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202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条款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西安市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指在本合同中出售存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买受人:指在本合同中购买存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监管机构:指负责对存量房买卖资金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1.4 存量房: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次交易前已办理过一手产权登记的房屋。
第二条:买卖资金的监管2.2 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金额应全部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3 资金监管程序:买受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将监管金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提取或使用。
第三条:资金监管的启动与解除3.1 启动资金监管: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按照约定向资金监管账户存入监管金额,监管机构予以启动监管。
3.2 解除资金监管: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出卖人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在审核无误后,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资金监管的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始: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2 监管期限的终止: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监管机构解除资金监管之日。
第五条:资金监管的违规处理5.1 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理:如买受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监管金额进行其他用途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规解除资金监管的处理:如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资金监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资金监管的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双方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争议的解决时效:双方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解决,否则视为双方同意延长争议解决时效。
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监管机构第二条监管金额2.1 买卖房屋的总价款2.2 监管资金的比例2.3 监管资金的计算方法第三条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3.2 监管账户的账号3.3 监管资金的划转方式第四条监管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止时间4.2 监管期限的延长条件4.3 监管期限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第五条监管资金的用途5.1 监管资金的支付对象5.2 监管资金的支付条件5.3 监管资金的支付方式第六条监管解除6.1 监管解除的条件6.2 监管解除的申请主体6.3 监管解除的办理流程第七条监管责任7.1 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7.2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7.3 监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第八条监管费用8.1 监管费用的标准8.2 监管费用的支付主体8.3 监管费用的支付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的途径10.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3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的名称12.2 附件的效力12.3 附件的补充说明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3.2 合同的保密条款13.3 合同的继承和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的时间14.2 签署的地点14.3 签署的主体第八条:合同的履行8.1 出卖人的义务8.1.1 出卖人应保证所出售的存量房符合国家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鄠政办发〔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鄠政办发〔2018〕235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西安市鄠邑区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参照《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825060196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8
【实施日期】2018.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补贴缴存单位:
为了践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更好地为住房补贴缴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减少单位资金挂账时间,及时将财政和单位缴存资金分配至缴存职工个人名下,经协商对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市房发[2016]90号)的有关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修订和优化,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全额拨款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首先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的住房补贴清册进行核对,确认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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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市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政府指导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
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
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三)多方参与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住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住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最新一、总则1.1 为加强住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住房监管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住房监管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资金筹集2.1 住房监管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住房维修基金、违规罚款等。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将住房监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2.3 住房监管资金筹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使用3.1 住房监管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维修和更新、物业管理等。
3.2 住房监管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保障重点、兼顾一般;(3)注重效益、厉行节约;(4)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3.3 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住房监管资金使用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资金监督4.1 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监管资金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
4.2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监管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3 住房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1)截留、挤占、挪用住房监管资金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监管资金的;(3)其他违反住房监管资金管理的行为。
5.2 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监管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6.2 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6.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4 本办法解释权归住房管理部门。
七、资金管理7.1 住房监管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7.2 住房监管资金的存储、支付、结算等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确保资金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城中村出租屋包括出租的住宅、办公用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街办有管辖权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本辖区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安全管理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包括房屋数、租住户数、经营户数及类型、危房数、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数、特种设备情况、用电用气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其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管理,未移交的由当地政府管理,已移交完成的由开发区管理;处于移交过程中的城中村,行政区和开发区要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避免出现责任脱档、管理空白。
行政区与开发区对城中村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以城中村安全管理台账是否移交完成为准。
第四条城中村用于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5b8e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06.png)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2)财综字第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
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一)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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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现将《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住房租赁交易秩序,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委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中的次承租人是指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收储房源的当事人。
本意见所称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是指次承租人与租赁企业签订的存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第三条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用账户的设立
第四条“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
管专用账户)。
租赁企业在我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五条“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
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第三章租赁资金的收支
第六条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次承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八条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
第九条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
第十条如需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按照新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受资金监管。
第四章资金监管的解除和账户租金和押金的划转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申请提前解除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三)原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时,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银行发送合同撤销信息,当事人向监管银行申请依据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释放租金。
第十四条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账户押金的释放。
合同期满,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监管银行将押金释放给次承租人。
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时,监管银行依据双方协商内容退回押金。
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资金监管银行依据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应按本意见制定细则予以落实,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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