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次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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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十次电大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代码:0170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徐某某,男,2003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9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即大喊起来。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徐某某,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7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临走,徐某某要赵菜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舢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起来。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诚

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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