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出行便利,还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形象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一、道路分类与分级城市道路通常根据其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功能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

常见的分类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快速路主要为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设计车速较高,通常设有中央分隔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干路是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干道,承担着较大的交通流量,一般为双向四车道或更多。

次干路起到集散交通的作用,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城市干道网。

支路则主要服务于局部地区,解决居民出行和短距离交通。

不同等级的道路在设计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车道宽度、道路红线宽度、设计车速等。

二、设计车速设计车速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道路的线性、横断面布置和交通安全。

设计车速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功能、交通流量以及沿线地形、地物等条件综合确定。

快速路的设计车速一般在 60 100 公里/小时;主干路为 40 60 公里/小时;次干路为 30 50 公里/小时;支路为 20 40 公里/小时。

在实际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道路的服务对象和交通需求,避免车速过高或过低,以保证交通的流畅和安全。

三、道路横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它由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分隔带等组成。

车行道宽度应根据设计车型、交通流量和设计车速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专用道宽度为 35 米,大型车或混合车道宽度为 375 米。

人行道的宽度要满足行人通行的需求,一般不少于 15 米,在商业繁华地区或人流量大的区域应适当加宽。

绿化带不仅能够美化环境,还能起到分隔交通、降噪防尘的作用。

分隔带可以分为中央分隔带和侧分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此外,横断面的布置还要考虑道路的排水要求,设置合适的坡度和排水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1 道路⼏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的使⽤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城市应采⽤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II级标准;⼩城市应采⽤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抹⾓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致。

最⼩净⾼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路为20a,次⼲路为15a;⽀路为10~15a。

(代表年)2.5.2路⾯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沥青混凝⼟路⾯,沥青碎⽯路⾯与沥青贯⼊式碎(砾)⽯路⾯为15a。

⽀路修筑沥青混凝⼟等⾼级路⾯时,可采⽤10a。

三、沥青表⾯处治路⾯为8a。

四、粒料路⾯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道宽度必须满⾜⾏⼈通⾏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最⼩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于表5.1.3中不设超⾼最⼩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

5.1.9圆曲线半径⼩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道路平⾯、纵断⾯上的停车视距应⼤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计算。

⼆、车⾏道上对向⾏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会车视距。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货车: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快速轨道交通: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城市不应大于1.3。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站。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内环路应设臵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臵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坟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臵;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臵,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臵在不同的标高上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臵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1.0.21.0.31.0.41.0.51.0.61.0.6.11.0.6.21.0.6.31.0.6.41.0.6.51.0.71.0.7.1范围;1.0.7.21.0.7.31.0.7.41.0.7.51.0.81.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直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比。

路抛制公共交通线路首末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路离之比。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时,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行驶。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诜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

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 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个及以上等级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一、总则(一)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包括道路网路及交叉口、步行道及换乘枢纽设计。

(二)城市道路交通设计应依照安全、绿色、智能的原则,采用多元的视角,努力实现路网的有效组织,实现交通服务经济化,为城市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实现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的综合提高。

(三)设计者应按照本规范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设计任务,避免滥用项目扩大容积率或加重建筑密度,切不可过度增加路网节点,造成视野堵塞、空间负荷压迫、街道拥堵,以及能源浪费等不利影响。

二、道路设计(一)道路分类1、城市道路网路及交叉口设计应根据毗邻空间形态、功能及规划容量严格分类;2、主要道路容量设置及类型及尺寸应符合城市与每个水平之间的交通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建立完备的组团穿越体系;3、道路尺寸宜设计大小适度,符合道路运输需求及空间结构。

(二)交叉口设计1、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合理布局控制性路口及其它复杂供用路口;2、根据各大交通口的重要程度,合理的布局形式及路线,避免复杂路口出现拥挤、拥堵、堵塞等问题;3、设计安全可靠的标志标牌,并及时考虑到信号灯的安装;4、尽量增加改善交叉口绿化景观,以利于疏导交通流等。

(三)绿化设计1、在复杂的交叉路口采取合理的绿化植物、植物组合,改善视觉环境增加驾驶保护意识;2、道路植物选择根据季节进行变换,使对道路环境有多样性的感受;3、绿化项目应充分考虑到当地气候、环境特性以及绿地要求等。

三、非机动车道设计1、在城市主要专用车辆道上尽可能布置步行街道,设计宽度和上坡程度符合步行要求;2、设计合理安全的行人横道、人行天桥、下沉人行通道,方便行人通行;3、仔细设计并优化出入口,可设置辅助设施,增强安全性;4、设置充足的护栏、交通标志、垂直引导物等,形成良好的安全环境;5、充分吸取公众有关安全与便利的意见,加强人流管理。

四、换乘枢纽设计1、确定枢纽的尺度、规模、位置及功能,确定车站的分布及换乘布局;2、完善绿地及结构景观,增加枢纽空间的安全感;3、根据不同的换乘模式,设计换乘通道的尺度、结构选择;4、根据不同模式的施工特点,设计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工期短、质量高;5、充分考虑枢纽地区自治管理,保证空间秩序,完善生态设计。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注:设计交通量中,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防撞护栏的设计防护能量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时,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气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行驶。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诜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小桥梁恒载时,宜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口、出入口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用通透性较好的金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大地区,可选用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用实车足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

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干线铁路、轨道交通、水库、危险品仓储油库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 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个及以上等级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行道外侧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优化都市用地布局, 提高都市旳运转效能, 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旳交通条件,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全国各类都市旳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旳交通规划为主, 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旳衔接、市域范围内旳城镇与中心都市旳交通联络。

1.0.4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 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送旳需求, 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旳增进和制约作用。

1.0.5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构成部分。

1.0.6 都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旳和水平;1.0.6.2 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构造;1.0.6.3 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旳客货运设施旳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旳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旳提议。

1.0.7 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多种交通旳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旳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重要交叉口旳形式和用地范围, 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旳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多种交通方式旳运送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旳提议。

1.0.8 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旳规律, 结合都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旳多种方式客运网络, 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旳联合运送方式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GB 50220-95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 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划的规定。

2 术语2.0.1 标准货车以载重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有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 存车换乘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时耗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0.5 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 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 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 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 公共交通标准车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

其它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

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 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 货物流通中心将城市货物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 货物周转量在某一时间(年或日)内,各种货物重量与该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 交通方式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 交通结构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抑制城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 客运能力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间(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

单位为人次/ h。

2.0.18 快速轨道交通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 路抛制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动,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 线路非直线系数公共交通线路首未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主要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 运送速度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间(包括各站间与各站停站时间)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km/h。

3 城市公共交通3.1 一般规定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表3.1.3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

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3.1.74 自行车交通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

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表4.1.35 步行交通5.1 一般规定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

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

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 城市货运交通6.1一般规定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

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6 城市货运交通6.1一般规定6.1.1 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 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

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8.1 城市公共停车场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

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防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区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