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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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宁委〔2014〕7号和宁委发〔2014〕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委托33项,调整4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县两级的衔接沟通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妥善处理好下放、委托与承接关系,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有序推进、有效对接,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2.2014年第二批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初步设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市发展改革委部分下放,将以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局。
(1)省级下放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2)万亩以下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3)省级下放的除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4)万吨级以下通海航道项目核准;(5)1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下放权限备注市发展改革委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2行业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级协会下放给滨海新区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初审权市建设交通委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滨海新区负责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独立支线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市科委5高新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审批权下放须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市容园林委(市爱卫办)6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市爱卫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许可的单位,其服务范围只限于滨海新区市工商局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律由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其余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核准市安全监管局8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限于无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质监局9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0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5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给滨海新区;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许可不下放1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fc12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8e.png)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6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6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方案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的方案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方案5.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批权的方案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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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和园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务服务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放61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组织指导承接权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开展业务培训;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对下放权限承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高下放权限的运行质量。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要按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放权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目录(共61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结束——。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
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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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
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
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
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
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
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
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
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
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
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
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便民利民。
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依法推进。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
(四)责权利统一。
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
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作为下放项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 市县两级都可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级行政机关在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审批。
(三) 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一定种类的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类的基础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工作,但以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进行。
(五)转报服务。
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县(区)部门没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
(六)派驻机构。
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力量等的限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
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
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辅助性事项或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等等。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要切实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问题,必须有序下放、规范运作、依法审批、动态跟踪、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一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进行对外公告公开;二是上级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明确双方权责及办理流程;三是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适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运行;四是市级部门要加强业务指
导,不能借下放之机一放了之;五是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