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优选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监管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统计等职责,推动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验收措施,确保材料质量达到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工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划定、作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配备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点。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建设2006147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47号铁建设〔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
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监督总站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1. 引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本文档旨在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和措施。
2. 质量安全监管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严格依法依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与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有机整合。
2.3 风险防控先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2.4 公开透明监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维护监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明确相关责任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3.1 监管主体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应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质量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开展工程现场检查、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做好相关数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3.2 建设单位责任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3.3 施工单位责任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按照设计要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2019最新范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文号】国铁工程监[201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国家铁路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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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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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
4.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安全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
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