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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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0 70 ) 6 0 0 ( 市 兴 隆县 人 民检 察 院 ,-I 承德 承德 ;:. - ,P I
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 ) 民族 自治地 方经 济 自治权重 一 对
视 不 够 。“ 国是 单 一 制 的 中 央 集 权 制 的 我 国家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区 域 自治 , 少 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权 力 ,对于 中央集 权来
说 , 民族 自治地 方 分 权 。” 是 很 多地 方 是 但
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参与检察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是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源动力,针对不同的检察调研主题,应邀请有资质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让他们对检察调研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检察调研的水平。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把他们纳入检察调研的全流程,一方面可以让检察调研水平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共知识分子建立更积极的互动关系。

二、加强检察调研的技术支持
基层检察机关要想更好的开展检察调研,就必须加强技术支持,从建设电子化检察系统、网络网站到科学的数据库管理等,都要给予实力的支持,让检察调研的整个流程,能够更加顺畅、高效,克服技术限制,为检察调研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
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经常超出本国范围,这就要求在开展调研时,要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与国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研,不仅可以丰富当地的知识储备,而且可以促进当地检察机关的文化交流和技术合作。

四、加强检察调研的思想建设。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我省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我省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新工作开展得越来越深人。 相对我省的民行检察工作 而言 , 创新工作 尚处于摸索阶段 , 还未能有效、 全面开
展。
二、 加强 我省 民行 检 察工作 的措 施
( ) 一 大力加强 民行检察队伍建设 民行检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 所涉及的案
专业化 队伍 , 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业 务水平 , 增强 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和实效 。坚持走专业化道路 , 培
理论 研 究 。 支持 民行 检察 干部 参 与有关 民行 检 察工 要
流动性较强 , 有些工作能力较强的民行干部 , 往往因
各 种 原 因被 调 走 。
作的学术研讨 ,撰写民行检察理论文章和调研文章 ,
努力造就高素质 的民行检察专 门人才和业务尖子 , 为 民行检察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 ) 二 建立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加强 民行检察工 作建设 的前提。有效的工作机制能使 民行工作更加规范化 、 有序化 , 确保 民行工作朝一个准确的 目标 、 在健康的 轨 道 上不 断发 展 。 1专业化分工 : 、 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案件纠 纷类型 , 确定专人办理其中一类或者几类案件。实行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我省民行检察工作 的现状与思考
● 青 海 省 人 民检 察 院 王


我 省 民行 检察 工作 的现 状
1要加大培训力度 , 、 增强业务培训 的针对性和实 效性。省院和各州市分院都要创造条件 , 积极组织 民
行检察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 , 为民行检察干
从 地 域 特 点 看 , 省可 以划 分 为 两 大 区 域 : 区 我 农
件类型广泛 , 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 , 必须不 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 才能推动 民行检 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几点思考

完善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是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参与诉讼、扩大监督范围等方面的职能,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抗诉一、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级别和审判级别的不对等,影响了民事抗诉职能在基层检察院的有效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该法条体现了对民行抗诉案件“提高一级抗、提高一级审”的立法本意,体现了对启动抗诉再审应遵循准确抗诉、公正再审的价值追求。

但该规定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仅能行使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抗诉权。

(二)监督审判活动的范围内容过窄,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基层检察在民事抗诉中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局限在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上,使得基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能很难发挥。

由于目前司法实践对判决、裁定作了绝对的狭窄的理解,从而排斥对民事调解的抗诉,而目前法院大量的案件是以调解结案,这等于说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存在很大的一个盲区,即使对违法调解,检察院也无从行使抗诉权。

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常以检察建议形式提出,但由于部分法院规定检察建议不启动或不当然启动再审程序,使之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三)监督权的不完整,影响了基层检察院民事法律监督价值的全面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是不完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做好基层监督工作的思考和体会

做好基层监督工作的思考和体会

基层监督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的具体实施,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抓手。

如何做好基层监督工作,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监督机构关心的重大问题。

在基层监督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思考和体会,现就以下几点作一总结:1. 完善监督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监督制度是基层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监督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2. 依法开展监督,健全法治意识。

在基层监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做到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健全法治意识,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监督队伍是基层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监督工作的力量和效能,确保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4. 发挥裙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互动机制。

裙众是基层的主体和基础,要充分发挥裙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的互动机制,加强与裙众的交流和通联,做到监督工作的全覆盖和全过程。

5. 强化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基层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做到监督的全覆盖和无死角。

我们在基层监督工作中,深刻认识到基层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和监督机构能够高度重视基层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为做好基层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做好基层监督工作,不仅需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警的目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坚实的步伐。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在基层监督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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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发展思路 , 变发展 模式 , 新形势 下切 实充 实 和加 改 在
强基层检察机关 民行检察工作 , 努力 改变上下 级检察 机关
民行检察业务严重不平衡 的状态 。。


突破就 案办案的做 法 , 把握 民行检察
律监 督 高度 , 能使 民行 检 察实 践跟 上 为大 局服 务 的步 才
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试点工 作 的通知》, 决 了在单 一抗 解 诉 监督模式下 , 基层 民行检察部 门长期 以来虽有监 督职权
象是 民事审判 、 行政诉讼 活动 。办 理民行检 察案件 的立足 点, 就是要紧紧 围绕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的根 本职 能 , 依法
却少有监督手段的问题 , 为基 层院指 明发展方 向的 同时 在 也明确 了具体的工作 职能 , 也对 基层 民行 检察 工作提 出了
案件微乎其微 ; 提起 民事抗诉案 件绝 大多数是公 民个人之 间的债务 、 损害赔偿 、 劳动争议 、 离婚 中 的财 物纠纷等 。这
种就案办案的做法 , 成为基层 民行检察 工作难 以突破 的瓶 颈。此种情况 出现首先是 因为法律 制度 的缺失 , 另外 的一
点, 因此基层院应将 民行 检察 工作 当作“ 把手 工程 ” 高 一 , 度重视 、 关心 、 支持 民行检察 工作 的开展 , 有效解 决基层 民 行检察工作 “ 边缘化 ” 问题 , 民行 部门 的办 案力量更加 充 使
更大的挑战 …。曹建 明检察 长在 全 国第 二次 民事 行政检
对审判机关 、 审判人员的民行审 判诉 讼活 动是否合 法实行
监督 。维护 民行审判诉讼活 动 中的司法公 正 , 是 民行检 才 察工作 的根本 职能 。 从 国家法律机 关 的职 能分工来 说 , ” 对 具体 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处 理得是 否公平 合理 , 那是 审判 机关 的职责 , 不是检 察机 关 的职责 。而就 案办 案 的做 法 , 不但 容易形成 紧紧 把 申诉 人不 服 的 民行 案件 再 审查一 次 的重 复劳动 , 还可能陷入不适 当地运用 国家权力 干预 司法 权力 行使 的被 动局 面。所 以 , 想在 民行检察 为大局 服务 要 上有所突破 , 一定 要 克服 就事论 事就 案办 案 , 甚至 把检 察 机关 自身混同于一 方当事人 的倾 向 , 民行检察 办案 活动 把 提升到对 民事行政 审判 诉讼 活动是 否违 法进 行 审查 的法
第2 9卷
第 3期





21 0 2年 3月
【 政治与法律】
对 基 层 民行 检 察 工 作 的 几 点 思 考
徐 祥
450 ) 04 0
(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 重庆 开县
摘要: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直接 应对社会 的矛盾 点, 因 自身体制和法律条 文的 限制 , 但 固守陈规 的办案模 式 已经无
法满足 当前社会 的需要 。如何 突破 民行 办案 困境和化 解社会 矛盾 , 而使 民行工作健 康深入 地发展 , 从 是值 得思
考 总 结 的 问题 。 -
关键词 : 民行检察 ; 4 L解矛盾 ; 监督 中图分类号 :9 6 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1 1 2 1 )3— 06— 2 10 7 1 (0 2 0 0 3 0 个重要原 因, 便是基层 民行 检察部 门没有从 根本把握 其基
本职能 。 “ 民行 检 察 监 督 在 性 质 上 是 对 公 权 力 的监 督 , 督 对 监
2 1 年 3月 , 01 最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察 院联 合 印 最 发 了《 关于对 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 实行法律 监督 的若
干意见 ( 试行 ) ( 》 下称《 意见》 和《 ) 关于在部分 地方开展 民
讼 实施 法律监督 J 。但从现阶段 民行检察 工作情况 分析 ,
检察机关 以公 益代 表身 份 , 提起 和参 加 民事、 行政诉 讼 的
的三大诉讼监 督工 作 中, 民行 检察 监督 就 占 了其 中两项 ,
在刑事诉讼监督 和职 务犯 罪监督 工 作发展 相对 成熟 的情 况下 , 民行检察工作已成为法律监 督工作 发展 的新的突破
察工作会议上指 出 : 要注 重发挥 基层检 察 院在执 法办 案 “
中的基础性作用 , 实现工作 中心下 沉 , 强办案 工作合力 , 增 努力解决 ‘ 三角 ’ 倒 问题 , 逐步 形成各 级检 察院各有 侧重 、
各负其责 、 密切 配合 的工作 格局 。 按 照这 一要 求 , ” 就必须
收 稿 日期 :02— 1 5 2 1 0 —1
作者简介 : 徐祥 (9 2 ) 男 , 1 8一 , 研究方 向: 法律 。
Hale Waihona Puke 徐实, 提高 民行工作的权威性。
祥: 对基层 民行 检察 工作 的几 点 思考
3 7
平、 平等 、 自愿 、 实信用 和允许 当事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 围 诚
其次 , 建立多方位横 向联 系 网络 。民行部 门不 能闭 门
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 权益 等原 则。民事 审判 活动 必须遵 循
这些原则 , 必须尊 重 当事人对 自己 民事 权益 的合 法处 分。
伐, 与时俱进 , 有所作为 。 基层 民行检察工作要突破 就案办 案的瓶 颈 , 首要 任务 是领导必须给 予重视 。要 切实转 变检察 机关 “ 刑轻 民” 重 的观念 , 把基层 民行检察 工作放在 突 出的位置来 抓。大多
的基本职 能
检察机关参加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 讼主要有 两种情 况 :

是检察机关作为 国家和社 会的公益 代表 , 提起 和参 与 民 事诉讼 和 行政 诉讼 , 通过诉 讼 维护 国家 和社 会及 公 众利 益。二 是作 为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 ,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 对
数基层检察机关 , 民行部 门 比喻成 “ 老科 室” 休 闲 将 养 或“
科室 ” 认为 民行做着无关轻重 的事情 , , 殊不 知在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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