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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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管理办法为保证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和验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和专业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仪器设备购置第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单台价值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核、采购、供应及管理。

使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

如因工作急需,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购置,否则不予建账、建卡,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账。

第二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整个运作过程应在校纪委、监察、审计、计财处和用户等单位的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条凡属学校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经费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等购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并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其采购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在学校预算资金下达和自筹资金到位后,2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

凡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有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运行环境、运行经费的保障和有关风险等内容),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仪器设备采购执行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同类产品应尽量形成批量实行捆绑招标采购,节约资金。

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计划,需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和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能按变更计划执行。

若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申报单位再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要求导致原计划经费不够,应由申报单位落实经费后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追加计划。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愿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一般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不受数量限制。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与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相应的责任人及职责。

第三条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维修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各二级单位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所用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确保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学校设立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改造升级坚持教学优先、自筹与学校投资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有自筹配套经费的维修与改造升级项目。

第六条专项经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时要充分考虑其运行维修费用。

第七条学校鼓励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外服务,对外服务收费的部分收入应作为维修基金存入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专用账户。

第八条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维修流程为:1.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修申请表(资产管理处主页下载);2.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3.资产管理处资产安全科(或校区资产管理办事窗口)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维修计划;4.资产管理处资产安全科(或校区资产管理办事窗口)会同用户与维修厂家签定维修合同;5.维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用户和维修厂家三方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

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保证。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费或基建设备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并且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800元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应与主机合并管理)。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履行学校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为加强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指定资产主管负责人和资产干事,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与帐、卡管理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以及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设备经费、学科建设专项设备经费与自筹设备经费的计划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学建设、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制订投资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第六条行政设备的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行政设备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采购,具体工作按《中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中南大学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教学、科研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进口仪器设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校内各单位申请进口的教学、科研仪器(含试剂、器材、动物、图书、软件等,以下同),不论经费来源如何,都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应逐级审批、申办免税、代理报关、组织验收、商检索赔。

第二条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各临床教学医院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仪器向长沙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按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中南大学进口仪器报关免税申请表》(网上下载)中的进口仪器名称(中英文)、型号规格、品牌、原理、功能、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经费来源、主要用途及详细申请理由等内容,科研用的仪器设备的申请理由需填写科研项目名称,申请表填好后按下述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一)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二)校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三)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签字盖章;(四)由资产管理处报送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第四条每份《中南大学进口仪器报关免税申请表》只能填写1种进口仪器设备,即一机一单。

第五条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填写《中南大学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向海关行文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根据商务部要求,需要办理机电批文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批文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长沙海关。

第七条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资产管理处按国务院规定到外经贸部办理进口配额及许可证。

第八条进口仪器设备经招标谈判,使用单位对价格(币种)、规格型号、数量、支付方式、技术服务协议等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与外贸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再由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

第九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数量索赔期为3个月,质量索赔期为1年),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中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第十条在开箱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应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会同进口设备代理商报请商检部门进行商检,并出示商检证明,及时向外商索赔。

中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doc

中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doc

中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为: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不包含一般交通运输车辆)。

第三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上述范围内的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借贷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购置的,还是其它单位、个人捐赠的或无偿调拨的,一旦进入学校,其所有权归属学校,由使用管理单位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以实现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六条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在做好对该设备的可行性立项调研、效益预测、风险分析、本单位所具备的技术力量与使用管理能力的评估、使用环境是否符合该设备的运行要求,并已落实购置经费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供3家以上供货商或厂家授权代理商,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谈判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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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资字〔2007〕7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现将《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南大学二○○七年六月十八日主题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保证.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费或基建设备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各种基金等渠道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并且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800元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设备应与主机合并管理).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南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履行学校仪器设备所有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为加强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指定资产主管负责人和资产干事,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与帐、卡管理第五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以及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设备经费、学科建设专项设备经费与自筹设备经费的计划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教学建设、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制订投资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第六条行政设备的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行政设备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采购,具体工作按《中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由横向科研经费开支替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科研合同中应有相关的条款表明该仪器设备的产权不属学校,学校不办理该台设备建帐、建卡手续.财务报账须凭科研合同副本和委托方已签章的代购单等有效凭证进行.第九条自制设备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根据购入的组装件原始发票和合同及自制设备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第十条国内外捐赠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凭有关文件资料由资产管理处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值经估价后建账、建卡.第十一条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应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单独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持合同、发票和实物清单(应标明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出厂日期及购置经费来源等,10万元以上的须同时提供验收报告)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资产管理处根据提供的资料经审核后开具验收单,申报单位即可凭发票和验收单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未办妥建账、建卡手续的,财务不予报销.第十三条为加强基层管理,资产处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卡片应由各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可由单位资产干事直接保管),当设备配置或使用人发生变动时,管理员应及时在卡片上予以记录;当设备报废时,应将卡片交回资产管理处.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建账、建卡手续,应由学校的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职工、学生、供应商等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第十五条凡配件更新,使用单位须携带旧配件(旧配件体积过大,不方便携带者,可事先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发票和原设备卡片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以旧换新手续,资产管理处收回旧配件,卡片上注明新配置项目,在发票背面加盖“以旧换新”章并签名后,使用单位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凡主机增添专用附件、配件、仪器或仪表,一律凭发票和原设备卡片填开验收单并办理该台设备的账、卡增值手续后才能报账.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的资产主管全面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资产干事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的全面管理外,还应指导实验室及各有关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资产干事应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并按照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当年内仪器设备的增减变动应及时予以核对.实验室主任应配合本单位资产干事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各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账、卡、物的全面核对,发现账、卡、物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学校有关规定上报.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对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办理借用登记,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到:(一)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率达到100%;(二)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维修,损坏和维修要有原始记录;(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不低于95%.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充分挖掘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设备利用率.根据实验室类型的不同,分别由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制定实验室综合效益与设备管理的考核标准.第二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采取单位自筹与学校资助相结合.行政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承担.各单位在作维修计划时应通盘考虑,要尽可能地多渠道筹集维修资金.第四章仪器设备变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要对所使用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将组织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结合平时管理状况,对管理严格,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完好率与利用率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奖励;对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失或流失的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闲置1年以上,单位无力管理或管理不善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可进行调拨,调拨处理按《中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因机构变化和人员异动等导致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中南大学人员、机构异动仪器设备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为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学校鼓励设备在校内单位间合理流动,提倡借用和合理调拨.具体程序是:调入方(借入方)提出申请报告,经调出方(借出方)资产主管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关账、卡、物转移手续或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出借给校外单位.因公确实需外借的应首先经过单位资产主管批准,由资产干事到资产管理处办妥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借,借出单位要按时收回.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再次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六条所有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严禁外借、外拨.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设备的管理:(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设备的处理工作.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无权处理报废设备.凡属正常报废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审批和回收处理.(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三)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条件:1.使用期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或已完成其极限指标数,主要结构陈旧、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技术指标,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或接近现行市价的;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不合算的;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符合上述报废条件1—3条的属正常范围内仪器设备报废.各单位要组成3人专家组对拟报废设备认真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同时要注意保护好报废的设备,在未正式向资产管理处移交前,任何人不得将其拆卸、肢解、丢失或出售.若原使用单位需利用零配件,可在回收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留用手续.上述报废条件的第4条属非正常报废.单位应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后的两周内向有关部门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并在填报仪器设备报废鉴定书时详细注明非正常报废原因.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有关主管单位应出具意外灾害证明;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使用单位要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查后逐级上报.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报废,由资产处安全科审批(湘雅医学院、铁道校区由资产办事窗口主任审批);1万元至10万元的设备报废须由资产管理处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设备报废须经主管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设备报废须报教育部审批.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的管理.根据不同原因及责任,其处理原则如下:(一)经过鉴定并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于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试验器材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意外损失,并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二)凡因主观原因造成学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所属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及时逐级向实验室、学院(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有关主管单位报告.根据事情性质和具体情节,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1.损坏部分零配件,但该项资产经过修复能继续使用的,事故责任人应以修理价格进行赔偿;2.造成资产全部损坏并经确认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按照设备的已使用年限确定赔偿比例,具体为:(1)使用期在1年以内,照原价赔偿;(2)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折旧后价值赔偿.3.各类设备的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或派出所)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应立即派人进行现场勘察和责任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处根据证明材料认定的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金额.第三十条所有赔偿一律由计财处直接从各二级单位经费中先行扣缴,各单位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试行)》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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