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王海山主讲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
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
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
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
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
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
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
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李秋成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一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二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三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四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五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一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二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三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四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第一章:绪论引言:对存在、确定性与意义的追问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地理意义上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西方西方是与东方相对应的,这种对应主要是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思想:1)法律即正义2)法律即规则的集合体3)法律即法律秩序,一种社会控制4)法律还意味着一种司法过程法律思想即关于上述命题的系统的思考及体系化的观念表达思想史: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念上的连续性2、西方法律思想史解决什么问题?1)关于正义的观念什么是正义?2)关于规则的认识什么是法律?3)关于国家(城邦、社会)结构与秩序的认识法律、法律秩序与国家是何种关系?4)法律(规则)存在及以何种形式存在的意义3、如何学习法律思想史?1、了解的过程:依照时间线索、问题意识逐步了解不同时期各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和主要观点2、理解的过程:回到原典,解读经典文本,把握作者的思想脉络3、延展的过程:借助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等理论知识背景,对文本或作者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综合与创新。
4、课程设置与讲授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与思想史讲授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八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九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十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十一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十二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十三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十四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十五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十六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5、参考文献:1、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1年再版)。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王亚军主讲第一讲、绪言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1、相关概念的诠释:(1)何谓西方?“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
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
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
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
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一是抽象价值。
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
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二是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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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王海山主讲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
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
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
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
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
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
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
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
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
”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
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
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
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
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
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
但是,思想史所关注的思想并不是我们普通人的思想。
它毋宁说关注的是理论。
思想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但是理论一般说来是形之以文字的。
因此,思想史研究的材料来源一般是思想家的论着。
就法的思想或者是观念而言,西方的法律观念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社会法观念的演变,当然,这三种观念是渐次出现的,但并不是代替的关系,以至于形成现代西方法律观念三足鼎立的局面。
自然法观念的基本观点:(1)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
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或者说就是由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或行为准则,因此,它是“理性之光”,能照亮人的前进道路。
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法应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不应是个人任性意志即私欲和成见的表现。
(3)法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实现正义。
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4)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
必须对法做一种合道德性的评价。
“规则法”观念的主要观点:(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
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所以又叫“实在法”或“实证法”(positive law)。
至于其它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等,只是有比喻意义,有些则为“实在道德”。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rule of law)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对人的行为模式所作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明确规定。
它有固定的逻辑结构,能昭示人们于某一条件下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法学家们还详细论述了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包括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即每一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结构。
(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
是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或者说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无必然的和内在的联系。
因此也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他们说,你不能因某一法律与道德相悖就否认它不是法律,由此他们提出“恶法亦法”的命题。
这就是说,法律不从属于政治或道德,它有自己的独立性,它应超脱于政治斗争,也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韦伯对此作了形象的概括,他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活的法”观念的主要内容:“活的法”(living law 德文lebendes recht)又叫“行为中的法”(law in action)或“事实上的法”(law as fact)。
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 in paper),“本本上的法”(law in book)或“国家法”。
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扎根于社会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如埃利希说:“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它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这种法律叫“活的法”。
所谓活的法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这就是说,活的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能建立秩序的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在未对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和未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发生作用前,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一种本本上的东西。
相反,非立法机关制定的,如法院审判案件中所形成的法律,即判例法,社会的风俗习惯,甚至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只要它们对社会秩序的形成起作用,就都是这种法律。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本。
(3)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这个思想后来特别为社会法学中的法人类学家所发挥,他们提出了原始法、非国家法、世界法的概念。
(4)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是很复杂的,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政策等。
(5)法律不仅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且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学派普遍重视法律的实现过程及其结果的研究,有个别学者甚至认为法律的实现过程,特别是法官的行为才是法律自身。
他们也不拒绝对法律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不否认法对实现正义的作用,虽然他们对正义等作了实证主义的解释。
4.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之“史”?历史常被喻为“长河”。
其实,河的长短是相对的,河的变迁是绝对的。
对历史学家而言,研究某一文明或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历史时期的确定从属于历史变迁的分析。
对法(包括在一定文明或社会里的实证法与具有不同时代含义的自然法)发展史的研究建立在历史学的基础上。
法哲学属于意识形态,它的发展取决于思考对象的发展,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在西方文明史上,约公元前1500年;克里特岛上的米诺文明传入一衣带水的希腊半岛,演进为迈锡尼文明。
随后,古希腊城邦制度逐渐形成。
公元前338年至公元200年左右,随着古希腊城邦制度无可挽回的衰落和意大利半岛上古罗马共和国的崛起,希腊文明演变为希腊——罗马文明。
476年以后,西方文明在历史变迁中,既包容了欧洲大陆的日耳曼文化,又分化出拜古庭文化。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以及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揭开了现代西方文明史的序幕。
大致说来,西方文明史可分为古代(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467年)、中世纪(467年至1500年)、现代法三个发展时期。
由此再决定,西方法哲学史同样包括古代、中世纪和现代三大时期。
现代,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哲学史与西方文明史以及法制史并行不悖,但有意识形态发展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从古希腊到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的西方法哲学具有不同程度的形而上学特点,或者说,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自然法或二元论法哲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应该是什么”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西方法哲学,或者说从边沁到凯尔森的西方法哲学以非形而上学为主要特征。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较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方面向传统的自然法哲学提出了挑战。
严格的实证主义法学只回答“法是什么”接着,在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
如果说边沁、奥斯丁抨击的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哲学,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则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大陆,首先兴起了法社会学思潮,并波及到北美,而后又出现了继承实证主义法学路线的“纯粹法学”;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氛围与大西洋彼岸的法社会学的影响,造就了美国的法哲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和弗兰克等人的现实主义法学。
综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很难用形式逻辑加以定义。
总的说来,这一概念包含四个基本内涵要素:西方、法律、思想、史。
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律现实。
我们的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内的我们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