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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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损)、报失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为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各单位需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和报失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第四条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L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3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4 .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L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参照《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第五条对单价800元以下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第六条对单价800元以上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避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各二级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填写《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原因追查和责任认定。

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注意现场保护和线索提供。

第二章责任类别及计损方法第四条全部责任。

出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全额或加倍赔偿:1、不执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和拆卸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2、有条件采取安全措施而主观不做为,致使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的;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实验室或挪做它用而造成损坏和丢失的;4、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或越权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5、实验指导人员,疏于职守,指导监督不力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7、对珍稀标本或进口稀有仪器设备主观上不重视,引起损坏或丢失的,应加倍赔偿。

第五条部分责任。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经验缺乏和技术不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2、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但措施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坏的;3、零部件属于容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且造成损坏程度比较轻的;4、损坏程度较小,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损坏轻微,维修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各单位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护处和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由保护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XX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责任人进行检讨,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责任的,应视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处理原则及标准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时,需同时向保卫处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有责任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调查和处理事故,有关事故处理结果要向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文字材料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设备器材;(四)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确系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可不赔偿:(-)因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五)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等。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第七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第一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原价全部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不该自己使用的器材,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或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者。

4.属由专人保管使用又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

6.野外实验(实习)所用的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而丢失者。

7.多次违章犯纪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1.非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经审定批准者。

2.所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比例部分赔偿。

3.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仪器设备损失费。

4.损坏玻璃器皿,不属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般赔偿20-50%。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1.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使用时间太久,性能不稳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3.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致被盗、失火、火灾等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处理办法第五条被盗、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报告,一年后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仍未破案,方可填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盗报告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应出据备案的情况证明。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处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处理 …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处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处理 …

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处理办法
一、为爱护公共财物,明确工作职责,减少仪器设备的损失,特定本办法。

二、因下列情况损坏仪器设备时,应根据相关的办法处理(见三):
1、学生在实验时,不听教师指导,自行操作或在规定实验演示实验时间之外,不遵守规则,任意乱动以至损坏仪器者。

2、教师在准备、示教或指导学生实验时,因工作疏忽或技术错误,以至损坏仪器设备者。

3、管理员因工作疏忽而致损坏设备者。

三、各项仪器设备损坏后,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并按具体情况与情节轻重,作不同处理。

1、损坏情节一般,损坏不大者,由本人检讨,并由管理员按日处理,报经实验室主任,分管校长批准报销。

2、损坏情节一般,但损坏较大者,由本人书面检讨,并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按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报经校长批准,责令照价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于赔偿。

3、损坏情节恶劣,损失严重者,应由本人书面检讨,并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报转院长批准,责令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并加适当处分。

4、校内其他人员借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处理办法同上。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时,由该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

实验中心。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3篇)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3篇)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处理办法: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酌情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坏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____%。

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低于____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的主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建议:1. 教师和学生在使用教学仪器时应当保持谨慎和爱护,避免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

2. 如果教学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使用者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损坏情况,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相关证据。

3. 学校相关部门会对损坏的仪器进行评估,确认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

4. 在确定使用者对损坏或丢失负有责任后,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相关赔偿。

5. 如果教学仪器因学校管理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由使用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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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量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减少资源损失、浪费,保证项目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职员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司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三条以下主观原因造测量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测量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
3、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由质量
部经理牵头组织鉴定确认,并报分管高层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3、不可抗力及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赔偿原则
第五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的20%。

最高3000。

第六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整个部件报废的,赔偿30%,造成连带整机报废的,赔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使用时间未满1年以内的赔偿50%,2年以内赔偿50%;第3年起按原价每年递减10%赔偿,至原价的20%时不再递减。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当事人填写必要的证明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调查核实情
况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及时上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赔偿处理权限:
1、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损坏,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致使整机报废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仪器设备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须报财务审计处备案(复印件)。

第九条赔偿责任分担:
1、属于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数人共同承担负责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赔偿责任。

3、部门或个人之间未按规定办理内部转移手续,造成的设备丢失、损坏等损失,由原领用部门或使用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赔偿费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人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赔偿金额低于责任人月工资薪金收入50%的,应在处理意见形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交款。

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事故报告单处理意见,在规定的偿还日期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

对无故拖延不交款者,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责令责任人自我检查,直至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低值耐用品等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仪器归属部门相关管理层有监督、教育责任,所有责任事故当事人按照比例30%,直线主管10%直线经理,10%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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