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处罚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和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
事故的发生。
一、奖励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人奖励
2.安全设施建设奖励
3.事故应急演练奖励
二、惩罚制度
1.违规操作惩罚
2.安全设施破坏惩罚
3.事故责任追究惩罚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
四、法律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奖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奖惩办法》等。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奖惩,并做好相关
记录和报告。
总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和惩罚违规行为,激发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管理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 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 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
35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
2019/1/27
第6页
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24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 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 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 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 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经营安全10 运输安全23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9 法律责任2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2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8 法律责任16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20.食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21.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2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2.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4.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5.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6.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7.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8.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9.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登记建档、安全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10.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1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未辨识、未确定责任、未建立应急组织及人员、未备案、未告知受影响单位及人员、未演练、未定期检查的处罚12.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3.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14.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未报管理部门的处罚1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条件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1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8.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试生产违法的处罚19.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2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2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2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24.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2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26.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2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2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29.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30.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31.对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3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2.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4.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处罚5.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6.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7.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8.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9.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0.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5.对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6.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7.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8.对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规定治理隐患的处罚9.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10.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五、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冶金企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2.对冶金企业安全评价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检修人员未培训上岗、劳务人员管理不合法的处罚3.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4.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六、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罚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3.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4.对职业病危害申报、监测管理不符合规定、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未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5.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6.对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7.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10.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人员未培训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1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12.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13.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类违法的处罚14.对未安排职业病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处罚15.对未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评审的、变更未重新办理手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16.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的处罚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拒绝调查、做伪证、事后逃逸的处罚3.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2.对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器材管理违法的处罚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及进行演练的处罚4.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奖惩制度。
下面是该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
1.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措施,对在危险化学品产生、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中,表现出良好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资金扶持等形式,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2. 惩罚机制:设立惩罚措施,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处罚。
惩罚可以包括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迫使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
3.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对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4. 数据公示: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数据公示制度,及时公布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事故信息,使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和完善奖惩管理制度,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的效能和效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进行。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比

新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对比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原先的74条增加到101条。
新版《条例》相对旧版改动的地方比较多,以下是与旧版《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一、新增内容或制度9项:1、危化品禁止与限制制度;2、使用许可制度;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5、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8、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9、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二、重大调整8项:1、危化品的重新定义;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3、剧毒化学品的购买;4、剧毒化学品的运输;5、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记;6、对危化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7、将每两年一次或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为每三年一次;8、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9、生产许可制度;10、加大对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制度2项1、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2、取消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附件为: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对比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章74条增加到8章102条,法律条款调整范围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条例》适用范围变化: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相对人发生变化:根据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再纳入条例规范。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4/26
第3页
核心内容
一、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020/4/26
第4页
核心内容 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政府监管与指导 (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企业实施与保障 (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 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社会监督与参与 (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中介支持与服务 (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29
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 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 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家 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政府“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 。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 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 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33
(续)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目录3456789101.4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11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33.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
可以直接
34.动火人员未持证□
可以直接
35.未按规定进行动火监护□
可以直接
十二.受限空间作业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36.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
可以直接
37.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护□
可以直接
十三.装置开停车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38.未按规定报告装置开停车□
□无此项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可以直接
10.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
可以直接
11.未按规定建立培训档案□
12.未按规定做安全培训作业□
13.未对作业本进行批改□
六.重大危险源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14.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备案□
可以直接
15.未按规定告知重大危险源危害和施救措施□
可以直接
39.未按规定制定开停车方案□
十四.宿舍距离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40.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部分适用可以直接
十五.承包承租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41.非法进行承包承租□
直接罚款
42.未对合法的承包承租单位统一管理□
可以直接
十六.外来施工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43.未使用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
16.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监测报警视频监控设施□
可以直接
七.设备设施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17.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备设施□
可以直接
18.安全设备设施未保持适用状态□
部分适用逾期罚款(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部分适用直接处罚
19.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可以直接
20.长输管道不符合规定要求□
可以直接
44.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进行监管□
可以直接
十七.职业卫生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45.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可以直接
46.未按规定检测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
逾期罚款
47.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可以直接
48.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逾期罚款
49.未按规定安装职业病防护设施□
逾期罚款
50.未按规定提供个体防护用品□
可以直接
十八.应急救援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5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直接罚款
52.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可以直接
53.未按规定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物资□
可以直接
54.未按规定缴纳抵押金或责任险□
可以直接
十九.隐患整改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55.未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隐患□
56.未整改专家检查提出的隐患□
二十.企业自查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57.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逾期罚款
(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58.未按规定整改查出安全隐患□
逾期罚款
(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59.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直接罚款
二十一.其他问题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60.请填写具体问题____
可以直接
27.未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直接罚款
28.未按规定配备金属粉尘的防水防潮设施□
可以直接
十.工艺安全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29.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操作规程□
逾期罚款(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30.未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31.未按规定安装维护检测仪器仪表□
32.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2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可以直接
八. 储存设施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22.危化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规定□
直接罚款
23.储罐或仓库不符合规定要求□
直接罚款
24.未按规定使用危化品一书一签□
可以直接
九.涉爆粉尘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25.作业场所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通风除尘系统□
危化品企业表
一.行政许可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备注
1.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经营□
直接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新改扩项目三同时□
部分适用直接罚款;部分适用逾期罚款
二.安全机构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3.未按规定设安全机构和人员□
可以直接
4.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此项
5.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逾期罚款(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6.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逾期罚款(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四.领导带班
□无问题
□有问题
□无此项
7.带班领导不符合资格要求□
逾期罚款(使用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处罚)
8.未按规定填写带班巡查记录□
五.安全培训
□无问题
□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