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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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31•【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2014年9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吕贵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施行,于1990年、1995年、2008年分别经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了三次修正。

《规定》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从而推动本市各方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议案的提出要求和办理程序,为修订完善《规定》提供了可资借鉴、吸收的实践经验。

随着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发展,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积累了更多经验,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有了更多期待和要求。

《规定》中关于代表议案的提出质量、涉及范围、办理程序、公开工作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今年4月,人事代表工委制定了修订工作计划,组成由多方面共同参与的《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和咨询小组。

6月到8月,代表们通过代表小组活动、网上研读、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参与讨论,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修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修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5年7月6日静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3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断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工作委员会。

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本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等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新冠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一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的使命任务,主动适应发展大势和时代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与人民同心同向;五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六是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18•【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秋琴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内司委)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必要性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999年6月1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

2004年8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选举办法》进行了修正。

经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证明,《选举办法》完善了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规范了基层民主选举流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从完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增加选民登记内容、完善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和村委会成员补选程序、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等方面,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

《选举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已不相一致。

同时,本市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郊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予以解决。

本市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农村社区建设第六章村民自治的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杨府〔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杨府〔2024〕26号王立夏代表:您提出的第1196号“法扬滨江,人民为治——关于杨浦滨江法治空间建设的建议”已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优化产业生态和整体功能布局一是不断提高杨浦滨江规划、建设和治理水平。

根据滨江区域发展特点,区委办印发《杨浦滨江全力争创新时代人民城市建设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明确提出建设可漫步、可体验的法治文化空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层法治观察点,打造“法润滨江”治理秀带,为滨江法治空间建设指明了方向。

将风貌保护、全龄友好、公园城市、全域旅游等理念充分融入滨江建设,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示范区、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世界会客厅”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公共空间无障碍创新示范区等五个示范区建设,着力加强规划实施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

结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新实践,制定并发布《关于推进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长效建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的若干举措》《杨浦滨江南段工业遗产及相关资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着力挖掘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在滨江沿线的工业遗产导入好气咖啡、早安咖啡、一尺花园零碳主题店等配套服务业态,在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同时,也为市民游客提供了消费、休憩与游玩的场所。

三是推进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滨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听障、视障、肢残等特殊人群的现实需求,发布全市首部公共空间无障碍建设导则,即《杨浦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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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办法
(2014年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补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四、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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