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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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第二条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三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院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按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

第七条精密、贵重仪器到校并由供货单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由实验室管理处和系(部)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除按合同规定验收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外,还要有完整的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实验室制订的安全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一式二份,然后办理建卡、入帐等手续。

第八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索赔。

第四章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凡精密、贵重仪器使用单位,必须定保管人,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务

必经常保持清洁;技术负责人同操作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并将检修情况记入档案,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在可用状态;操作人员负责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每次使用后均须做档案记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由使用单位负责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要求

(1)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原始的技术资料以及翻译资料齐全。

(2)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并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

(3)制订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制订对外开放的办法及收费标准。

(4)对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写出使用指南,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5)保管好附件、备件以及相应的工具材料等。

(6)要做到仪器无灰尘,无油垢,无黄锈,无霉斑。

(7)建立测试精度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的技术性能和指标,保持仪器的良好状态。

第五章精密、贵重仪器的出借、损坏、丢失与报废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不得自行拆改、转借、转让。如因工作需要拆改,必须经主管系(部)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校内转借或转让要经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精密、贵重仪器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保卫部门,并将损坏情况详细记录,学校将根据情节和损失大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报废和滞留不用的精密、贵重仪器,经系(部)主任审查后,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申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6年9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科委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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