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思维导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
年)
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订立的互不相害的契约,法 律就是这种契约的一种。正义与法律是相通的,正义的东西只要一视同仁地适用 于大家,就是法。伊壁鸿鲁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和正义,但他并 没有把正义说成是主观随意的东西,仍然注意和强调正义的客观基础——对社会 有利,只不过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基础。
安提丰
正义在于不仅在公开场合遵守国家法律,而且在私下场合遵守自然法。但并非所 有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如雅典的法律就是暴力而非公正,因为它承认奴隶制、气 势外邦人,而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 由。
(1)他否定了智者的怀疑精神,维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把道德正义视为一种客 观的东西,认为人的诸种品德,包括正义是一种知识。(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 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3)“守法即正义”。 守法可以感谢国家的恩赐,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服从法 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苏格拉底之死】
前苏格拉底时期,哲学家 主要关注的是自然现象, 故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人类 社会诸现象,特别是道德 问题,故称之为“道德哲 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将进一步发挥他的思 想。
聪明人依靠理性认识了自己的必然性,就可以安排自己的道德生活,从而获得幸 福。正义是个人以符合自然必然性的方式而生活,从而求得灵魂的安静。他主要 是把正义作为道德问题来认识的,而法律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辅助手段之一。
正义靠斗争来实现,而不是消极服从;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只适用于人 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善、公正的;他已触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 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神的法律而存在”,他把神的法律即在自然法或正义视为 人类法律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读《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感

读《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感纵观历史,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份瑰丽的文化遗产,具有连续性和创造性,闪耀着无数智者的深邃思想。
只有读了它,才能窥见历史的浩瀚,文明的遥远,祖先的智慧。
要说人文社会科学,言必称希腊,法律亦然,古希腊深受古埃及和古巴比伦古代文明的熏染,以及地处亚欧非环海的地理环境,城邦制度得以兴建并膨胀壮大。
可当不可一世神话般的强大城邦遭受外患内忧的重创和社会变革的呼声时,希腊人开始了对以城邦制度为基础的政治法律现象的思考,由此造就了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及梭伦,等智者,开始了对城邦制度的反思,对哲学王一人治国与法律治国的思考,对国家政权结构的思考。
其中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思考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可寻得答案,“我们无法保证国王都是哲学家,也无法保证是哲学家当国王,因此法律是优等治国方案,人治只能是次优方案”,之后的亚里斯多德对法治从“良法”、“守法”进行了较为体系的论述。
当古希腊鼎盛的城邦制度被马其顿征服没落,世界性的压力山大帝国横空出世,但罗马人并没有摧毁古希腊城邦之文明成果,而是像宝贝一样供养起来,将其搬入实践,在法学领域里,自然法思想开始从书本和大脑走向了审判桌,法典编撰兴起,由此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和《国法大全》的问世。
如果说古希腊法律文化是精英文化,那么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已平民化,此时期,法学研究盛行,法学家阶层极受尊重,法学分类出现,在罗马出现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公法与私法之分,更有甚的是五大法学家的著述被查士丁尼大帝宣为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罗马人对文化的兼容并包催产了世界两大法系之罗马法系的出世,对后来法学发展极为深远。
当横跨亚欧非的辉煌灿烂的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东西分裂,并最终被强悍的日耳曼民族所灭,欧洲中世纪的天空乌云弥漫,教权凌驾于皇权,教皇凌驾于君主,基督教神学变得无孔不入,无处不渗,已独立的法学学科失去独立性,依附于神学,基督教《圣经》,《教父哲学》,《经院哲学》,成为中世纪思想文化的主流,法学虽被异化,但也得于以在神学的寄生下存续下来。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这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采用的是一种与其他课程完全不同的上课模式——读书之后交流自己的心得。
正是因为这种上课的模式,在这一学期中,我有幸读到了许多西方的法学著作。
“西方”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明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地域上包括欧洲和北美。
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人类对法律制度的认识的发展史。
虽然法律思想史区别于哲学史、伦理史和政治史,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律思想也需要从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发掘出来,甚至本身就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近代的法律思想、19世纪的法学流派和20世纪的法律思想。
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各个时期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
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读过有关前三个时期的书籍,以下仅就这三个时期法学家的著作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说明。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
古希腊出现的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于发展,并且在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中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伊壁鸠鲁、斯多葛、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要的代表作品有《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
《理想国》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的理想国。
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因此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的哲学家。
人类追求的正义与善就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题,他认为国家、政治和法律要朝向真正的存在并与人的灵魂相关才有意义。
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这正好印证了对话结尾的宣言,“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
《政治学》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些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2011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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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他提出并阐述了政体循环。
混合政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等理论,对后世的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10.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法律源于自然;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11.《査士丁尼国法大全》是罗马私法典。
12.罗马法学家法的分类: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13.《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由旧约和新约构成。
它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宣传公有;宣传守法。
14.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并阐述了神创论、预定论等,建立了完备的神权主义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提出并论述了神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理论。
15.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神权政治论。
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强调法的遵守和执行。
16.马西利是中世纪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体形式、法律的概念以及分类、立法权与行政权、教会与教会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17.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末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用人的眼光分析和观察政治法律问题,提出并论述了人性、权力和统治权术等问题,主要是阐明君主要正确对待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
君主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统治的巩固,为此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用。
18.布丹是另一位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
他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主权的概念和特点。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19.胡果-格老秀斯是(荷兰)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被后世尊为国际法理论的鼻祖,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从此,国际法学开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神命法和人为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20.斯宾诺莎法律思想的战斗性极强,这不仅表现在他以近代理性自然法为武器,从人性和功利角度探讨法律的起源和分类,矛头直指中世纪神法和《圣经》,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声疾呼,应该充分尊重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天赋人权。
21.霍布斯是英国著名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
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政体分为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最优。
把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
22.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重要代表。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和有序的状态。
但自然状态也有自己的缺陷。
人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
国家起源于契约,目的是保障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为最高、神圣和不可改变。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杰斐逊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由他起草了美国《独立宣言》,宣扬天赋人权观,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主张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24.潘恩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另一代表,宣扬天赋人权观,认为“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
强调法律和法治的作用25.汉密尔顿是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主张在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实行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
26.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法学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巨著。
认为法律同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等都有关系。
27.卢梭是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人民主权原则: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28.康德: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其哲学被称之为“批判哲学”,他的法哲学分为私法理论和公法理论。
他从义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内在的义务——正直地生活、外在的义务——不侵犯任何人、联合的义务——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认为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比较看重立法权。
29.费希特: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是康德的学生。
认为,法属于先验的范围,它是从“纯粹理性的形式”中引申出来的;把法学称为关于人类公正的科学,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是——限制你的自由并以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自由;他是西方一位从理性主义法学到实证主义法学的过渡性人物;法律的基本内涵是义务;道德讲的是法律之外的良知,而法律讲的是法规之中的义务,两者泾渭分明。
30.黑格尔: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哲学的主要代表。
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把契约看成一个过程,区分了形式的契约和实在的契约。
黑格尔哲学的抽象性决定了其法哲学的晦涩性。
31.边沁: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提出了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立法原则,是一个激进的法律改革家;把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的法律命令说深刻地影响了奥斯丁。
32.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即思维的法律命令说;他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认为两者属于不同的学科,法理学研究的是实在法,后人由此推演出“恶法亦法”的命题;他划定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创立了一般法理学。
33.梅因:英国历史法学的杰出代表,他把法律的发展总结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过程。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依次经过了地美士第、习惯法和法典,而进步社会的法律进一步向前发展,依次经过了法律的拟制、衡平和立法。
详细分析了人法、遗嘱继承法、财产法、契约法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发展历史。
34.萨维尼: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著名法学家。
认为法是“民族共同意识的表现”,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现代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习惯法、学问法和编纂法典等三个阶段。
重视法律解释,认为法律解释有四种要素: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和体系要素35.施塔姆勒: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论和其他进步内容,发挥了他的先验论和二元论,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
36.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提出并论述了法的价值、法与正义、超个人正义的法律观等问题。
37.新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和世俗自然法并存、相对自然法、实体自然法38.新分析法学:把研究对象局限于实在法;主张恶法亦法,但已不那么绝对;在坚持老分析法学以实证逻辑的方法对法律形式进行分析以外,吸收了其他的分析方法。
39.行为主义法学:注重法律主体行为的研究、主张进行纯科学的法学研究、用模公式或定理来规划法律行为的模式、注重研究影响法律行为的各种变量。
40.现象学法学:用还原法研究法律现象、把法学分为法律现象学和法律理论现象学、实证法律规则的逻辑本质是“必然性观念”。
41.多元论法学:多元的社会、多远的法,法学理论的相对性,法律文化的相对性42.新自然法学: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的两大类。
神学的自然法学又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是马里旦;非神学的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代表人物是富勒。
43.富勒:法具有道德性,即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44.罗尔斯:在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是正义论。
认为正义原则有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第二原则(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的结合),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45.德沃金:法律不仅指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并对三者做了比较,特别强调原则的作用及地位。
在权利问题上,认为权利既指实证权利,又指自然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强调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
46.新分析法学:对于法学的研究采取一种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代表人物凯尔森和哈特。
47.凯尔森:他的纯粹法学把法应当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区分开来,将法学研究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上;把法律理论分为静态的理论和动态的理论48.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理论基础上的发展,用法律规则说取代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把法律规则区分为设定义务和授予权利的规则。
不完全反对自然法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也承认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但是,从根本立场上讲,仍然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49.社会法学:19世纪在社会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