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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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结束——。

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

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法律规定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

一、企业间能否相互借贷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

字体大小:-+打印央行删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企业间借贷央行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间借贷管否不久前,央行的一纸发文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7日,央行发文向5个部委、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及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求《贷款通则》的修改意见。

在央行看来,《贷款通则》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唯一纲领性文件。

从1996年至今,《贷款通则》实行了7年。

“从2000年开始,我们进行了历时三年的修改,一些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条款,将被删除”,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贷款通则》中的许多规定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过渡痕迹,修改意味着政策的制定将更具有前瞻性。

在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也找不到“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了。

而这,曾经是原《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判定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政策依据之一。

央行为什么要删除“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究竟还能不能借贷融资?这也许与普通人关系不大,但对金融改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却是重要而深远的。

一、是谁确定合法与非法?“我们无法区分企业借出的是信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银行业内人士的话,简单明了地点出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初衷。

也就是说,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

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央行人士表示。

众所周知,资金是生产要素之一,资金交易是要素市场的一部分。

在短缺经济时期,要素市场上主要表现短缺的,不是劳动、不是土地,而是资金。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最高院:并非所有企业间借贷都是无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厦公司、毋*梅没有提出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梅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梅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二上诉人共同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错误。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本案毋*梅向佳德物业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亦无效。一审判决毋*梅对《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按照一审判决,当事人违约后,要支付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明显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为是否合法?不少企业主会出于个⼈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等考虑向其他企业借款,这种借贷⾏为合法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主流⾦融机构融资之外的资⾦拆借⾏为的称谓,由于贷款融资涉及⾦融许可制度,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故⼀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为。

但从⼤量实践中,由于主流⾦融条件⾼、审批慢,导致企业因临时资⾦短缺⽽⽆法及时从⾦融机构获取资⾦,临时性解决企业⽣产经营困境,民间借贷对此提供了便捷渠道,对扶持企业发展也起到积极作⽤。

时过境迁,法律上存在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为从绝对不认可到相对不认可的转变,该类⾏为在本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予以体现。

该解释第⼗⼀条规定“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也就是,企业之间因⽣产经营需要临时拆借资⾦的,⼀般认定有效,借款⼈需按约定条款还本付息。

但是该种情形借贷双⽅需履⾏举证责任,需要说明资⾦实际使⽤⽤途,否则⽆法认定借贷⾏为的合法性。

除去该类情形,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上还是认定为⽆效,对此出借⼈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11合同法第五⼗⼆条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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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合法吗

公司之间借款合法吗

公司之间借款合法吗公司和公司之间借款合法吗?一、公司之间借款合法吗公司直接借款如果是采用融通方式是合法的。

企业间的借贷无效的情况:《较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5种合法的企业间借款:1、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2、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

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

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3、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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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
贷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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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

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现象。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朱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第21 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
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
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白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
擅白办理借贷或者变相
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四个问题一一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
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
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
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白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
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整体来说,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下面几个方面:①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②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③企业横向借贷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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