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本)》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在阅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之后,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详细而深入的认识。
本书篇幅不长,却短小精悍,字字珠玑,其中酣畅淋漓的论述、严密细致的逻辑都让人深深折服,书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也成为代代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的信仰。
耶林出生于法律世家,亦把自己的一生都献给了法律事业。
他是目的论法学的创始人,认为目的是宇宙间之普遍原则,法律的制定也是出于国家机关有意识的目的,而非像历史法学派所说是纯粹历史力量的产物。
这个观点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耶林在第一章就驳斥了“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一普夫达说”,即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的说法,而是指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法的生命是斗争”。
正如正义女神,她一手执天平以衡权利,一手执宝剑以主正义,这宝剑的力量并非来自对有悖正义者的惩罚,而是来自于合法合理的正当斗争,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
接下来,耶林详细论述了斗争的必要性。
他没有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利益计算问题,而是提出这种利益最根本应在于“法感情”。
这种法感情存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植根于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崇尚,也是一种最高理性的表现。
因为这种感情,人们才会在权力受到侵犯时拥有奋起抗争的不竭力量,渐渐开启理想社会之门。
同时,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法律、实现正义的社会责任。
就如同在战场上逃跑对与战斗的影响一样,放弃斗争者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通过维护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藉由此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使命。
耶林接下来指出了私法的重要性,并认为政治教育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培养明晰的是非观,只有当公民能够自主承担斗争这个艰难却光辉的职责时,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源泉。
在书中,耶林举了一个对中国人来说颇有些刺耳的例子——“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
1872年的伟大演讲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思想网编者按:新年来临,法律思想网怀着真诚的感恩与期待之心祝朋友们新年快乐、家庭幸福!2007年第一期的特别推荐文章,我们将分别刊发两组郑永流先生的新译作品《为权利而斗争》(德国耶林著,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7年即出)中的文章:第一组是《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第二组作品是对此演讲的报道“耶林在法律协会”和郑永流先生的“译后记”。
选取第一组作品的用意有三:第一、德国大儒萨维尼关于法的本质乃“自发演进之民族精神说”在我国早有时贤倡之,并流传已久。
但同为德国法学巨人的耶林,却以此演讲及文章来力证“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而不在于自然演进”的观点。
“为权利而斗争”命题的真意蕴涵了人类政治生活内在困境的种种张力:斗争与和平;权威与正当;强制与自由。
凡此种种既蕴涵思想的伟力,又牵扯现实的生活,新的生活将在这些张力之中继续展开并获得意义。
此权当应景、应时,并寄托希望。
第二、《为权利而斗争》虽早已被国人了解,但此中尚有重要细节不为我们熟知。
今日我国学界流传的《为权利而斗争》系翻译自作者的学术论文,计有四万余字,集中表达了耶林对于“法律非演进,而是斗争的产物”的核心论点;但此论文是由1872年3月 11日耶林在维也纳“法律协会”的告别演讲扩充而来。
这篇充满激情与睿智的演讲稿尚不为国人了解与熟知。
我们刊发的郑先生译稿正是这篇孕育了后来雄文的演讲稿。
同时,对此演讲的报道“耶林在法律协会”也是第一次译为中文。
第三、中国法学界虽之前已有《为权利而斗争》论文的译文,但或者是节译,或者是从日文转译而来;更何况,翻译既并非语词的简单转化,而孕育译之主体“个人生活史”与作品的“视阈交融”,则不同的译本正好可以互观、媲美与并行,更得见译者之性情、学养与心路。
于读者,则不啻为新的思想砥砺与刺激。
为权利而斗争枢密官耶林教授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的演讲我尊贵的先生们!当我翻开我的具有评论性的报告时,我不能抑制有些拘谨的心情,然而,我作好了准备,这个演讲将遭到一些先生们的怀疑和取笑;假如我选择了一个我熟悉的、数年以来在研究的主题时,我似乎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发表这个演讲;且事实上,如果我在此时此刻仍可以挑选,即从学术汇纂中,从罗马法史或从相关领域中选择一个主题,我仍愿意从中选一个。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的精神教育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的“精神教育”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2013-06-27 09:12:00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关键词:为权利而斗争;法感情;权利心理学;精神教育内容提要: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推动权利人为权利而斗争的是法感情,这些都是权利心理学的主题,可以成为初习民法乃至初习法律的“精神教育”。
《为权利而斗争》著述中的诸多创见为我们提供了理解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法律的效力与实效、法律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权利的概念、法感情等基础理论问题的新视角,促使我们反思并完善既有的相关通说见解。
一、问题的提出1872年3月11日,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一个《为权利而斗争》(Der Kampf um’s Recht)的演讲,这也是耶林的维也纳告别演说。
[1]此告别演说是一篇震撼了全世界的、最畅销的、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德语法学著作、 [2]也是耶林最著名的、耶林最早被翻译成中文的著作。
[3]在对该演说做了详细修改和较大扩充之后的交付刊行第一版序言中,耶林曾说:“也是为了非法律人的最大兴趣和充分理解,我力图通过这种处理方式,使这本小书进入受过教育的外行听众之中。
这是一段在这本小书中可发现对其运用的权利心理学,一段每一个有思想的读者有机会自己来试一试的权利心理学”。
[4]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有学者适切地指出“《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为……普及法律(权利)意识而写的一部通俗性著作”,并从法学专业角度附带指出“但其中阐述的权利论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5]王泽鉴教授更是从民法学入门的角度指出《为权利而斗争》“可作为初习民法的‘精神教育’”。
[6]笔者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以一种人们可以到处喊的文学军令式表述,成功地成为一句开启人们权利意识的富有感情而深入人心的政法口号。
为权利而斗争可以引用的部分

《为权利而斗争》或可引用的部分*【《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版】1.题记:你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
(扉页)2.在法权的概念中,存有下列对立:斗争与和平——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由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
(P1)3.这种法权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
正义环绕着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
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两者相戚与共,只有正义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完满的法权状态才存在。
(P2)4.之于为法权而斗争我们必须最讯的两个方向,是通过Recht(法权②)这个词的双重意义所标明的——客观意义的法(das Recht im objejtiven Sinn)和主体意义的权利(das Recht im subjektiven Sinn)。
据其前一方向,斗争伴随着历史上的抽象法的产生、形成和进步,据其后一方向,斗争是为了实现具体的权利(Rechte)。
(P3~4)5.一些为公众判断早就谴责的制度,常常仍然可能长久地苟延残喘。
使之得以保全的,不是历史惯性,而是关涉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
③(P5)6.“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④,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
(P6)7.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
(P8)8.法的诞生如此这般,我们当为此悲叹吗?情况恰恰是,法非不费吹灰之力便降临于民众,他们必须为之角逐和争斗、斗争和流血,正是这种情况把他们与他们的法紧密地联系起来,正如在分娩时母亲与孩子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
不费吹灰之力获得的法,犹如仙鹤送来的孩子,仙鹤送所送来的孩子,可能又被狐狸或兀鹫叼走。
但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取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的法和制度。
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院系:专业:姓名:学号:课程:摘要: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享有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享有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
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正文:‚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这是耶林在他的《为权利而斗争》中的第一句话。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
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
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在维护一个阶级,一个国家的稳定运行。
有感于最近正在美国爆发的示威抗议游行‚占领华尔街‛,当一个国家的民众因失业而难以生活,他们可以自发组织起来去向他们的统治者抗议,可以由一个最初由十几个人发起的示威游行发展到一个及大规模可以撼动国家统治的抗议运动,这就是美国,一个相比于中国在‚为权利而斗争‛方面不知要好过多少倍的国家。
为什么‚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因为没有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是血腥的压迫与统治,没有宝剑的天平又太过懦弱,外来干预会让天平倾向一方。
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古人也早已认识到,真正公平的法是要靠不断斗争来实现,暴力也许是实现法公平的唯一途径。
联系当今社会,警察,监狱,为何这些暴力机构会是法的代言,理由相信可以不言而喻。
回归正题,看完此文,我只想谈谈我在‚权利‛与‚斗争‛以及‚国家‛方面的浅薄认识。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第一部分:法的起源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1.萨维尼学说(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1)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耶林目的论思想下的“利益观”——评《为权利而斗争》

是元害的 ,但是上升到一定的行为标准 ,却 意味着对对 共同事业 的利益 的损害 。所以我们需要对共同事业这个圈内的违 背者予 以惩戒 ,保存 共 同的利益。相似的社会 的这个 大的共 同事业 也 如这个 共 同斗争 是一 样 的 ,在社会圈 内的人对于那些违背社会的利益的行 为我们 就应该奋起 抗 争 ,像是对待圈外的不法一样 ,因为这种抗 争不 是徒劳的 ,它是 集体 利 益 的需要 ,是为 了社会共同秩序的 目的。其后 ,耶林提 出 了为权 利而战 是为 了实现权利 的理念 ,有人会质疑这一崇高理想的现实性 ,然 而耶林 为 此 提 出 了罗 马 法 的 民 众 诉 讼 制 度 。 承 认 这 些立 场 重 要 性 的 同 时 , 我 们 还应当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立场 ,制定法与具体的权利 并排而坐 ,且对 权 利 的损害视为对制定法的损害 。制定法本身被固定 下来 的时候就容 易被 践踏 ,如果权利人对不法不进行对于制定法就没有了生存 的空 间。制定 法与具体权利之 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 在本书的论述 中 ,耶林提 出 了三种 “ 利 益观”,分 别包 括个人 的 、 社会 的、国家 民族的利益 。那么我们提出这样的思考 ,耶林为权 利而斗 争 的落脚点到底是在在于哪种 “ 利益”,通过耶林 在正本 书中 的论 述我 们可 以看 到,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的义务提 出了两个强 有力的理 由:一是 为权利 而斗争 的所 产生 的利益 ,不仅 使得个人 利益得 以实现 , 而且维护 了制定法 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定秩序 。二是为权利而 战是为 了实 现权利 的理念 ,如果受不法 的人不主张 自己的权利 ,就不能对 制定法践 行 ,违背 了法 的本质 ,制定法 和权利之间不能够互动 ,权利理 念也将崩 塌。这两个理 由实际上 背后 的支撑都是来 自 于主张权利 ,只要 在遭受不 法的之后 勇敢 地为权利 而抗争 ,这样 的基础行为实现 了, 自然就会维 护 权利 的理念 ,乃 至维护好社会 的秩序 。在论述为 国民生活 而斗 争的重要 性 的时候 ,耶林 提出两个递进 的命题 ,分别是 国家和 民族 屹立 的前提是 个 人对 不 法 的抵 抗 。这 种 抵 抗 的来 源 于道 德 力 量 和 健 康 是 非感 的 理 想 主 义 ,因此呵护名族的是非感就 是在 呵护 国家 的健康和 魄力 。最后论证 落 脚点回到了是非感 ,这实际上就是 回归到了为权利而斗争 是 自己的义务 里面个人利益 的部分。由此 看来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的核 心是个人利 益 为基础的 ,只要个人 做好 了为权利 而斗争 的勇气 ,那么社 会 、国家 的利 益都会随之得到维护。 不 可 避 免 地 ,耶 林 这样 的 理论 会 被人 抨 击 ,对 于用 法 感 情 来 衡 量 是 否要为权利而斗争是值得商榷的。提到法感情 ,就可以看出其具有很 强 的主观性 ,基于感情就的不统一性 ,那么的法的可操作 性何在 ?没 有操 作性的法是否如空 中楼阁?在一 定程 度 的确 存在 这样 不容 易判 断 的标 准 ,但是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 ,是一种基 于人性 的回归 ,激 发了人们对于法 目的的重新思考。为权利的斗争 就像 耶林说 的那 句 “ 唯 有每天为 自由和生活奋斗者 ,才配拥 有它们 。 ”在 审视 当代 的制度 的时 候 ,也 只有 那 些 经 得 起 推 敲 和 反 抗 的 部 分 ,才 能 历 久 弥 新 。 ( 作 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 ) 参考文献 : [ 1 ] 钟驰名.《 为权利 而斗 争》 的利益观研究 [ J ] . 中山大学研 究生 学刊 ( 社 会 科 学版 ) .2 0 1 2( 0 1 ) [ 2 ] 李 鲁 岳.论 耶 林 的 目的 法 学 思想——兼 评 《 为权利而斗争》 f J ] .辽 宁行 政 学 院学 报 .2 0 1 1( 0 2 ) :3 3 『 3 ] 谌洪果.重温耶林的 《 为权利 而斗争》 [ J ] .民主与科 学.2 0 1 1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
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
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
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
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
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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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郑永流译目录正文为权利而斗争 (3)附录报导——耶林在法律协会 (27)为权利而斗争(演讲稿) (30)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41)正文为权利而斗争第一章法的起源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
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
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
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这情景与全体国民在经济以及精神生产领域展开的竞争和奋斗一样。
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这一要求,许多人无任何纷争,末遇任何麻烦,在法所规定的轨道上终其一生。
对这些人,我们说法是斗争,他们定会毫无反应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只知道有维持和平与秩序的法,并且这从他们自身的经验来看为理所当然。
这恰如不费一丝劳苦而获得他人奋斗成果的富裕继承人否定所有制于劳动一样。
两者错觉的原因就在于所有与法原本具有的两个面因主体不同而分离,对某人归于享受与和平,而对其他人则归于努力与斗争。
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外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这样两者从雅努斯神那里得到的形象迥若两人。
就法而言,这种现象无论对单个人还是时代全体同样吻合。
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战争,而另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国民亦因各个时代的主观安排不同而陷入与个人同样的错觉。
永久和平的时代——且对永久和平的信仰占据优势的时期,突发的炮声将打破美丽的梦想。
不费劳苦享受和平的一代将被取而代之,而另一代必须以战争的艰辛为代价去重新获得和平。
这样无论对所有还是法,劳苦和享乐将被分离,一些人是在享受且在和平之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们则必须为他们劳动、斗争。
无斗争的和平,无劳苦的享受,是天堂的神话。
历史教诲我们:和平与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
由此看来,只有斗争才是法的实践。
关于其实践的必要性和伦理评价,与所有之于劳动别无二致。
这一思想将在下文中详加论及,我不认为这是徒劳无功的工作。
非但如此,我还认为这是在补偿我国学说(我认为这不单指法哲学,也包括实定法学)犯下的懒惰之罪。
我国的学说至今从某一角度而言,与正义女神的宝剑相比,更多地关注于其手中的天平,这一点昭然若揭。
依我看来,我国的学说之所以没有把法按其本来面目的现实来理解,原因在于不是将法从纯学问的立场上,即从其现实的侧面作为实力概念来考察,而是从伦理的侧面,作为抽象的法规体系片面的观察、理解,这一立场贯穿始终。
总而言之,这一批判的正确性将随着我阐述的深入得以证明。
众所周知,法这一概念在客观的和主观的双重意义上被应用。
所谓客观意义的法(Recht)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所谓主观意义的法即上文所言的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不论何种情形,法都将遇到必须克服的抵抗,即法必须通过斗争这一手段而获得自身之存在并得以主张。
作为本书最初的考察对象,我选择了为第二个方向(权利)而斗争。
但是也想证明我的权利本质在于斗争这一主张对第一个方向(客观的法)也是正确的。
这一点从由国家实施法来看,已毫无疑问,因此无庸赘述。
理由是国家要维护法秩序,除对不法侵害进行不断的斗争别无它途。
然而关于法的成立,即不单是处于历史源头上的法的原始成立,还有平素在我们眼前呈现的法的革新、现存制度的废止、新法对旧法的废除,一言以蔽之,法的进步则另当别论。
因为法的生成也要服从于法的全部生存过程所服从的相同规则。
与我这见解相对立,至少在今日罗马法学中,仍然存在被普遍接受的其他见解,我在此权且简单地把它用两个主要代表人物的名字命名为“关于法成立的萨维尼(SAVIGNY)一普夫达(PUCHTA)说”,依据这一学说,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就连任何努力也不需要。
毋宁说,法的形成所依靠的是不费丝毫劳苦,缓慢且稳健地自行开拓前路的真理的无声作用的力量,是徐徐的沁透人心的,并逐渐表现于行为上的信念所具有的威力——新的法规正如语言的规则,悠然自得降临人世。
依这一见解,古罗马法所确认的债权人可将支付不能的债务人卖到国外做奴隶,或所有人可将自己之物从占有人手中夺回等法原则,同拉丁语中规定。
cum这一前置词支配夺格的古代罗马文法几乎以同样的方式形成的了。
这是我大学毕业当时对法的成立所持有的观点,甚至在其后的长时期里,我处于此观点的影响之下。
这一观点正确吗?必须承认,法同语言完全一样,表现为超越目的和意识的——用传统的成语言之——表现为有机地内在发展。
这种发展表现为学问依据分析的方法,将通过在交易场上发生的千篇一律的自治的法律行为的缔结而积累的全部的法原则以及现存的法加以明晰化,使之成为可被认识的一切抽象概念、命题、原则。
但是,这两个因素即交易与学问的力量是有限的,即使可以在事前设定的轨道范围内调整和促进运动,但却不能够决溃阻挡水流向新方向前进的堤防。
而只有立法即国家权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为有目的的行为,方身堪此任。
因此诉讼程序及实体法的重要修订,这一切最终由立法完成并非偶然,而是深深植根于法的本质的必然。
然而,毫无疑问有时立法对现行法所施变更的影响尽量限制在现行法本身,即限于抽象内容的范围内,目的是不要将其作用波及到依据现行法而形成的具体关系领域——将不起作用的螺丝、滚轮卸下来换成完好的。
换言之,不过为法律机械的简单修缮而已,但是这样的更换,常常也会是若不对既存的权利和利益作重大损害则无法进行。
随着时间的流逝,诸多的个人的和阶级全体的利益,与现行法结成盘根错节的牢固关系,不大刀阔斧地侵害那些利益,现行法就无法废止。
法规或制度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因为它是对那些既得利益的宣战书。
意味着要把水螅无数的触角扭开。
并且,这种试验在所有自我保护本能的自然作用下,招惹来自被威胁的既得利益方的猛烈抵抗,以至于斗争。
大凡斗争都如此。
这种斗争中决定胜败的不是理由的强弱,而是相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正像力量的平行四边形,产生脱离最初的方向,渐渐向对角线靠拢的结果。
这点正好说明了很早很早以前由舆论宣告某人死亡(放逐)的各种制度,仍然可延续下来的这一事实。
这种制度得以延续,并非历史的惰性力量,而是主张自己财产利益的抵抗力。
为此,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利益权的形式。
此时,两个党派对峙,每一方都依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为旗帜而战斗,即一方主张历史上的法、过去的法的神圣性,而另一方主张永久发展更新的法,对不断涌现的新事物的人类的根本权利的神圣性——也就是说,法理念与法理念相冲突时,把作为法理念载体的主体所具有的力量和存在的全部当成他的信念的赌注,最终服从历史的审判。
从这一点上看,这种冲突具有悲剧的性格。
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伟大成果诸如奴隶农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告胜利。
并且,法跋涉的道路曾几度流血,到处可见惨遭蹂躏的权利。
为何?因为“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只有靠摒除自己的过去,方得再生。
一旦成立,便要求它无限制地永远存续下去,这种具体的法就好象对自己的母亲舞拳头的孩子。
它既依赖法理念,同时又侮辱法理念。
因为法理念是永恒发展的。
现存的法必须给新生的法让出位置——“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这样在我们看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
而语言是在无意识之中形成的,人类的精神在此并未遇到任何强大的抵抗。
另外,艺术除其自身的过去,即一个时代的时尚以外,别无必须克服的对象。
然而,作为目的概念的法置身于人类的目的、努力、利益交织构成的漩涡之中,为了发现正确的道路,不停地摸索、探求,并且前路一旦出现曙光,则必须摧毁阻碍前行的抵抗。
诚然,法的发展与艺术、语言完全相同,是规范性的、统一的,此为不争之事实。
但至于发展的方式,则与艺术、语言判然有别。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毫不留情地摒弃由萨维尼提倡的,旋即被公认的学说,即分属异端的法同语言和艺术的类比。
他的学说作为一种理论观点并不危险,但是错误的,而且含有作为政治准则不能被人折服的极端宿命的错误。
这一学说在人们务必行动的领域,且必须以完全明确的目的意识倾注全力而行动之际,却教导人们事物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的最佳选择是无所事事,只管信赖、企盼由法的所谓源泉——民族的的信念逐渐显现出来的东西,徒然地予人以希望。
萨维尼及其弟子之所以不喜欢立法的干预,原因就在于此。
另外,普夫达派的习惯法理论对习惯的真义的完全误解,原因亦在于此。
习惯,对普夫达而言,只不过是对法信念的单纯认识而已。
这个卓越的人甚至不知晓这个道理:法信念依靠行动才得以形成其自身,依靠行动来维持支配生活的力量和使命——总之,法是一个实力概念,这一命题同样适合于习惯法。
普夫达不过是以其学说适应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潮流。
因为当时是我们文学史上的浪漫主义时代。
浪漫主义的概念被毫不犹豫地挪用到法学上,不遗余力地相互比较这两个领域所经受之潮流的人,即使主张自己是历史学派,同时称之浪漫派亦不可谓之不当。
法同原野上的草一样,无痛苦,无辛劳,无须雕琢,自然形成,这样的想法的确是浪漫主义的观念。
换言之,是基于对过去状态的错误的理想化的观念。
然而。
严酷的现实教诲我们的正好相反,并且仅限于现在我们看到的片断的现实,以及今日展现于我们面前的诸多国民利用暴力进行角逐的片断的现实,就否定了那一切,不仅如此,将目光投向过去,任何角落都会得到相同的印象。
正缘于此,给萨维尼派的理论留下的,只有我们尚无信息的史前时代。
但是如果允许对此设定假说的话,我的假说在这一点上也反对萨维尼学派。
原因是萨维尼学派的人们认定史前时代是法由民族信念内部平稳顺利产生的舞台。
我的学说至少从法的看得见的历史发展加以类推,并且具有较大的心理的盖然性这一长处。
这一切在读完以下我的观点定会明白无疑。
对原始时代曾一度出现把它用真实、公明、诚实、纯真的心、虔诚的信仰等所有赞美加以粉饰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