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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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道路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

1.3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运输工具及其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道路和运输环境等安全生产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隐患排查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1)运输工具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2)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道路和运输环境的安全状况;(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因素。

2.2 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1)定期检查;(2)专项检查;(3)随机抽查;(4)外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查;(5)其他有效的方法。

2.3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隐患排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三、隐患治理3.1 对排查出的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治理,治理措施包括:(1)立即整改;(2)限期整改;(3)停业整顿;(4)其他治理措施。

3.2 对重大隐患,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

3.3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治理后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隐患分级4.1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4.2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4.3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五、隐患排查治理报告5.1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区、市)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管理机构举报。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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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一、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的隐患要素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的隐患要素包括营运车辆、客运驾驶员、运输线路、环境、运营过程(包括客运站上下客、运输途中等)等,具体为:1.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隐患,包括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轮胎、燃料供给系、CNG专用装置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2.客运驾驶员不安行为隐患,包括超速、超员、违规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制动不当、酒后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不良身心健康状态、资质不符等其它因素。

3.运行过程中的各风险源交结,构成构隐患,即运行过程中人、车、路、环境的不匹配是导致事故发生。

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恶劣天气条件造成路面湿滑和能见度低、客运车辆与道路线形和交通环境不匹配等。

4.不规范运营造成的运营过程隐患包括不遵守客运站管理规定,未做到“三不进站、七不出站”,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沿途上下旅客、途中乘客携带违禁物品等。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结合道路客运特点和事故规律,重点针对驾驶员、营运车辆、通行条件、环境因素以及内部安全管理进行隐患排查。

对各要素排查重点为:1.驾驶员:驾驶证资质、从业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及企业管理要求相符;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的规范性;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发生违法行为和事故后的处理等。

2.客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3.客运线路: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易发地;企业限速与道路实际限速是否匹配;车辆与道路通行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与行驶安全;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不安全因素;地灾隐患排查;突发地灾事件后的恢复条件核查;经营行为等。

4.环境因素的排查:极端天气、线路突发地灾事件后的预警预报实施情况;极端天气发生前企业应急及车辆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发生极端天气、突发地灾后的恢复前的排查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5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5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1.排查计划制定本单位每年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于全体员工。

2.隐患排查根据排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排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设施是否完善,有无破损、缺失等情况;(2)交通运输设备、车辆是否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有无隐患;(3)员工是否掌握驾驶技能,是否存在违规驾驶等情况;(4)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3.隐患整改发现隐患后,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其中涉及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活动。

4.隐患治理措施改进根据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改进方案,并及时进行实施,确保类似隐患不再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于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生效。

以上即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文,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和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制定并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一、目的和任务:1. 目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提高安全运输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全社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确保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特制定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以预防和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目标,通过全面排查、认真治理和短期督导,确保交通运输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稳定。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隐患排查责任(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二)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并协调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市交通运输局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公示,确保责任到人。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一)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全面覆盖本市各区县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包括客运、货运、出租车、物流等各类交通运输企业。

(二)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按照推进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排查细则,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应该突出重点,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车辆进行重点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隐患治理工作的开展(一)针对上述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交通运输隐患治理工作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责,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精选全文完整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018 年 10 月 (4)12 (5)3 (5)4 (5)4.1 任务目标 (5)4.2 组织机构 (6)4.3 明确职责 (6)4.4 完善制度和体系文件 (8)4.5 组织全员培训 (8)4.6 考核奖惩 (8)5 (9)5.1 隐患分级 (9)5.2 隐患分类 (9)6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10)6.3 隐患排查 (11)6.4 隐患治理 (12)6.5 隐患排查分析评估 (14)6.6 隐患排查统计分析 (14)78 (15)99.1 评估 (15)9.2 更新 (16)9.3 沟通 (16) (17) (25)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通则》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公路水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借鉴和吸取国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验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杜绝或减少各种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安全发展。

1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2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344-2016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DB37/T2883-201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3139-2018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 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 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交安监发[2017]60 号)3DB37/T2883-201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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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导”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指导、协调、督促等综合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的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

负责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安全隐患;负责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和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要根据职责建立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以及责任部门排查和群众性排查等分级分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至少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排查一次,对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并对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进行登记,积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分析认定。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备案。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隐患报告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以书面形式于下月3日前,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月度报表。

月度报表的格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企业除依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一)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重大安全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

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告、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和举报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九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等级等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重大安全隐患的等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第五章隐患治理第二十二条对于一般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三定”原则,即确定措施、确定人员、确定时限,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无法保证安全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前,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隐患核销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者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一案一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负责督办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

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重大安全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取得核销重大安全隐患并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书后方能恢复生产。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条接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后,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作出重大安全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通知。

第三十一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治理信息,按月汇总整理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月度报表等信息,分析评价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按规定每月报送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第三十二条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或依法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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