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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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一定都收获不少,这时候,最关键的读书笔记怎么能落下!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学著作读书笔记(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

法学经典读书笔记

法学经典读书笔记

法学经典读书笔记为了深入了解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我阅读了一些与法学相关的经典书籍,并记录下了以下笔记。

本文档将概述我的阅读经历和书籍的要点。

1. 《法的精神》- 作者:路易斯·布朗- 出版年份:1851年要点:- 本书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和目的,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的精神来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

- 作者认为,法律应该以伦理、正义和公正为基础,而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集合。

- 法律的精神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的利益,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 通过阐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本书引导读者思考法律的力量和局限性。

2. 《法的解释》- 作者:安东尼奥·古拉尔迪- 出版年份:1960年要点:- 本书探讨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是一本法学领域的经典著作。

- 作者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应用,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 法律解释应当基于法律文本的语言和背景,同时考虑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 法律解释应该是准确、公正和合理的,旨在实现法律的公证和公正。

3. 《法的力量》- 作者:汉斯·基尔森- 出版年份:1995年要点:- 本书探讨了法律的权威和力量,以及法律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 作者认为,法律的力量在于其具有统治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能够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 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 法律的力量需要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结论通过阅读这些法学经典著作,我对法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些书籍深化了我的法学思维,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希望这些笔记可以为其他对法学感兴趣的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法学读书笔记

法学读书笔记

法学读书笔记阅读版本:[美]哈罗德·J·伯尔曼(1918—2007):《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一版相比并无重大变动)。

基本介绍:作者自称写作于1938年,至1983年出版。

写作动机:鉴往知来,寻根溯源、探索摆脱危机的出路。

立场取向:口号——“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

基本概念:解释的“革命”模式。

正文: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

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

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

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

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

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

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

《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

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

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

我是一个折中派。

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

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

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

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二、《理想国》 (2)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5)五、《法律的概念》 (6)六、《法律的道德性》 (8)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1)九、《认真对待权利》 (12)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味记录如下: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尾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

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者无法达意或者不能达意之处。

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

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合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惟独演绎推理才干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具有或者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普通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法学名著读书笔记1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法学名著读书笔记2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

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

”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

法学方面读书笔记

法学方面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法学方面读书笔记篇一:读书笔记法学《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XX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

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法学书籍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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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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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黄xx
主编:xx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

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这里所谓“西方”,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

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

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

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

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

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

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

不过,在此时
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

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

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

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

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帝国主义阶段。

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

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

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

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横向来说,西方人对法的理解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法律观念,即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首先来说说自然法natural law 或law of nature。

这种法律观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观点: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能有违客观规律;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因此国家制定法应该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非个人意志的表现;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够教人们辨别是非善恶,因此法应当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义性。

其次规则法观念,即是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把研究焦点由法的价值目标投向国家法的结构形式的法律观念。

其主要内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国家法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价值无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须遵循推理规则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应该享有任何执法的自由裁
量权(韦伯对此概括为“现代的法官指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丛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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