本刊特约
谢宗晓 博 士
“ 十二 五” 国家重点 图书 出版规划项 目 《 信 息安 全管理体 系丛书 》执 行主编 。 自2 0 0 3 年起 ,从事信 息安 全风险评估与信 息安全 管理体 系的咨询 与培 训工作 。 目前 ,已发表论文 5 5 篇 ,出版专著 1 2本。
信息安全 管理 系列之 二十九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正案 ( 九) 》¨明确 了网络服务提 供者履行 网络安 全管理 的义 务 ,并加
计算机 信息 系统是 由计 算机及 其相关 的和配套 的设备 、设 施 ( 含 网络 )构成 的,按照 一定 的应用

网络空间“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分析

网络空间“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分析

网络空间“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分析石丽荣摘要: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主体问题上,西方国家始终坚持名义上的多方参与,排斥主权国家的权威。

从多利益相关方政策的提出和发展情况来看,美国通过建立西方国家间政府联盟,制定条约与规则,以多边治理之名,行发达国家治理之实。

“棱镜门”事件后,ICANN的国际化是多方政策的重大调整,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强大的规则塑造和议程设置能力,这种调整仍然以保障和实现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国家利益为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推行的互联网多方治理始终以维护其在网络空间内的优势地位与国家利益为核心,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多利益相关方;互联网治理;网络空间中图分类号:TP3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103-03当前,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存在着“多利益相关方”(简称“多方”)治理和多边治理两种治理模式的矛盾。

坚持多方治理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坚持多边治理的是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网络新兴国家。

其中,多方模式坚持各利益相关方,亦即网络治理主体之间地位平等,通过合作与协商共同参与治理,排斥主权政府主导治理决策制定与实施;多边模式则强调主权国家在治理当中的主导性,认为国际网络空间应在联合国等多边政府框架下由政府之间通过协商、各方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共同治理。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坚定推行多方治理模式,但其主导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事实不仅让多方政策大打折扣,削弱了国际社会对多方模式本身的信心,也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美国等国推行的多方模式到底是什么,其与国际互联网社群一贯认可的多方模式有什么区别,对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与发展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一、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缘起多方模式源于国际互联网社群自发建立的国际社群组织的工作模式。

以“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工作理念为例:“我们反对总统、国王和投票;我们相信协商一致和运行的代码”[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22 来源:司法研究浏览次数:384喻海松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解读】一、问题由来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

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

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

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信息安全意识培训重要性

信息安全意识培训重要性

信息安全意识培训重要性知识点:信息安全意识培训重要性一、信息安全基本概念1. 信息安全定义2. 信息安全的重要性3. 信息安全的四大属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靠性二、网络安全威胁1. 计算机病毒2. 木马3. 网络钓鱼4. 网络诈骗5. 网络暴力6. 网络恐怖主义三、个人信息保护1. 个人信息定义2. 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3. 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a. 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b. 设置复杂的密码c. 定期更改密码d. 注意网络环境安全四、密码学基础1. 密码学定义2. 对称加密算法3. 非对称加密算法4. 哈希算法5. 数字签名五、网络安全防护技术1. 防火墙2. 入侵检测系统3. 虚拟专用网(VPN)4. 安全协议5. 安全操作系统六、网络素养与道德1. 网络素养定义2. 网络道德规范3. 网络礼仪4. 识别网络谣言5. 抵制不良信息七、信息安全意识培养1. 了解信息安全知识2. 增强防范意识3.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4. 培养良好的网络素养5. 参与网络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八、信息安全法律法规1. 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 违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后果4. 合法使用网络资源九、信息安全未来发展1. 5G网络安全2. 人工智能安全3. 大数据安全4. 云计算安全5. 区块链安全十、信息安全意识培训的意义1. 提高中小学生的信息安全素养2. 预防网络犯罪和侵害3. 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4. 保障国家信息安全5. 培养未来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习题及方法:1. 习题:简述信息安全的四大属性及其意义。

答案:信息安全的四大属性为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靠性。

保密性指防止未经授权的信息泄露;完整性指保护信息不被非法篡改;可用性指确保用户在需要时能够访问到信息;可靠性指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防止系统崩溃。

解题思路:理解信息安全的基本概念,掌握四大属性的定义及其作用。

2. 习题:列举三种网络安全威胁,并简要说明其特点。

网络犯罪英语作文

网络犯罪英语作文

网络犯罪英语作文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cybercrime has become a serious issue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of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alike. Cybercrime refers to criminal activities that are committed online, such as hacking, identity theft, and cyberbullying. In this essay, we will explore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ybercrime, as well as some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is problem.One of the main causes of cybercrime is the anonymity that the Internet provides. Criminals can hide behind fake identities and use the Internet to commit crimes without fear of being caught. In addition, the Internet has made it easier to access sensitive information, such as credit card numbers and personal data, which can be used for fraudulent purposes.The consequences of cybercrime can be devastating. Victims can suffer financial losses, damage to their reputation, and emotional trauma. In addition, cybercrimecan have serious consequences for businesses and governments. For example, a cyber attack on a company's computer system can result in the theft of valuab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the disruption of critical operations.To address the problem of cybercrime, we need to take a multi-faceted approach. One possible solution is to increase awareness of the risks of cybercrime and educate people on how to protect themselves online. This could include teaching people how to create strong passwords, avoid phishing scams, and use antivirus software.Another solution is to strengthe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cybercrime. Governments can work together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that will make it easier to prosecute cybercriminals across borders. In addition,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can work to improve their ability to track down and apprehend cybercriminals.Finally, we need to invest in new technologies that can help prevent cybercrime. For example, companies can use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achine learning to detect and prevent cyber attacks. Governments can also invest in new technologies that can help protect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such as power grid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s.In conclusion, cybercrime is a serious issue that requires a multi-faceted approach to address. By increasing awareness, strengthe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investing in new technologies, we can work to prevent cybercrime and protect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from its devastating consequences.。

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
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产、销售、发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从事上述各项网络犯罪的设备。由于进行上述网络犯罪,最简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间接催生了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因此有需要严格惩罚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从基本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六条) 。
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序言是说明《网络犯罪公约》的功能、目标;然后第一章为术语的使用,即是对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进行名词定义其中包括有电脑系统(computer system)、电脑资料(computer data)、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与电信资料(traffic data)等都有一明确之定义;而第二章为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包括有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管辖权三个部分,其目为要求各签约国于各国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程序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非法撷取(Illegal access)的行为方面,《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各国应立法明定非法撷取为犯罪行为并应予处罚;第三章为国际合作,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两个部分,在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而特殊规定则系有关电脑证据取得的问题,签约国应建立一周七天且一天二十四小时皆能联络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于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各国合作事项的进行;第四章为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的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电脑系统所达成的。(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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