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七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一、名词解释1.费用保险答:费用保险是指承保因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

这种未来费用仅限于临时生活费、残余整理费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间接费用。

如果说收入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承保死亡、火灾、交通事故等危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那么,费用保险则是承保未来费用支出的经济损失,即以危险事故发生时为准,承担事后的费用。

2.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②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③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3.团体健康保险答: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4.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答: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

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

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

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

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

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名词解释1.保险答:《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①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转移风险,保险人集中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收取大量的保险费来补偿少量的意外损害。

保险以保险人为中介,多数人参加,分摊少数人的损失。

2.原保险答: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3.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答: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是抽象的,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有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3.疾病保险答: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给病人带来的费用支付往往是灾难性的,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

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

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二、简答题1.什么是人身保险?简述其保额确定的方法。

答:(1)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是集合多数人共同交付保险费,而在任何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自愿互助的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额确定方法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采用财产保险的确定方法。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一、概念题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南财经2005研]答: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则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例如,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20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完工项目,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保证人)给予赔偿。

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有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2.履约保证保险[上海财经2002研]答:履约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权利方受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信用[中央财经2002研]答: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信用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

4.信用风险[广东商学院2011研]答: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5.确认保证[南开大学2003研]答: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属于人寿保单中的一项条款。

人寿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情况及其他影响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作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合同,所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过长的话,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不一定了解当时的告知情况。

因此,保险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内能够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时期,超过这个时期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时期,保险人不得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之不实的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2.不丧失价值条款答:不丧失价值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寿保险单中都有此条款的规定。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这种价值称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当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被积存用作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也可以续投保而致使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如保单贷款、抵交保险费或放弃保险单时领回现金。

3.宽限期条款答: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给予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一、名词解释1.死差益(损)答: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高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

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

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

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

2.费差益(损)答:费差益是指年度内按品种设计可提取的附加费用总额大于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产生的差额收益。

如果是负数,则为费差损。

一般假设费用开支在全年是均衡分布的。

费差益受责任准备金积累方式影响。

一般情况下,首个保单年度新契约费用支出较大,因而,多数发生费差损;但随着保单经过年数的增多而逐渐收回成本,逐渐产生费差益。

3.利差益(损)答:利差益是指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而产生的收益。

通常保险人常利用保险费收入进行其他业务投资,当实际投资收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按预定利率所产生的利益时,即形成利差益,就是说资金运用扣除应缴的税款与投资的费用后,其利息及红利收入等投资收益,若超过应转入责任准备金的利息和投资经费,其差额即为利差益,反之,则为利差损。

一般为了安全,预定利率总要定得低一些,避免利差损发生。

二、简答题1.保险费率主要由哪两部分构成?答:(1)保险费率的含义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2)保险费率制定的含义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由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的经验去预测出的未来趋势,这会加大保险费率制定的难度。

因此,保险商品和其他商品之间一个最基本的差异就是其价格的确定在成本发生前,是建立在预测的基础之上的。

即保险人对未来的损失和未来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将这些费用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一过程就叫做费率的制定。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选择题与判断题【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选择题与判断题【圣才出品】

考研真题精选一、选择题1.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被称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动态风险B.静态风险C.纯粹风险D.投机风险【答案】C【解析】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投机风险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2.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保险可分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B.原保险和再保险C.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D.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答案】B【解析】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再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按比例分摊。

3.在下列选项中,为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而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的内容是(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保险期间B.保险金额C.保险价值D.保险免责条款【答案】C【解析】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以保险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

而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不可用价值衡量,因此不存在保险价值。

4.可以作为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是以下哪一项( )。

[浙江工商大学2018研] A.车祸丧失胳膊B.固定资产折旧C.记忆力的衰退D.先天性心脏病【答案】A【解析】保险中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固定资产折旧、记忆力衰退都是不可避免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先天就有,这三件事情的发生都是确定的,不属于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

车祸中丧失胳膊具有不确定性,属于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

5.在以下的保险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有( )。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保险理赔一、名词解释1.近因答: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答: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3.理赔答: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的行为。

理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①保险理赔能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②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③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4.损余处理答:损余处理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5.权利代位答: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七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
答: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

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2.国内信用保险
答:国内信用保险是以国内贸易中赊购方的买方信用、接受预付款的卖方信用、借贷活动中的借方信用等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类型:贷款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3.贷款信用保险
答: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誉风险的保险。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贷款信用保险是很常见的信用保险业务,是银行转嫁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

4.赊销信用保险
答: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
所承保的是买方的信用风险。

赊销信用保险的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能按时收回赊销货款,以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5.出口信用保险
答: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外国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或海外投资中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它是在国内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成为信用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风险高,控制难度大;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二、简答题
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政府的支持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

(2)政府参与办理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目标、所承保风险的性质及承保标的,决定了它是一种离不开政府支持和参与的险种。

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
①财政上相助
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贴现票据和再保险等不同的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的促进作用。

许多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或有关国家政令,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财务核算办法、机构、人员的设置及归属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符合本国利益和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

③提供各项优惠政策
各国的政府都为此项业务提供了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予资金较大的运用权限等,以扶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

④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很多国家政府专门设立有关政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批准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针、地区政策和进行重大经营项目的决策。

(3)风险较高,难以控制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有两类,即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①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家实行外汇控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家或有关的第三国颁布延期支付命令;买方所在国家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动乱等非常事件。

②商业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无力偿还货款或破产;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等。

由于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较为复杂,特别是政治风险难以预料,所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风险的概率较高而且难以控制。

2.为什么要规定买方信用限额?
答:(1)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的含义
款的规定,为其对特定国外买家的信用销售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2)买方信用限额的特性
①买方信用限额是保单对被保险人向某特定买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

如果出口商因国外买方违约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支付赔款的上限是买方信用限额。

②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

出口商为某一国外买方申请买方信用限额,经保险人批复,一旦确定下来,即可循环使用。

该信用限额不受时间、出口商品性质的限制,除非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更改或终止此信用限额。

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下,如果出口商超限额出口,损失超出此限额,将由其自行承担。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在买方信用限额中,有一个由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这个信用限额是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由保险人核定的。

在该信用限额以内,如果发生买方违约等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损失,保险人将负责赔付。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适用于任何国家中的任何买方。

保险人批复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依据是被保险人的经营历史、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和经营作风等。

三、论述题
请论述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

答:(1)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中外国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或海外投资中借款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

它是在国内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成为信用
(2)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
①为出口商选择灵活支付方式,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提供安全保障
货款的支付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支付条款由支付方式来决定。

支付方式上的差异往往成为促使合同成交的有力竞争手段。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存在着各种风险,出口商对灵活选择支付方式的要求,直接对出口信用保险提出了客观需要。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通过缴纳很小比例的保险费,既可增加产品的出口,又可将灵活支付时所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②为出口商获取银行融资提供便利
出口信贷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贷款,它是官方支持下的出口信贷机构向本国出口商发放的低息或贴息贷款。

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和利率优惠是出口信贷的三大特点。

出口信贷虽然是支持出口的政策性贷款,但并非不讲贷款条件。

出口商获得出口信贷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其商务合同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出口商的借款出具还款担保。

除了政策性贷款外,如果出口商为其出口产品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他可以用出口信用保险单作为抵押,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

③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和市场信息服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咨询服务,就能使出口商便利地获取有关进口商的信息。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向出口商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此外,当卖方追讨买方货款发生困难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指导其采取某些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