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X〔201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专管共用,发挥效益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
设备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拟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共享的规章制度。
2.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选型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维修、档案归档等。
3.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对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进行调配。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共享使用基金的管理。
6.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学院(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如下:1.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充分的申购理由。
2.做好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配套环境设施建设。
3.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落实本单位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管理员,配合设备处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5.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管理员相关工作。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解答、维护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为院系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或价值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第三条预算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按《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购单位在设备购置前应初步填写《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二)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分级论证:(1)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主持论证,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参加。
(2)8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主持论证。
(3)4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
(三)论证主要内容:(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四)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的结论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五)论证通过后,购置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批;购置预算单价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凭《论证报告》按《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妥善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且价值高、技术先进、结构复杂,必须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大型仪器的界定1.单价或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成套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进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放射性的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避免重复购置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的相关规定开展,在学院内由实验中心负责大型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与实施。
第五条学院建立分析测试费收费账户,所有收取的仪器分析测试费均进入财务处设立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第六条学院内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确实需要添置,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实验设备处下载),并组织或参与论证。
第七条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有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运行环境、运行经费的保障和有关风险等内容)。
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发展规划处和实验设备处主持论证,参与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中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比例应占专家组人数年的2/3。
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资产管理处派人出席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仪器设备,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我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支柱物质基础,它是构成学科能力的重要因素,对提高科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对社会的技术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搞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合理配置、发展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一管理原则,要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统筹规划,避免重复购置。
视工作量大小,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一般不进口国外产品。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条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必须配备相应技术层次的管理人员,且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育部或教育厅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人民币40万元及其以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
(二)学校自行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美元以上或单价虽不足2万美元,但总价超过2万美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根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及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查研究,确认具备购置条件。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一)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三)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四)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规定的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一)组织可行性论证1.申购单位根据需求提前开展设备调研,填写《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论证内容包括:设备调研情况、性能指标及价格;设备用途及工作原理;设备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设备安装、使用环境及配套设备设施情况;设备购置经费及运行经费落实情况;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和用途;投资效益;选型理由等。
2.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另需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中的共享论证部分,论证内容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本校现有同类设备情况;共享实施条件;开放共享方案等。
3.论证专家由相关学院或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内外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首次采购时,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重复购置时,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位,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或设备管理专家至少2位。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关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拟订本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国家教委规定的二十四种大型精密仪器;
2 .单价在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 .世界银行贷款购进的仪器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1 .对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包括签订合同、装箱单、说明书、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有关资料及配套仪器、零部件等。
2 .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到货后必须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实物验收,待安装就绪后,及时进行技术验收,必须达到各项出厂技术指标,在验收结束后,应迅速投入使用,尽快发挥作用。
在使用前,应指定专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纪律处分。
3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严格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科组织检查,事故查明后,应做出记录,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4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导操作和使用,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后方能参与使用。
5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应及时做出记录,以备考查,教务科统计使用情况,以掌握使用效率。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 化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报废均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档案,做到帐、物、卡相符。
2.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档案资料均采用专人负责制,负责人应熟悉该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仪器正确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处理,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
负责人应做好使用和维修登记、日常维护、调试、保管工作,发生故障及时送修,以保障仪器的完好状态。
3. 仪器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负责人检视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听取指导,至确认为熟悉了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填好记录并会同仪器负责人再次检视仪器是否完好,然后由负责人签字认可。
4. 仪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
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 仪器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6. 大型仪器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批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化学与材料科学系等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9. 若因玩忽职守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若属正常的损坏或职责范围外的丢失,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10.每年定期对仪器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物、卡符合率为100%。
对有物无卡而还能使用的仪器,由化学实验室统一到学校管理部门补办设备卡;对有卡无物的仪器,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11.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化学与材料科学系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仪器所在单位应积极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闲置和浪费。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监管、评估、咨询、调配及报废等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部处为拥有其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各学院、相关部处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大型设备的申购计划,填写《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理由、主要用途。
(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及质量调查情况、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分析。
(三)校内、外共享方案及共享承诺。
(四)使用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五)所购仪器设备需辅助、配套、必须的消耗品等的落实情况。
(六)使用、管理仪器技术力量及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七)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护安全,详细安装地点等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相关部处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申购论证表》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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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支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全面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合理配套,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购置,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并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提供必要准确的基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设备单价在20万元上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指实验室使用的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
各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建立健全包括原始资料、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为了提高仪器的使用率,保证并促进科研工作,每台仪器均有专人管理,具体负责。
操作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仪器开关机的运行记录,填写好机时卡。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档案更新,并不定期的对各实验室建立的档案进行抽检,以便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本办法为我院大型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在今后的实行过程中还将不断完善。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4-3-24
附表:大型仪器设备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