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3-限制竞争协议(1)
第8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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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不是市场经济自 然发展的垄断行为而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行政 权力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这种作用包括参与市场竞争、 干涉市场主体行为以及分享市场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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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县化肥厂向县政府报告说:由于近几个月来外地化肥厂 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大量涌入,本地化肥很难销售。化肥厂往年经 营状况非常好,当年却遭到了严重的困难。10月份正是农民为种 小麦而购买化肥的时候,如果这时化肥销售不出去,化肥厂当年 的盈利目标就可能落空,这将会影响到全县的财政收入状况。作 为全县的利税大户,现在遇到了难关,县政府一定要想方设法予 以帮助。县长办公会上,县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府的名义起草了一 个文件下发到全县各个部门、企业,称在接到文件后,任何人不 得再经销外地化肥,已经购进的外地化肥要降价处理,今后不得 再进货。今后如发现经销外地化肥的单位,要对其处以罚款,甚 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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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 4、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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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兼并有可能对查他努加地区医院 市场产生不利于竞争的结果,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修正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裁定要求美国医院集团剥离在该地区兼并的 医院外,还要求其今后在美国其他地区打算进行任何类似的兼并 前,必须事先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医院集团不服,向美国 第七巡回法院提请司法审查,并辩称其在查他努加地区的兼并收 购不可能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减少竞争,且该集团至少不应该将今后所有的收购 计划提前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形态目标(续)
(二)市场行为标准:⑷厂商间不互相勾结;⑸厂商不 使用排外、掠夺或高压的手段;⑹促销时不搞欺诈; 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⑻对他人是否会追随 自己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三)市场绩效标准:⑼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 效率和投资;⑽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⑾ 厂商尽可能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流程; ⑿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⒀任一厂商的生产过程都是 有效率的;⒁满足消费者需求最好的卖者得到最多的 回报;⒂价格变化不加剧周期性不稳定。
一、竞争立法的规制对象(续)
其中前两类,具有一定相同性,都反映经营者是 不要竞争或避免、减少竞争;后一类则表明经营者是 不择手段的过度竞争。但这三者也有联系,它们都对 正常竞争秩序的维持和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破坏, 广义上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实践中,它 们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尤其是限制竞争同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之间,各国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对限制竞争, 有的归于垄断,有的归于不正当竞争。但从一般性讲, 限制竞争与垄断交叉更多一些。
一、竞争理论(续)
后来,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完全竞争”理论。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在此状态下,产品价格达到 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实现最优化的市场供应和资源 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要 满足以下条件才行:①有大量的买者或卖者(以致任 一买者或卖者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而影响价格);② 产品具有同质性;③可自由进入市场,资源流动无成 本;④完备的信息,主体对市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⑤产品具有可分性。但上述条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因此,完全竞争虽为最优模式,但这只是学者的理论 假想。
经济合作组织(OECD)《竞争法的基本框架》
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 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 推荐表述:竞争——一种过程;在这 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 一过程中,独立地行动于市场中的经 行为 济主体相互地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 中通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例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 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 效果原则:只要发 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 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P163
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被检查者配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 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 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 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 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又称垄断协议,也称为联合行为,在欧洲国家普遍的称谓是“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限制价格竞争协议(又称价格固定,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商品的价格的行为)、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抵制协议(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制转售价格(指企业向批发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自己所定的价格来销售商品)。
垄断协议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原材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产品的品种及地区达成协议;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协作协议;在投标中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
当然,上述行为中,凡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或在事实上未造成垄断后果的,不应认为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其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竞争者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统一的价格协定、联合拒购和拒销、联合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合作型、合伙型联营的方式在竞争者之间进行业务的垄断或合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chp.6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边缘标准)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 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法、知识产权法等。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从“行为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规范市场规制行为和相关市 行为说”的角度,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市场规制行为是以国家为一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则是相关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以及针对其他市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 社会关系说” 而制定的、调整国家在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即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 市场体系过程中,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 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积极引导、促进或消极制约、禁制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概论主观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计划法体系计划法的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在国际上也通称“商品与劳务税”。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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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ER等诉佐治亚BRG等公司案
BRG
佐治亚州
HBJ
全 美 最 大
美 国
HBJ授权排他性的使用其商号 , HBJ不在佐治亚州与BRG 竞争,而BRG也保证不会在佐 治亚州之外的地方与HBJ竞争
HBJ从每一个在BRG注册的学 生中获得100美元,若收费超 过350美元,则可获得40%
两公司在该地展开2年 BRG的学费由150
第二讲 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
1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其认定 2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其认定 3 限制竞争协议的评价模式及豁免、宽恕
“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一处,甚 至不会一道娱乐、消遣。但他们一旦聚在 一起,他们所交谈的内容便是如何对付消 费者,或以某种提价的花招为结局。”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
• 执法意见:
① 新的票价体系存在一致行为;
② 这种非常复杂的计价方式在同一时间被采用,说明 各公司之间存在合作
四、我国《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了五种“禁止”的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第15条又提出下列行为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法
1. 价格卡特尔 2. 数量卡特尔 3. 分割市场
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一、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特征
(一)垄断协议的类型
某产品
1、横向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市场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 争关系的竞争者所达成的特定 协议
2、纵向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A生产商 —— B生产商 C批发商 —— D批发商
•市场上处于不同经济环节的企 E零售商 —— F零售商
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双方的给
二、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评价模式
(一)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被禁止,如果限制竞争在 经济上的好处超过负面影响,法院可接受当事人提 供的证据,衡量后认定垄断行为合法
(二)本身违法原则(rule of Per Se Ban)
•某些垄断协议不论何种情况下都被视为不合理的 限制,如横向固定价格、限制产销数量、分割市场 等,法院不接受相关抗辩
三、横向垄断协议的形态
(一)企业间的协议 •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
•联合组织关于其成员市场行为的法律文件,如 章程、决议等 (三)企业间的协同行为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沟通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案例:中航信的机票销售系统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横向垄断案
• 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签订合作协议,自2007年 3月1日后,南方和西部21省的电信业务全部交 由中国电信发展,北方10省的电信业务则交由 网通开展,双方均不同进入对方市场开展同类 竞争性业务
• 协议生效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各自 的非主导区域停止发展新用户,包括固话传统 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业务,宽带、呼 叫中心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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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竞争后签订协议
(四)联合限制开发和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 本身违法原则:竞争者之间存在限制购买新技 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 议,变相影响生产、销售
• 合理原则:专利或者技术转让的协议
(五)联合抵制交易
• 分为横向联合抵制与纵向联合抵制
• 本身违法原则:基于竞争目的的联合抵制
• 长虹、康佳、tcl等7家彩电厂家代表在天津十大商 场的要求下签定了一个《会议纪要》,声称: “与会各电视生产厂家天津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再 与国美电器发生业务往来;各厂家有责任采取断 然措施,坚决制止北京或其他地区货源流入天津。
• 为打压国美,天津十大商场一方面对家电产品大量 实行平价销售,不少商场里三洋、厦华、熊猫、海 信、创维、长虹等家电名品均以“全面优惠津门父 老”、“暑期降价销售”的方式刷新原价,降价幅 度从百元到千元不等;另一方面它们紧盯着家电厂 家,让其在大商场与国美之间做出选择。
• 2009年4月20日,我国国内5家通过中国民航信息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销售机票的航空公司 同时向社会公告,将采取新的一致的票价体系,该 体系实际上抬高了机票价格,也抬高了机票最低折 扣价的底线。
• 航空公司:从来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中航信只是 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并提高机票折扣的精确度, 因而推出“销售新模式” 。
4. 联合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 五种卡特尔类型中哪些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哪些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一)价格卡特尔
• 固定销售价格、价格构成、最低限价或者最高限价
•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川通陶瓷案:生产卫生技术 设备的20家私营公司和23家股份公司控制了全国82 %的产品市场,他们成立了协会,该协会规定卫生 技术设备的定价,并向批发商供应产品。
• 合理原则:基于正当目的的同业惩戒或基于产 品质量原因的拒绝交易
国美电器事件
• 1998年,国美实现市场零售总额约14亿元,在北 京的市场占有率已达54%。“买电器,到国美” 这句话已经从广告变成了老百姓的口头禅。
• 1999年5月到7月,经过2个月的筹备,国美正式 进军天津 。1999年7月10日,国美的两家连锁店 在天津开业了。
• 被告抗辩:被固定的价格是性的价格战” 。
• 法院观点:价格是否合理必须通过竞争来判断; “这些公司关于价格的协议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或者 是非法的限制贸易行为,而无须在某种商品是否合 理方面进行大量的调查。”
(二)数量卡特尔 • 经营者之间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 • 限制数量会人为地制造市场供应紧张 • 限制数量才能使价格卡特尔有限运行 (三)分割市场 • 分割销售市场:划定销售区域或限定销售数量 • 分割采购市场:划定采购区域或限定采购数量 • 分割客户: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决定分配方式
付一般有互补性
消费者
(二)限制竞争协议的危害 1.直接损害未参与共谋企业的利益 2.妨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进而有损其权益 3.影响竞争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 1.合作的经营者之间联合关系涵盖横向与纵向 2.合作成员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 3.合作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客观上产生 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