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7修正)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7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7.01.17【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199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修订)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015.doc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2015结合最新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情况,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主要规定什么内容?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下面整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基本介绍:为了帮助建筑企业人员进一步了解2015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具体内容,下面整理基本规范内容情况,基本情况如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一般规定自行车交通步行交通城市货运交通等相关规定,其中具体通综合网络规划情况如下: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42.5km/km2。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 的行程。
关于《合肥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设置导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合肥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设置导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合肥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系统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起草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的必要性指路标志作为向交通参与者提供去往目的地的道路、沿途道路及周边重要区域、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方向等信息的重要交通设施,在道路信息选取、版面设计、设置方式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致使指路标志道路指示不清、标志重复建设、交通语言冗余、交通环境杂乱等现象,造成驾驶人视认困难,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产生不利影响。
二、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发地区做法措施,在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在合肥工作生活的外地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导则》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本《导则》属于行业技术标准,其内容是对城市道路中指路标志的设置作出推荐性规定,相关内容主要参考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地名标志》(GB17733)、《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GB”31446)。
四、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导则》主要规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中交通标志设置的一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1、合肥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和道路;3、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交通标志的设计、设置、施工、验收、维护和更新管理。
(二)功能定位指路标志的服务对象应是对路网不熟悉,但对出行有所规划的交通参与者,使交通参与者在指路标志的指引下,配合交通地图等辅助手段顺利到达目的地。
(三)基本要求关于第224指路标志系统应以指示道路名称为主,指示地点名称为辅,根据道路的等级、在路网中的区位以及交通功能选取适当的信息。
(2015—2030年)合肥市域最新综合交通规划(图)

一、规划背景与交通使命 二、交通特征与问题研判 三、发展趋势与目标构建 四、布局规划与近期建设
规划背景
大战略: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 大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
国家发展战略最前沿的节点城市 长三角城市群的副中心城市 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北京
西安
郑州
连云港
合肥 上海
武汉
宁波
广州
泉州
规划背景
合肥 2006 37.8 21.7 7.4 20.0 1.8 4.4 3.6 2.2
1.1
2002 43.4 30.1 -- 14.8 1.9 4.5 3.9 0.5
0.9
南京 2011 26.6
35.7
23.4 2.5 0.5 2.9 8.1
0.3
上海 2009 26.4
19.5
34.6
19.5
济南 2009 33.4
引导发展:空间紧凑、土地集约、运输低碳
积极谋划城市轨道交通、快速道路等城市骨架交通网络和综合枢纽 体系布局,引导合肥经济圈和大都市区框架拉开,引导紧凑集约的 城市空间结构与土地开发;
人本发展:多元一体、高效便捷、安全幸福
构建国际水准的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积极面对机动车高增 长带来的动静态双重压力与挑战,提出近期交通改善的总体策略、 重大项目和行动纲领,保障城市交通基本通畅和出行品质。
• 路网总体规模不足。现状路网总里程2221km,二环 内道路密度3.77km/km2,与规范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 路网结构有待优化。主干路密度较高,支路发展目 标实现不够,尤其是西一环路附近较突出。
城市快速路(准快速路)系统存在问题 • 快速路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跨组团快速通道不足。
2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嘿,咱就来说说合肥市的城市道路设计这回事儿哈。
有一回我在合肥的街头溜达,走着走着就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就拿那条繁华大街来说吧,那路修得可真是宽敞笔直,车来车往的,特别顺畅。
中间的隔离带做得也挺漂亮,种了些花花草草,看着就很赏心悦目。
还有啊,人行道也很宽敞,走在上面一点也不拥挤,而且地砖铺得平平整整的,不像有的地方坑坑洼洼的。
再看看那些路口,红绿灯设置得挺合理,给行人和车辆都留了足够的时间通过。
而且路边的标识牌也特别清楚,想去哪里一目了然。
还有那些公交站台,设计得既实用又好看,等车的时候也有地方坐,不用一直站着累得慌。
我觉得合肥市在城市道路设计上真的是下了功夫的呀。
他们肯定是经过了仔细的考虑和规划,才让我们的出行变得这么方便、舒适。
这就像是给城市穿上了一件合身又好看的衣服,让整个城市都变得更加有魅力了呢!以后啊,希望合肥市的城市道路设计能越来越好,让我们在这座城市里生活得更加愉快、自在!嘿嘿,这就是我对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的一点小感受啦!。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2015—2030年)合肥市域最新综合交通规划原版PPT

南京
合肥
杭州
上海
宁波
南昌 长沙
高速铁路 城际铁路 普通铁路
铁路设施规划
推进策略
东向:合沪直达、合宁加密、合杭强化 西向:合武加密,合郑明确,合西力争 南北:合九加速,京九确保 东北:合连强化
铁路设施规划
合沪直达:
利用在建商合杭客专通道(合 肥-芜湖-湖州-杭州),结合
规划人口分布
规划就业岗位分布
全日出行发生吸引量
主城发展趋势
依据现行轨道和道路规划方案,假定私家车 按当前趋势发展,远期交通拥堵由一环甚至 向二环外扩散,重要通道拥堵较为严重,需 要通过加密轨道交通线网缓解交通拥堵、满 足迅速增长的联系需求。 建议:远期进一步加密轨道线网,远景构建 轨道出行为主导的城市客运体系;引导小汽 车合理使用。
汇报提纲
一、规划背景与交通使命 二、交通特征与问题研判
三、发展趋势与目标构建
四、布局规划与近期建设
总体定位判断
在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城市群的大背景下,合肥未来交通定位为:
1、衔接“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通枢纽;
2、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 3、长江经济带核心综合交通枢纽; 4、长三角“沪宁杭合”四大枢纽中心之一。
路网结构有待优化。主干路密度较高,支路发展目 标实现不够,尤其是西一环路附近较突出。
•
•
城市快速路(准快速路)系统存在问题 • • 快速路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跨组团快速通道不足。 快速路均通过一环路衔接,一环压力巨大。 快速路网与用地布局不协调。快速路两侧用地性质 与强度缺乏控制,既承担组团间远距离交通需求, 又承担沿线用地大量到发交通,功能重合引发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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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B/DL-2015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参考国内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方标准,结合合肥市大建设的实际和“精品城市”的建设理念,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遵照“确保质量、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中术语、技术标准等均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道路、3 桥梁、4 排水(设施)、5 交通设施、6 照明、7 绿化、8 管线综合、9 附则。
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交警支队、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及参加合肥大建设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导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邮编:230001)。
主编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xxxxxxxxxxx主任委员:(待定)主编:浦玉炳主审(内):李炜,樊建全,唐振忠,张乾坤,成国保,吴祯,江军、张班、杨家发、程峻峰参编人员:高文乔,莫安生,李运虎,蒋鹏,朱浩良,黄春梅,卫丽,陈俊1 总则 (1)1.1 目的 (1)1.2 术语 (1)1.3 适用范围 (1)2 道路 (2)2.1 横断面 (2)2.2 平面和纵断面 (2)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4)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6)2.5 公共交通设施 (2)2.6 路基路面 (3)2.7 其他 (5)3 桥梁 (8)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8)3.2 附属设施 (8)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9)4 排水 (12)4.1 排水设施 (12)4.2 低影响开发 (14)5 交通设施 (15)5.1 标线 (15)5.2 标志牌 (15)5.3 挡车柱 (16)5.4 护栏 (16)5.5 防眩设施 (17)5.6 限高架 (17)5.7 信号灯 (18)6 照明 (19)6.1 常规道路 (19)6.2下穿桥 (19)6.3高架、立交 (19)6.4控制系统 (19)6.5节能 (19)6.6 灯具、灯杆及灯臂 (20)7 绿化 (21)7.1 树种 (21)7.2 行道树 (21)7.3 绿化带设计 (21)7.4 绿化施工 (21)7.5 桥梁绿化 (22)7.6 绿化养护周期 (22)8 管线综合 (23)8.1管线综合设计一般规定及要求 (23)8.2 管线位置 (23)8.3 管线交叉原则 (24)8.4 图例标准 (24)8.5 各阶段设计深度 (25)8.6 与其他设计衔接 (27)9 附则 (27)9.1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27)9.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1 总则1.1 目的为适应合肥市大建设实际需要,指导城市道路设计,提升道路设计水平,打造“精品城市”,按照“确保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术语本《导则》所采用的术语、符号和技术标准均执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项目,合肥市的县(市)、开发区的道路建设参照执行。
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现行其他相应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2 道路2.1 横断面2.1.11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双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2.1.12当道路设置辅道时,不宜将非机动车道与辅道并板设置。
2.1.13非机动车道不宜与人行道并板设置。
2.1.14路缘石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缘石宜选用抗压、抗折强度分别不小于30MPa、4MPa的C40预制水泥混凝土结构。
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立缘石外露高不应小于15cm,中央分隔带处立缘石外露高不宜小于20cm。
3.弯道处的路缘石应采用预制圆弧形缘石,不得采用直线型路缘石切割拼接。
2.2 平面和纵断面2.2.1道路平、纵面设计应满足城市道路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2.2.2掉头车道的设置1.有中央分隔带的主、次干道,左转交通量较大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时,可兼作掉头车道;掉头车辆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提前掉头车道,调头车道的开口距交叉口停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开口宽度不小于10m,见图2-4。
2.高架桥桥下净高受到限制时,提前调头车道距交叉口停止线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开口宽度不小于10m,掉头车道应满足驾驶员的通视要求。
见图2-1、图2-2。
图2-1 高架桥下掉头车道设计示意图一图2-2 高架桥下掉头车道示意二2.2.3高架桥匝道出入口1.高架桥匝道出入口应综合考虑交通分流、沿线业态、路网衔接等因素合理设置。
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要求,下行匝道落地点距下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70m;上行匝道起坡点距上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宜不小于100m,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减小。
见图2-3。
2.在信号控制交叉口上游布置出口匝道时,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宜符合地面道路与匝道车流的双重要求;出口匝道的地面展宽段与地面道路的交口展宽段之间宜设置隔离带,车道数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合理确定。
图2-3 进出口匝道与交口关系及限高架位置图2.2.4沿线单位出入道口1.出入道口设计时,应对道路沿线用地的规划情况及现状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合理确定其位置和宽度。
2.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干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2)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6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3)支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4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
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m;5)相邻建设项目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6)道口开设宽度:a)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5m;b)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7m;c)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2m;工业园区应不大于20m;d)相邻地块出入口间距(中心距)不大于50m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m。
2.3 道路与道路交叉2.3.1主干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次干路的平面交叉口,设计道路应设进、出口展宽段;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主干路宜为70m,次干路宜为50m;渐变段宜为30m。
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主干路宜为50m,次干路宜为40m,渐变段宜为20m,见图2-4。
图2-4 交叉口展宽及掉头2.3.2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或者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之间的标准段长度小于100m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特殊情况下根据交通量确定。
2.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地平面0.8m影响驾驶员视线通视的障碍物;平面交叉口处高架桥墩、路灯、路名牌等构筑物,应进行视距分析,采取措施满足通透要求,见图2-5。
图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2.3.4交叉口进口道应根据交通量调查或预测成果进行渠化设计,主干路进口道应增加1~2条车道,双向四车道及以下次干路应至少增加一条车道,双向两车道支路宜增加一条车道。
2.3.5交叉口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可较路段上的车道宽度略窄;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规定:二环路以内新建交叉口,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取3.0m;改建交叉口且用地受限时,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可取2.75m;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新建交叉口,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宜取3.25m;改建交叉口且用地受限时,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宜取3.0m。
2.3.6交叉口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进口道在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总数相匹配;出口道每一条车道宽宜为3.5m,条件受限制时,出口车道数可比上游进口道在同一信号相位内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总数少一条,一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25m。
2.3.7次干路以上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时,应通过交通岛或路面标线系统分隔,控制冲突的车流,规范行驶路线。
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m2,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20 m2;设置右转专用车道布置转角交通岛时,右转专用车道曲线半径R 应大于25m,车道应加宽。
图2-6 交口岛设置示意图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2.4.1道路设置人行斑马线时,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应在分隔带或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实体行人二次过街驻足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5m。
在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4m或交叉口处人流量大的情况下,宜采用折线型行人过街设计,见图2-7。
图2-7 行人过街驻足安全岛2.4.2非机动车交通1.次干道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采用绿化带进行隔离,路幅受限时应采用护栏隔离。
2.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时,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道在道口、路口交叉处,应保证平顺衔接。
2.5 公共交通设施2.5.1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2.5.2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进口道。
2.5.3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为0.2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0m,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1.5m。
2.5.4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不宜小于25m,加速段长度不宜小于30m,站台长度宜为40m,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0m。
2.5.5在交叉口出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停靠站在主、次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50m,支路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