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
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
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
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
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
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
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
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
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
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果。
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
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较为全面,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
他既强调了古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思想的重要性,又指出了中世纪教会法思想的局限性。
同时,他对启蒙时代社会契约论的评述较为准确,并对现代法治观念的触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总的来说,严存生的总结对于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轨迹和演变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总论与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西方法哲学研究的实际上是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正如已故美国法学家帕特森(E . Patterson})所说:‚法理学是由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和关于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about law)构成的。
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
一类是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另一类是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
为什么西方法学发源于古希腊?张文显的回答是: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法学认识的客观方面,即各种形式的法律(成文法或习惯法)发展为复杂而广泛的整体,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文明现象,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第二个条件是法学认识的主观方面,即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能力和作为这种认识成果的文化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在西方,古希腊时期已经具备了这两个条件。
所以,西方法学的历史长河发源于古希腊。
(张文显:二十一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p15)一、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概览)1、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注释法学派因以意大利北部的伦比亚大学为中心,故又称‚伦比亚学派‛。
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尔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
因而,他们改变纯注释的方法为既注释又评论的方法,着重从罗马法中提炼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
(张文显,p22)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饶鑫贤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105-1106页.)中对注释法学的解释:①中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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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庞德,实在法,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君主,边沁,孟德斯鸠,暴力革命,习惯法,奥克斯丁1.萨维尼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1)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自然法阶段(2)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法学家的技术要素——学术法阶段(3)第三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专家小集团的财产。
2.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1)哈特承认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存在2)他主张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3)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绝对的道德4)正义、道德都是相对的。
3.简述洛克的法治理论。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
4.简述卢梭人类不平等发展过程的三个阶段。
(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二阶段。
(3)暴君的出现,政府权力的彻底腐化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三阶段。
5.简述卢梭关于法的分类(1)政治法。
(2)刑法。
(3)民法。
(4)风俗习惯。
1.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
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
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2. 试论述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
(1)拉兹认为,全面认识法的功能,首先应规则功能和社会功能。
(2)法律的规则功能来源于其规则性,指引人们的行为,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3)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由诸多法律所确立和规制的法律制度,分别承担并完成着各自的社会作用。
(4)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5)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指体现在人们行为的态度、情感、意见和风尚之中,它并非法律的适用本身,而是法律试图获得的结果。
萨维尼,庞德,实在法,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君主,边沁,孟德斯鸠,暴力革命,习惯法,奥克斯丁1.萨维尼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1)第一阶段是法律的政治要素——自然法阶段(2)第二阶段是在政治要素中加入法学家的技术要素——学术法阶段(3)第三阶段是随着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有民众的支持,而成为专家小集团的财产。
2.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1)哈特承认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存在2)他主张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3)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绝对的道德4)正义、道德都是相对的。
3.简述洛克的法治理论。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
4.简述卢梭人类不平等发展过程的三个阶段。
(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二阶段。
(3)暴君的出现,政府权力的彻底腐化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第三阶段。
5.简述卢梭关于法的分类(1)政治法。
(2)刑法。
(3)民法。
(4)风俗习惯。
1.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
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
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2. 试论述拉兹的法律功能理论。
(1)拉兹认为,全面认识法的功能,首先应规则功能和社会功能。
(2)法律的规则功能来源于其规则性,指引人们的行为,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3)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由诸多法律所确立和规制的法律制度,分别承担并完成着各自的社会作用。
(4)法律的社会功能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5)直接功能是由法律的遵守和适用所确保完成的功能;间接功能是指体现在人们行为的态度、情感、意见和风尚之中,它并非法律的适用本身,而是法律试图获得的结果。
CABDA ACAAD BACCD DABAD;ABDE CD ACE BCD CE必然,格老秀斯,共和,科斯定理,私有制,孟德斯鸠,埃利希,哈特,实在法,格老秀斯1. 活法(埃利希)是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就是支配生活本身,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的法律。
2.法律规范(凯尔森)是指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是某个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产物,是意志行为创造出来的。
3.自然法的定义(西塞罗):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是不变而永恒的,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4矫正正义(亚里斯多德)是指对人们交往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5.隐喻性的法律(奥斯丁):隐喻性的法律是指一种非严格意义的法律,它们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连。
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
1.简述边沁关于法的基本属性(1)法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
(2)法的普遍性。
(3)法的规范性。
(4)法高于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5)法的强制性。
2.简述康德的公共正义内容(1)保护的正义。
(2)交换的正义。
(3)分配的正义。
3.简述昂格尔关于改革社会制度的措施。
(1)政治与文化的革命。
(2)批判与重建民主制度。
(3)政府组织的变革。
(4)经济组织的变革。
(5)财产制度的革命。
4.简述拉兹的法治的作用(1)法治往往是与专横直接对立的2)法治有助于保障人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确定长期生活目标并朝自己的生活目标努力3)法治对于尊重人的尊严是必不可少的。
5.《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四个组成部分(1)法典。
(2)法学阶梯。
(3)学说汇篡。
(4)新律。
1.试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1)奥斯丁以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
具体地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
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
“命令”是奥斯丁法律定义的核心,奥斯丁的法律学说因此也被称之为“法律命令说”(2)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另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3)奥斯丁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4)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即政治优势者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和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之法律制裁。
2.试论庞德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
(1)社会法学关注法的作用,而非其抽象的内容(2)社会法学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人们既可以通过经验来发现,也可以有意识地来创造(3)社会法学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是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4)社会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形式只是个手段问题,应当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问题5)社会法学强调在法律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社会学理论。
ACDCA ADDAB BADCA DBBBC;BCDE ABC ABE AE ABCD分权与制衡,官员,贤人政体,奥古斯丁,荣誉,社会功能,法理学,整体性法律,康德,耶林1.法学(乌尔比安)是指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2.整体性法律(德沃金):整体性法律(德沃金)是根据政治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一事业。
3.义务(康德):指任何人被允许去做或不允许去做的行为所受到一种责任的约束。
4.贵族政体(亚里斯多德):贵族政体(亚里斯多德)是指凡政体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作为统治者的政体。
5.一般法理学(奥斯丁)是指涉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共同的原则、概念和特征。
1.简述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征(1)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
(2)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
(3)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自然主义倾向。
(4)民主与自由思想。
2.简述西塞罗关于国家定义的核心要素。
(1)国家的产生源于人的天性。
(2)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3)国家是人们合意的产物。
(4)国家是一种法律共同体。
3.简述霍费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
(1)无权利和权利。
(2)义务和优先权。
(3)无资格和权力。
(4)责任和豁免。
4.简述马里旦人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公民人格权。
(3)劳动人格权。
5.简述现代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
(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2)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3)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是规则的概念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
1.试论拉兹的法治理论(1)拉兹的法治理论是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包括两个方面肯定和否定二个方面。
否定方面是指法治不具有任何实质的价值,肯定方面是指与法律的基本功能联系在一起(2)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
3)拉兹提出了八条法治原则:A、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B、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C、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D、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E、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F、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G、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H、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2.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他用历史的和比较(整体的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和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应5)法律自身要保持和谐——立法目的与法律内容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体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