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
《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
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需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
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
一门科学必需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不雅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抱负。
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需是科学的定义。
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不雅的价值判断,它表白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
“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法律秩序有“个别规范”最低、“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最高构成等级制度。
三、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是一个法人及一个社团,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先由法律而后才有国家。
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系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遍及得法律秩序,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公司的关系。
战争和报复是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施制裁的两种形式。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柏拉图一、相论Idea,理念,观念,相论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相是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最神圣的,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的根本原因。
正义和善之所以是正义和善,因为它符合正义的相,善的相。
柏拉图第一次自觉的用普遍作为说明世界万物的根据,其“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是对普遍所作的自觉明白的表达,完成了古希腊哲学思维从特殊到普遍的过渡和转变。
对国家与法的考察,要从个别特殊的东西达到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根据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
由此,演绎出理想国和哲学王的理论。
二、立法思想“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法律。
”“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三、理想国*《理想国》,又译《国家篇》,是柏拉图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分为十卷,由三部分构成:1-5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6-7卷,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8-10卷,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
三个等级*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理性,意志,情欲*智慧,勇敢,节制*黄金,银子,铁认为这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就算达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集,按哲学文献传统也译为《国家篇》,理想国是柏拉图根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柏拉图设想的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与理性相适应,武士的美德是“勇敢”与意志相适应,劳动者的美德是“节制”与情欲相适应,用宗教神话进一步证明他的三个阶级的神圣性,认为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不同的人,统治者——金子,武士—银子,劳动者—铁,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的理想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二、法律的社会工程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的学说,其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工具论。
主张有用既是真理。
成功证明手段合理。
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彼此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本位主义的本性。
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由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
四、利益分类和法律的价值准则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国家作为法人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两种。
社会利益分为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庇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的利益。
三大类11种利益。
他主张法律价值准则是:是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和作用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
五、生活中的法律与法官立法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适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他主张把经验是为法律的渊源,主张司法立法化,扩大法院和法官的立法权。
六、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第一原始法阶段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手段是和解。
第二严格法阶段。
法律和其他社会秩序分开,维护一般安全。
第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符合善良道德,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
第四,法律的成熟阶段。
保障平等和安全,他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第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以最少的阻碍和消费来尽可能到满足人们的要求。
以上阶段之后是世界法阶段,一种新的万民法。
七、预防刑法理论论证犯罪是特定的人与生俱来的属性,这种典型的社会危险分子,必需对他们采取所谓的预防手段。
他认为认定犯罪不仅不需要有客不雅行为,甚至连主不雅条件也可以不考虑,司法机关就可以借口潜在违法,随意对各种社会危险分子判处刑罚。
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卢维林、弗兰克、奥利芬特、库客、穆尔。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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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
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
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
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
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
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
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
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
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
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
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
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
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
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
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原则只应被瞧作就是“实在道德”的规则,亦即奥斯丁认为的一个由“舆论建立或设定的规则”的规范系统。
18-----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就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
19-----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彼得拉日茨基更为详尽地阐述了法律中的心理学因素。
她认为,法律现象就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
“20----虽然罗马法古典时期的法学课本中充满了关于自然法(jus naturale)、自然理由(naturalis ratio)与自然理性(natura rerurn)的论述,但这些书中所阐释的“自然法”通常都不就是西塞罗所讨论的那种普遍且永恒的法律,它所反映的毋宁就是一种由人们提出的解决某个案件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某一特定的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她的《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与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她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
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就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它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就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
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就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就是万国适用的法律”。
21---柏拉图在《政治家篇》的对话录中,阐述了她不慎瞧中法律的理由。
22---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就是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征。
23----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历史不就是循环的,不就是相同的东西永恒的周而复始的。
24----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
这些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就是行善避恶。
25---斯多葛学派创立了一种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与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其终极理想就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知道下与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27----而洛克则与霍布斯不同,她指出,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任然保留着她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洛克时常把这种东西都归入财产这一概念中)的自然权利。
洛克指出:“自然法就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她人)的永恒规则”。
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就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28----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的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中心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同上帝交流,而毋需通过教士的中介。
29----孟德斯鸠的声誉主要就是以她的权力分立政治理论为基础的。
她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就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30-----对卢梭而言,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与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的其她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服从她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她全部自然权利让度给整个团体。
31-----卢梭与孟德斯鸠不同,她并未主张一种三权分立、独立、平等的政治制度。
在她所提倡的政治方案中,立法权高于其她两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象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
先验唯心主义就是一种哲学态度,这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与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与概念只就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
自由这一概念乃就是康德的道德与法律哲学的核心。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哲学中,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发生了从主观唯理论到客观唯理论的转向。
32----黑格尔认为,各个国家在进行外交事务中的主权就是绝对的与不受限制的。
国家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共同协议来解决,就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而与此同时黑格尔又认为战争就是一种保护国家内部健康与活力所必需的与有益的制度。
33----英国思想家埃蒙—伯克在著作的《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中,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并强调了传统的发展价值。
34----英国约翰-穆勒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35-----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与原则予以阐释。
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就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
法律被认为就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36----在美国,约翰·奇普曼·格雷、韦斯利·N·霍菲尔德与艾伯特·考克雷克也都对分析法理学做出了贡献。
37----自由法运动于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
该运动的支持者倡导一种比利益法学惹尼的理论更加激进的法理学方法。
这场运动的先驱者就是厄恩斯特·富克斯与赫尔曼·坎托罗维茨。
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因素与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衡平去发现法律。
38-----当我们把卡多佐的观点同美国另一位著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观点进行比较时,我们就会发现她们两个人对司法审判过程中某些主要方面的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致的。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就是逻辑,而就是经验。
作为一个伦理怀疑论者,它主要把法律瞧成就是代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的意识、并以强调为后盾的法律集合体。
虽然霍姆斯承认,在最初制定法律规则时,道德规则就是有影响的,但她却倾向于把道德瞧成就是日益变化的社会权力集团的旨趣与价值偏好。
再者,她认为,“如果能够把所有具有道德含义的字词从法律中全部消除”,那么对于解释现行的实在法来讲,就很可能就是有助益的。
它的基本哲学就是,生活实质上就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
39----康德把法律定义为“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与她人的专断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40----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乃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
所谓规范,凯尔森意指“某事应当就是或应当发生,尤其就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