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一批,乙方提供混凝土供应服务。
二、商品品质及规格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
2.供货数量为500方;
3.供货地点为甲方工地;
4.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输送、使用的混凝土品质均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相关规定;
5.混凝土单价为500元/方,总价为250000元。
三、交货时间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货物交付甲方,具体交货日期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四、货款支付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5日内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应在两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金及利息;
2.若乙
方未按期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3.乙方不得借
故拖延或拒绝交付货物,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本文将以一家建筑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 纠纷的背景某建筑公司计划在一座城市中心区域兴建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为此需要大量混凝土。
该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标准混凝土。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混凝土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2. 纠纷的焦点建筑公司认为供应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供应商则声称他们提供的混凝土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此外,供应商认为建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并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3. 分析与解决3.1 混凝土质量检测为了确定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建筑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将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参考。
3.2 合同解释对于混凝土质量标准的解释,双方可以再次研究合同条款,或者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建筑行业标准进行解释。
如果找不到明确的解释,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3.3 和解协议如果检测结果显示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退还部分货款、承担修复费用等。
同时,供应商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时支付货款,并协商解决支付问题。
3.4 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寻求仲裁或诉讼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进行仲裁或起诉,并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4. 预防措施为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建筑公司应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背景调查,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同时,建议对混凝土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合同要求。
5. 结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给建筑项目的进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此类纠纷中,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专业检测、协商和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争议。
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单已付货款,又恶意要账法院判决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供货单已付货款,又恶意要账法院判决案例文书正文上诉人观点中天建设公司、中天建设公司安徽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中天建设公司支付诚信混凝土公司货款1070537.5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诚信混凝土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中有4张,共计844080.8元,签收人员并非上诉人员工,记载施工部位与《蚌埠豪生大酒店工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上记载的部位不一致,该文件载明,2012年5月之后的混凝土全部用于地下室施工,故上述4张结算单不能认定为涉案货款。
《蚌埠豪生大酒店工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是上诉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结算资料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本案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以《蚌埠豪生大酒店工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用印时间2017年1月为准。
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包焕宝2016年10月22日签收的催款函,但包焕宝在2013年8月18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即自行终止,无权代表上诉人签收催款函。
被上诉人观点诚信混凝土公司辩称,《蚌埠豪生大酒店工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虽是上诉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结算资料,但该文件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的混凝土量且与结算单相互印证。
被上诉人在供货完成后,多次向上诉人索要拖欠货款,其中曾以催款函的形式向上诉人催款,并由其项目负责人包焕宝签收,包焕宝对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仅是对价格调差金额有异议。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诚信混凝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中天建设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公司向诚信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115702元及违约金720185元(违约金以2115702元为计算基数,日万分之二自2013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日为720185元,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8日,中天建设公司承接蚌埠市蚌埠豪生国际大酒店工程,包焕宝系中天建设集团蚌埠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描述买方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5000立方米的混凝土。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A公司交付货物,造成A公司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基本信息买方:A公司卖方:B公司货物:混凝土数量:5000立方米交货时间: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单价:约定单价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买方A公司:身份:买方权利:支付货款,并且有权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收到货物。
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履行方式:支付货款并提供接收货物的设施和设备。
期限:货款在交货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
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货款的,B公司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接收货物的设施和设备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卖方B公司:身份:卖方权利:收到货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直接将货物交付买方。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履行方式: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
期限: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提供货物。
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需要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买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收到货物,并且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卖方有权收到货款,并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以依据合同内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针对这样的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各种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且充分协商,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甲方(卖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乙方(买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混凝土的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约定如下条款:一、混凝土交付及质量标准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混凝土,并且混凝土的配比、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乙方有权对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验,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检测证明,并确保混凝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货款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若出现迟延支付情况,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货款支付方式为:XX方式。
三、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交付混凝土或提供不合格的混凝土时,应承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1、对于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以上是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的主要内容,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若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混凝土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一繁华地段开发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城市之光”。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混凝土材料。
合同约定,混凝土公司应在每月底前将当月混凝土供应量、质量、价格等详细清单提交给开发商,并由开发商支付相应款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混凝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混凝土,导致开发商的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开发商多次与混凝土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混凝土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停止供应混凝土。
开发商无奈之下,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开发商的申请后,立即指派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混凝土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混凝土、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
同时,律师还发现,混凝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履行合同义务:混凝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混凝土,导致开发商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增加了施工成本。
2. 提供不合格产品: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3. 未及时沟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混凝土公司未能与开发商保持有效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三、法律援助律师行动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援助律师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律师收集了合同文本、供货清单、质量检测报告、施工进度表等证据,以证明混凝土公司的违约行为。
2. 沟通协商:律师与混凝土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3. 法律诉讼:在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混凝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混凝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混凝土公司应在每月底前提供混凝土,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其未能按时提供,构成违约。
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库案例
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库案例# 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质量问题引发的风波。
一、案件背景。
老张是个建筑承包商,接了个小楼盘的建设工程。
他和本地一家商砼供应商老李签订了商砼买卖合同。
合同里规定了商砼的强度等级、坍落度等各项指标。
二、纠纷产生。
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老张发现浇筑的混凝土有些地方出现了裂缝,而且强度好像不太够。
他就找来了检测机构一检测,果然,部分商砼的强度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
老张那个气啊,这可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他的名声啊。
他立马就找老李,要求老李给个说法,并且赔偿因为这个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损失和重新加固的费用。
三、双方观点。
1. 老张的观点。
老张觉得他是按照合同来的,老李提供的商砼有质量问题,这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
他指着检测报告说:“老李啊,你看看这报告,你给我的商砼就像病怏怏的病人,根本撑不起我的大楼啊。
我这工程延误了,工人工资得多付,还要重新加固,这些钱你得赔我。
”2. 老李的观点。
老李却觉得很委屈。
他说:“老张啊,我这商砼出厂的时候都是合格的啊,会不会是你在施工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浇筑的时候振捣不均匀,或者养护不到位呢?你不能一出问题就怪我的商砼啊。
”四、解决过程。
为了弄清楚到底是谁的问题,双方请了个专业的工程鉴定团队。
这个团队对商砼的原材料、生产过程、运输过程以及老张的施工现场都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结果发现,老李的商砼在生产过程中,有一批次的水泥配比确实出现了小失误,导致了部分商砼的质量问题。
老张的施工队伍在浇筑后的养护也不是很到位,也对混凝土的最终质量有一定影响。
2. 协商赔偿。
有了鉴定结果,双方就开始协商赔偿的事儿。
老张说:“老李,虽然我这边也有点小问题,但是你的商砼先出的错,你得承担大头。
”老李想了想,觉得自己确实有责任,就说:“行吧,老张。
那咱们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损失吧。
”他们根据鉴定团队给出的双方过错比例,老李承担了60%的损失,包括老张重新加固的材料费用、部分工人的加班费用等,老张自己承担了40%,主要是自己施工队伍养护不到位导致的额外损失。
混凝土买卖合同代位权案例分析
混凝土买卖合同代位权案例分析咱先来讲讲啥是混凝土买卖合同里的代位权。
比如说,有个建筑公司A和混凝土供应商B签了买卖合同,建筑公司A欠着供应商B一笔买混凝土的钱。
但是呢,建筑公司A有个甲方C,C还欠着A工程款没给。
一、案例情况。
假设供应商B给建筑公司A供应了价值100万的混凝土,按照合同,A应该在某个时间把钱付给B。
可是呢,A各种拖,就是不给钱。
同时呢,A又不去找自己的甲方C要那200万的工程款(这里工程款足够支付欠B的钱)。
B就很着急啊,这钱拿不到,自己的生意也不好做,工人工资都可能发不出来呢。
二、代位权的运用。
这时候,B就可以考虑使用代位权了。
啥叫代位权呢?简单说就是B可以代替A,直接去找C要钱。
就好像B对C说:“你欠A的钱,A又欠我钱,A还不积极找你要,那我就直接来找你要了。
”不过呢,这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B和A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得清清楚楚,有合同为证,有送货单、签收单之类的证据,证明A确实欠了B 100万。
这就像你去要账,得先证明人家确实欠你钱啊。
2. A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A不去找C要那200万工程款,这就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怎么算怠于呢?比如说A一直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理方式去跟C要钱,就在那干等着,这就是有问题的。
3. A的债权已到期。
C欠A的工程款已经到了该给的时间了,要是还没到期,B也不能用代位权。
就好比你不能提前找别人要没到期的钱一样。
4. 对B造成损害。
因为A不付钱给B,B的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像工人工资发不出、不能再购买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等,这就是对B造成损害了。
四、法律程序。
如果B要行使代位权,他得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审查这些条件是不是都满足。
要是都满足了,法院就会支持B的请求。
那法院怎么支持呢?比如说C欠A的工程款是200万,A欠B的是100万,法院可能会判决C直接向B支付100万。
这时候,C付给B这100万后,C和A之间的债务就相应减少100万,A和B之间的债务也没了。
销售混凝土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
某日,建材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采购订单,要求采购一批混凝土用于某建筑工程。
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材公司承诺提供的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混凝土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混凝土交付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建筑公司遂向建材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1. 混凝土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已构成违约。
2. 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建材公司退货。
3. 建材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建材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建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混凝土。
(2)采取补救措施:建材公司应承担退货责任,并退还建筑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3)赔偿损失:建材公司应赔偿建筑公司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混凝土质量问题原因分析(1)建材公司生产工艺不规范: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若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可能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2)原材料质量问题:若建材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也可能导致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
商砼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商砼法律纠纷,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商砼生产企业。
原告在某建筑工程中使用了被告生产的商砼,后发现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上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商砼生产企业签订了一份商砼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定数量的商砼用于建筑工程。
2. 2019年,原告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被告提供的商砼。
工程完成后,原告发现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商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问题并非由其产品造成,而是由施工不当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
三、争议焦点1. 商砼质量问题是否由被告造成?2. 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与被告提供的商砼存在因果关系。
2. 被告作为商砼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有严格的责任。
被告提供的商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瑕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商砼质量问题对原告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被告提供的商砼数量、商砼市场价格等。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商砼质量问题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国家标准对商砼质量进行了认定。
商砼质量问题是导致原告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
被告作为商砼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有严格的责任。
2. 责任承担被告提供的商砼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瑕疵,与原告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商砼质量问题对原告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商砼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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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介绍】20XX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
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XX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
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律师点评】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XX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XX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
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
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
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XX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
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
比如: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
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移动电话:139********(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邮箱:zhangrencang@欢迎来电来函咨询,本律师团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篇二: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法律思考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法律思考□建孚律师事务所周志芳上世纪初期,法国的勒·柯布西耶及德国的格罗皮乌斯等著名的现代建筑大师开始将混凝土运用于建筑的造型设计和外墙材料,混凝土逐渐从单纯的结构材料发展成为一种在建筑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些大型水利工程中已经开始使用预拌混凝土,上世纪70年代末期,专业的混凝土搅拌站开始建立,混凝土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
由于混凝土具有结构性能好、可塑性好、防水性能好等一系列良好的应用性能以及适合工业化生产、能大幅度提高施工效率等优点,使其成为现代建筑中最重要、最大宗的建筑工程材料。
近年来,建筑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在促进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混凝土行业的激烈竞争,使混凝土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
这种市场行情的转变也使混凝土公司从原来的交易活动中占据的主动地位转变为处于被动地位,最明显的特征是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上都是买方先押支票卖方后送货,根本不存在拖欠货款的问题。
而现在的情况则是,由混凝土公司先垫资供货,买方在收到货之后分期付款。
买方又往往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货款被拖欠。
从宏观上看,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混凝土行业被拖欠货款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少数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付款、少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时间,使得混凝土行业的拖欠货款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北京市场为例,绝大多数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都高达数千万元,少数大型的混凝土公司被拖欠的货款数额则达到了上亿元甚至几亿元,这种情况给混凝土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的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长期拖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购进原材料,甚至已经停产。
在施工企业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很多混凝土公司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货款,因此,最近几年,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在逐年增多。
多年来,笔者代理了大量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混凝土公司在起诉时首要涉及到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管辖问题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
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建筑市场的特点,有很多是外地进京的施工企业,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有的是长期在京施工的大型建筑公司,也有的是干完一两个工程就离开北京的小型建筑公司。
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这些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
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不但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不明确也同样会给诉讼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有这样一则案例: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作出如下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乙公司却未按约定时间付款。
因乙公司长期拖欠混凝土款,甲公司准备起诉。
甲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遂依合同约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海淀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不予立案。
因该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甲公司又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朝阳法院最初认为该约定管辖的条款有效,应由海淀法院管辖。
几经周折,朝阳法院最终予以立案,可是案件分到审判庭承办人手里后,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1994]307号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为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于是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还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仅仅为了解决管辖问题就浪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
由此可见,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在与合同双方有关联的法院中选择,即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而且只能选择由其中的一个法院管辖,同时还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还必须明确合同的履行地在某市、区、县的具体地址。
这样,即便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议时,混凝土公司仍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后,一些施工企业在明知自己的上诉肯定被驳回的情况下,又继续上诉。
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
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
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
因为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
令混凝土公司感到无奈的是,到目前为止,对这种利用合法形式恶意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能够约束。
这实际上是施工企业在利用法律规定来损害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混凝土公司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增加对这类滥用诉权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方面的规定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