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开始,阐述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保护范围,深入探讨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和方式。
也提出了当前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等。
在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展望了未来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持续演变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以确保人们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概念、范围、原则、方式、问题、现状、发展、总结。
1. 引言1.1 导言隐私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个人不受外界干涉和触碰的自由空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保护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的身体、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的权益享有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构成了个人的隐私内容,是个人自由发展和私人生活的基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包括了个人信息、通讯、家庭、名誉等多个方面,为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自愿原则等,旨在确保隐私权的合理行使。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手段,以保隐私权不受侵犯。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了立法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2. 正文2.1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隐私权是指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对自己的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和行为不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的隐私数据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从而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每个人基本的人权之一,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概述1. 隐私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隐私权作为个体基本权利之一,其法律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保障个人生活空间的私密性,对于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隐私的暴露风险不断增大。
一旦隐私权受到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甚至社会信任危机。
加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应当全面、细致、严格。
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个人隐私在各个领域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同时,还应加强公众隐私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和保护隐私的社会环境。
2. 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隐私权法律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社交媒体、电子支付、智能家居等,这无疑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速度却显得捉襟见肘,导致隐私权遭受侵犯的事件频发。
目前,各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数据主体的隐私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组织施加了高额的罚款。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尽管有了这些法律的保护,隐私权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更加难以追踪和溯源。
由于跨国数据的流动,如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隐私权的保护标准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威胁。
个人隐私的泄露不仅会给个人带来困扰和损失,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对其信息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通信保密法通信保密法是保护个人通信隐私的法律手段。
该法律规定了通信的保密原则,明确了通信内容的保密性和私密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窃听、监视、截取他人的通信内容。
通信保密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通信的隐私权,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法律手段。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为个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防止了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四、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手段。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所有者对其数据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数据保护法的出台,为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止了个人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五、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手段。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了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和方式,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法的出台,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个人的隐私权益。
六、刑法保护刑法是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和限制其被侵犯的行为。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规定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二是制定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机制,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个人的基本隐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健康状况等个人隐私。
个人具有自主的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存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公开需要明确合法目的,并经过个人同意,并且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买卖或者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发展日益普及的今天,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也日益突出,国家和社会也加强了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已构成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相应措施加以处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除了我国的法律保护以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关于个人隐私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进行保护。
联合国《人权法典》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其中包括了个人隐私权。
欧洲国家还制定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数据保护指令》,专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滥用、隐私泄露的行为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的保护力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大对个人隐私侵犯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个人,我们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法律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本文将围绕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展开探讨。
个人隐私权的概念与特点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拥有自己的生活、思想、身体、名誉、荣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和绝对性。
个人隐私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侵犯性个人隐私权是个人独特的私人领域,不受其他人和组织的侵犯。
它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是个人享有的独立、不可分割的一项权利。
绝对性个人隐私权是绝对的,不受其他权利的制约。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限制隐私权,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广泛性个人隐私权包括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个人信息、通讯秘密、家庭生活等多个方面,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宪法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中,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个人隐私权。
法律法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并依法受到保护。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司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审理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个人隐私权等案件,保护个人隐私权。
同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策略个人保护作为个人,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比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分享个人信息、定期更改密码等。
法律保护在法律层面,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在当今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时代,个人隐私日益受到威胁。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信息获取变得前所未有的简单;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使公众对自身信息安全感到担忧。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手段及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一、隐私权的法律基础隐私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私人生活空间和信息的控制权。
它涉及个人的生活、私人信息以及与他人的互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隐私权被视为基本人权之一,受到宪法或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为公民隐私权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
除了宪法,具体的隐私保护法律还体现在各类法律法规中。
例如,《民法典》第二章明确了个体的自然人权利,其中包括“人格权”章节,其中特别提到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的内容。
这一系列法律为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数字时代,信息是最具价值的资源之一。
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和政府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
首先,在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一定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这意味着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前,应注明收集目的,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法为企业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用户信息提供了具体规定,并赋予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和删除权。
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隐私权。
三、国际间隐私保护法规比较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有着不同的法律框架。
例如:1. 欧盟GDPR欧盟于2018年实施的一项名为《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法律法规,对数据主体(即个人)赋予了广泛的权益,包括对数据知情、删除、更改、限制处理及数据迁移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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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
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
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
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
(1)美国学者威廉•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
(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
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
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
(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
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
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
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
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
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
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
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
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
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
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
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民法草案对隐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
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
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储、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草案还在侵犯责任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人民隐私权方面前进了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手,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外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势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目前状况,我国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信息机制,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证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公民、法人的信用资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
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纪律等信用档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等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
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检查、复制征信机构设计自身和他人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机制,把信用不良者列入“黑名单”,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红名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
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价值的人生宝贵财富。
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
同时,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来,满足其他人的偷窥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弛的。
不仅如此,散布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
当日记、私生活都可以被当作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很危险了。
越是现代社会,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自由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及对公民的隐私形成习俗性的保护。
在美国,即使是公开询问一个人的宗教观点,也会被视为这是不礼貌的行为,因为这个领域是人类最容易产生冲突的地方,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