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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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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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讲义(1)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安监总局《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
管二〔2014〕104号)第四条规定,必须落实超前 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 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第五条规 定,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 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六)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 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七)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八)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
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械设备费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 不足。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753-2010)7.3.15条款规定,喷射混凝土的 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3.16 条款规定,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检查点
数90%及以上应大于设计厚度。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
“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
2017年12月 上海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经过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针对高铁因工程质序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分析问题发生
原因的基础上,梳理影响质量安全的若干关键问题 ,作为参建单位严令禁止的行为,按照质量安全的 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高铁 安全万无一失。对违反规定的参建单位进行严查严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2.主要内容 偷工减料主要是指:隧道超挖不按设计要求处 理,故意遮挡形成空洞;隧道锚杆、超前支护数量 不足、长度短于设计或不注浆;桥梁基桩桩长不够 ;钢架、钢筋数量不足、以小代大,使用瘦身钢筋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铁总建设【2014】290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铁总建设[2014]290号)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4-12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2个月,主要责任的9个月,重要责任的6个月,次要责任的4个月。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4个月,主要责任的3个月,重要责任的2.5个月,次要责任的2个月。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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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平安生产管理。
2017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二、制定经过
10月底书面征求了7个铁路局和6家铁路公司 的意见,11月14日组织3个铁路局分管建设副局长 和4家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对《规定》 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反馈意见和讨论情况对初稿 进行了修改。
二、制定经过
11月17日总公司党组会后,根据党组会议精 神对《规定》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 稿。11月23日,建设部组织13个铁路局建设处处长 、4个铁路局监督站站长和8家铁路公司安质部部长 召开会议,再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同时征 求了机关相关部门意见。
二、制定经过
为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设部 于9月21-22日分别召开3个铁路局分管建设副局长、 4家铁路公司总经理和10家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 谈会,形成了共识,认为必须找出影响质量安全的 若干条严禁事项,重点进行监控,一经检查发现, 严肃处理。
二、制定经过
10月份,建设部在全面梳理近期发生的质量安 全问题基础上,结合建设、施工单位反馈的建议, 经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多次研究,提出了 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事项,形成了《规定》初稿。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 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其中明 确列出了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是执 行住建部建市[2014]118号文件的认定标准。具体 如下: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 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 长度不足。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 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铁路2008年第一、二批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的成败,关键在管理者。
各级第一管理者质量意识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各级管理者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明确自身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快速、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第二章质量目标与总体要求第四条质量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内控,消灭通病。
全部分部分项工程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在全线质量评比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总体要求:以“质量第一,杜绝质量事故”为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施工生产的首要位置,实行样板引路,一次成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意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创新铁路施工一流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项目经理任主任、项目总工任副主任,项目部各工点技术负责人组成。
质量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设在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各质量管理者加强质量管理力度,做到落实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随时掌握人员管理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质量监督和检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正确行使权力。
对弄虚作假、隐瞒质量事故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质量部门的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制第九条建立项目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加大自检力度。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领导负责、分级负责、岗位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各级领导、管理部门、项目各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的质量责任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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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细化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应分年度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点,将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落实到年度建设管理工作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产格执行有关法体、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 3 -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三) 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对咨询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将质量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作业单元和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技术标准宣贯培训,对作业标准提出统一要求。
并督促参建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勘察设计单位应科学合理选用技术标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采用的工程措施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细化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 4 -(二) 施工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制定各类工程作业标准,开展标准化作业,确保现场作业有序可控全面达标。
同时严格落实总公司和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监控,实现现场质量管理、现场作业有序可控。
(四) 第三方检测、咨询等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工作制度、流程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以确保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积极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科技创新等方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以质量意识、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控制体系进行分解细化,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每一项任务的落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绩效水平。
第十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培训、检查及考核,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强化质量意识- 5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应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不留遗憾、不当罪人、建不朽工程”的质量观念,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采用集中办班、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并对其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提高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质量文化建设。
广泛开展质量主题活动,综合运用宜传教育、典型示范、达标竞赛等形式,鼓励参建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守质量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为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提供动力和保证。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第一节开工前期质量控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强化勘察设计管理,组织做好地质勘察大纲审查、勘察成果验收、初步设计文件初审、施工图审核与优化以及与运营单位对接等工作;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
- 6 -(二) 项目具备工程招标条件后,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要求、质量责任、质量违约处理方式、质量保修、质量回访等内容。
(三) 组织参建单位和相关专家对重大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对参建单位资源配备履约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 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对重大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五)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开展施工图核对,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将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开工之前。
(六) 指导或组织编制重难点工点或工序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对施工单位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进行指导和检查。
(七) 按规定到政府部门指定的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向总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备案。
未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按照规范规程和审查批复意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勘察单位应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齐全、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 7 -行设计,加强专业间协调,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设计文件应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施工、运营注意事项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标准、规格、性能、使用注意事项等,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总公司有关标准和规范。
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
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三) 按照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意见等优化完善勘察设计,并就采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 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及时成立施工现场设计配合机构,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由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人员及具有现场配合经验的勘察设计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 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对重点、特殊、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说明新设备的专业分工。
(六)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核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答疑,对出现的差错应及时更改并以书面形式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资源配置、架子队组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等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8 -(一) 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二) 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三) 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总体方案和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 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分专业组建架子队,每个架子队总人数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
(五) 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艺复杂或技术难度大的工程,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工程准备、人机料配置、工艺工法、现场布置、质量控制要点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
(六) 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施工图核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
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 9 -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二) 根据规范规程和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提出加强质量控制措施。
(三) 在开工前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