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公众人物,如演员、歌手、政治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其个人信息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着社会透明度的提高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框架我国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依据的是《宪法》、《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空间的安宁以及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虽然有些案例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法院在处理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时,都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但这些法律条文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隐私权问题如网络隐私权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2. 媒体和公众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和公众往往为了追求新闻热点或个人利益,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四、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
同时,应针对新的隐私权问题如网络隐私权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在处理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时,应坚持依法裁判,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3.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除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外,还应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立项课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孙佳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摘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越来越尖锐,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存在对抗性,此外,我国关于隐私权和知情权在立法方面的不明确导致权利主体滥用权利。
解决此问题要明确两者的协调原则、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围。
关键词:公众人物;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协调中图分类号:D923;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082-01作者简介:孙佳(1995-),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法律硕士,江苏师范大学。
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隐私被随意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被肆意宣扬和传播的不在少数,这就产生了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一)知情权概念目前我国对知情权的定义还不明确,国内对知情权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的。
知情权的概念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综合考虑应将知情权理解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获取他人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体现在知情权同时具有接受权、请求权、获得帮助权三项权能,并且每一项全能本身又有丰富的内涵。
[1](二)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我国目前尚未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做出明确的定义。
公众人物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社会影响力,并获得一定积极的社会评价的人,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等。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笔者比较同意马特先生的观点: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私生活领域内对其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事务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人格权。
[2]笔者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事务秘密性的权利。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原因(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根本利益不同公众人物隐私权维护是个人内心世界和外在生活的和平与安宁,而公众知情权维护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协调摘要:本文介绍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含义,在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及实质的基础上,提出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权利关系的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冲突权利协调2008年春节的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1年则成为明星结婚年,从婚礼前期布置到婚后蜜月旅行无一不被”关怀备至”。
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娱乐八卦,笔者不禁深深为深陷其中的明星们感到万分同情。
从法律角度看来,各种娱乐事件所折射出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值得我们的关注与反思。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贺光辉先生认为公众人物可分为权力资源型、财富资源型、注意力资源型及智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其中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主要是体育界、娱乐圈的明星和名人。
本文根据此种划分方式,主要对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加以讨论。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概述(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被他人公开或知晓的秘密,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
至于隐私权的定义尚无定论。
从国内主要学说看来,隐私权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隐私的范围,二是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因而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隐私。
与此同时,权利人对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增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则为掌控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与公开或使用自己的隐私以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与内容关于知情权的定义及内容,理论界分歧较大,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是”五权说”。
“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
(2)社会知情权。
(3)信息了解权。
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
(5)法定知情权。
由于本文主要论述注意力资源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因而只对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权利加以论述。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地人格权利予以法律上的确立。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很严重。
对于现实生活中这发生的两种权利的冲突的协调,应该遵循个人尊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冲突协调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存在,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他们的事业与社会公众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不明确以及相关现实因素,导致这两种权利冲突很激烈,尤其表现为官员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与明星冲突方面。
本文将尝试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现实表现和实质,继而提出协调侧重保护隐私权的协调冲突的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一)隐私权“隐私(privacy)”这个概念拥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
公认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是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言行举止往往影响着广大人群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然而,随着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也成为了公众的关注点。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应受到保护。
作为社会的风向标和榜样,公众人物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公众期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失去了个人隐私的权益。
公众人物也应享有正常的个人生活,得到适度的隐私空间。
过度曝光和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其心理健康问题的加重,甚至对其家庭和职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然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限的认知和掌握,而过度保护公众人物隐私也可能导致信息的不透明和公众的不满。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代表,其言行举止以及私生活的道德品质对公众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有权力了解并评判公众人物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下,寻找一个平衡点。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边界。
在私人生活中,公众人物应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不受过度曝光和不当侵扰。
然而,在公共事务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需要相应的限制和舍弃。
同时,在伦理层面上,公众人物也应更加自律。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代表,应该时刻保持道德的高标准和行为的廉洁。
他们需要树立道德榜样,避免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行也需要慎重,避免发表过激言论或不当行为,以免引发公众矛盾和争议。
此外,社会应该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知和尊重。
公众应当理解和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关注和不当的追求。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和公众应当注重真实的信息披露,避免不必要的猎奇和曝光,保护公众人物的基本权益。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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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兼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冲突
摘要: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中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群的私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了冲突。
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特殊法律保护,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法律保护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严格保护,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公众人物由于其政治、社会生活的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由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之间就产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
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
"引申为不公开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1] 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对隐私权的概念,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独处权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个人独处不受侵扰的权利;"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
就是保障个人私密关系不受侵害的权利;"私生活自由说"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支配自己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有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涵盖了整个私人生活自由的权利,应视为一般人格权。
以上学说各有利弊,从不同角度也揭示了隐私权的内涵,但是笔者比较赞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免于向社会公开的,不想受到他人干扰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等的权利。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
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享有。
第二,内涵的广泛性。
隐私权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秘密及私人生活安私人生活状态等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第三,可利用性。
隐私权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作为一种个人可控的信息资源,具有可利用的价值,可以进行商业性的利用。
第四,可支配性。
隐私权人有权自由处分和支配自己隐私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加以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并决定利用与支配的方式,以满足自己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要。
权利人也有权决定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以正当的方式披露自己的隐私,从而对自己的隐私利益予以放弃。
第五,具有可限制性。
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等角度考虑,需要保护个人的隐私。
但是,法律亦需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我国隐私权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除《宪法》、《刑法》和诉讼法有所规定外,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重点保护,我国之前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弥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
"[2]直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才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正式以立法的规定。
然而,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单薄,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别规定。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概念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7年提出的,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
在国内外的学者论述当中按不同的标准将公众人物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经常的公众人物和偶然的公众人物。
笔者认为上述的分类都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公众人物应当分为社会公众人物和政治公众人物。
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指政府公职人员等国家官员。
社会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3]
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或者特殊角色,决定了其隐私权除具有一般社会成员的特点外,还有自己鲜明的特性:
第一,公众兴趣性。
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第二,法律保护的限制性。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
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权力或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应当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
第三,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
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第四,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
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另一特点。
一方面公众人物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其隐私权,维护个人
信息秘密和个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得公众人物的部分私人信息成为公众需要知晓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公众隐私权却存在着固有矛盾。
隐私权是要不为人知,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有权支配、维护和隐瞒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防止其受到非法侵犯。
而知情权追求的是要广为人知,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道自己应知的一切。
这样,隐私权便和知情权产生冲突。
四、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思考
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对公众人物的公众知情权也应当得到保障,则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在保护的同时做出必要的限制,具体设想如下:
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都对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却没有作例外的规定。
因此,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在立法时设置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开庭制度,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因此,我国法院对涉及到公民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没有突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而做出特殊规定,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就受到了与普通公民同等的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程序上设置对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中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公众知情权的案件公开审理。
对公众人物的犯罪、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等不良行为实行曝光特许,
大众传媒可以公开披露。
公众人物社会地位越高、职权越大,与公共利益相关等程度也就越高,这些公众人物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披露。
为确保党政官员的公务廉洁和勤政高效,公开选择各种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种趋势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运行的公开性。
即对各级党政主要官员的个人学识、财产和家庭成员等有关情况也进行任前公示,将拟任职人员的个人才识、工作经历、财产、家庭状况予以公示,听取公众反馈意见,再予综合考虑。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种制度也是对重要公职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的限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众了解社会、传播信息的能力日益剧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也日渐突出,设立解决冲突机制刻不容缓,本文就此斗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望做引玉之砖,以期引起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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