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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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相关书籍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相关书籍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相关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一些关于外国法制史的书籍,那感觉就像是坐着时光机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发展长河里穿梭,真是一场奇妙又烧脑的旅行。

先说说读罗马法相关部分的感受吧。

罗马法,那可是西方法律的老祖宗。

读着读着,我就觉得罗马人可太聪明了,也太爱较真儿了。

他们对法律关系的界定细致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比如说在财产法里,对于不同类型的物,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还有各种取得财产的方式,什么先占、添附之类的,感觉就像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规则游戏。

不过呢,这也反映出他们严谨的思维方式。

罗马法能在古代就发展得这么完备,而且还能一直影响到现代的法律体系,就像是一棵大树,根扎得又深又广,不断地给后世的法律输送养分。

再看看英国法的部分。

英国法那就是个“老顽固”,充满了传统和习惯的味道。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就像是一场民间习俗和法官智慧的大融合。

那些法官们就靠着一个个案例,慢慢构建起了庞大的法律体系。

案例法这个东西,有时候真让人哭笑不得。

同样的事情,因为某个细节不同,判决就可能完全不一样。

这就好比你要照着食谱做菜,可食谱里有些步骤写得模棱两可,全靠厨师(法官)的经验和感觉。

而且英国法里那些古怪的术语,什么令状、衡平法之类的,读起来就像在破解密码。

但是,这种基于经验和先例的法律体系也有它的魅力,就像一个老房子,虽然结构复杂又有些破旧,但每一块砖都承载着历史和故事。

还有法国法。

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法律变革那叫一个波澜壮阔。

法国人像是突然觉醒了一样,要把旧的法律体系彻底推翻,建立一个全新的、符合平等、自由、博爱的理想世界的法律制度。

拿破仑法典那可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它简洁明了,把各种法律关系梳理得井井有条。

和罗马法比起来,它更像是一个现代法律的样板,把启蒙思想里的那些理念实实在在地变成了法律条文。

读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就像看一部热血的革命电影,充满了激情和理想主义的色彩。

读这些外国法制史的书籍,让我明白了法律可不仅仅是一些枯燥的条文。

它背后有着深厚的文化、社会和历史背景。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外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一直以来,都很喜欢历史。

人们常说,读历史可以明智。

学习历史,我们就像是以一个“局外人”或者“外行人"的身份和眼光对某些事物进行了解和认识,虽然难免见解浅陋,但是因为旁观者的身份,所以往往能揭示出些许事物的实质和特点。

学习外国法制史也是同样的感受。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了解、学习外国的法制史,不仅仅是需要知道在那个我们未曾经历过的时代各个不同国家、地区或者不同年代的法律制度,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从这些制度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至今都闪耀光芒的那些优秀的法制思想或制度,从而得出这些制度中值得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部分。

纵观法制史发展至今,我们步履蹒跚地走到现代,回头看时,汉谟拉比的石头字迹清晰,雅典的广场人头云集,罗马的市井繁华如梦,中世纪“异端”运动沉渣泛起,大革命的烽火颓然熄灭,法西斯的幽灵若隐若现,《独立宣言》的光芒强劲而寂寞,每一个脚印都带着血色。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外国法制史就是外国先人们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历史。

这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人类对自我的认识不断升华的过程。

一部外国法制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弱肉强食的历史.那些负载在古老文明上的法系无一例外地被消亡或异化,身不由己地走进了欧美架构的世界中。

强法取代弱法,强权统治弱势,即而今,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都不得不与世界“接轨",因为制定规则的不是我们。

为了生存与发展,我们不得不去适应。

对于外国法制史包括资产阶级立法思想,其正确性与科学性是我们不得不心生敬佩的。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宪法至上”,这与中国先明哲人的思想极具相似,光辉灿烂。

但是目前在我国,我们总说要借鉴这些优秀的思想制度,却只是流于形式,未涉及到根本。

要改革,宪法必须崇高,法官必须独立,不参与任何党派,人民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顾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权力才不能随心所欲.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后劲.中国共产党曾经带领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争取到民族的独立和自由。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After delving into the history of foreign legal systems, a fascinating tapestry of evolution and adaptation unfolds.It"s intriguing to observe how various societies have constructed their legal frameworks, reflecting their unique cultural values and historical contexts.The diversity in legal traditions offers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human civilization"s quest for justice and order.在深入探索外国法制史之后,一幅充满演变与适应的迷人画卷徐徐展开。

各种社会构建法律框架的方式,反映出它们独特的文化价值观和历史背景,这无疑是极富吸引力的。

法律传统的多样性为我们理解人类文明对正义与秩序的追求提供了深刻的洞见。

The common law system, rooted in English tradition, emphasizes judge-made decisions and precedents, which grant flexibility and adaptability to the law.In contrast, the civil law system, derived from Roman law, relies heavily on written codes and statutes, valuing consistency and a structured approach.Both systems, however, share a fundamental goal: to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society.普通法体系,植根于英国传统,强调法官制定的判例和先例,这赋予了法律灵活性和适应性。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读古希腊古罗马法制史有感

读古希腊古罗马法制史有感

读古希腊古罗马法制史有感国际商学院2012级7班谢琰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而且通过历史传承为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渊源之一。

罗马法律文明对后世的影响首推其精致的法律制度。

它是古代欧洲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广义上的罗马法,是罗马在发展过程的不同时期先后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城邦中,成文法不是很发达,也没有产生独立的法学。

但是,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和政治思想论述了人类法律现象的一些根本问题。

期中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家和思想学派,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等。

古罗马大量继承了古希腊的经济文化、政治,其中也包括了大量法学理论。

而西塞罗就是当时伟大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同一时期还有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做出了巨大贡献。

先谈一谈苏格拉底吧,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伦理家,是奴隶族贵族派的代表。

他的思想主张主要包括三点:一、认识你自己二、美德及知识三、守法即正义。

在那样一个封建的世界观下,他能冲出重围,拥有较当时而言较为进步的思想已不是常人能做到的。

或许伟人总是不被世俗所允许,在民主制恢复以后,他以“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的罪名而受到指控并被判处死刑。

他虽有机会逃出,但坚持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条,于公元339年在狱中服毒自尽,年约70岁。

我们无法评判他的对错,因为他们的世界我们无法懂得,他们一辈子都坚守着自己的信仰——这在他们看来是要用一生去追寻并坚守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东西。

“有的人死了,但他还活着”。

苏格拉底的思想永远影响着人们,还因为他教出了一个好学生——柏拉图。

他最著名的一本书就是《理想国》。

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思想,在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

西塞罗则是古罗马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

他给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结合体。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10061072 孙承根一学期的东西方法律文化课已经结束,我从这门课中学到了很多知识。

老师从很多古代法律案例中分析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让我受益匪浅。

从法律性质来看,东方的法律是一种公法,它强调的是群体和国家的利益,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统治者为维持自己的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社会实质是一种人治社会,他不同于西方古代的法治,即统治者自身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西方法律的起源是古希腊法律体系,它实质是一种私法,它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法律的地位是高于统治者的,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表现了苏格拉底以己之身践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古希腊的“陶片放逐法”针对的不仅是平民,放逐的对象是包含任何人的。

在古希腊历史上,曾经有数位执政官被陶片放逐法放逐。

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种公法,本质上是刑事化的法律体系,即以刑事化的方式来处理刑事和非刑事问题;而古希腊法律本质上是民事化的的法律体系,它以民法和商法的发达为主要标志。

从法制观念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传统上,中国古代经常将“刑”、“法”、“律”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刑法”所以中国古代通常是刑、法不分的。

而古希腊则不同,他们的刑是刑,法是法,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将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中国古代竟然还会发生因上朝迟到而判刑的事,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在量刑方面严重不足。

从法律与思想文化上的联系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儒家思想的法律,西方法律则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标榜道德伦理的,导致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变成道德的强制执行工具,而道德则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为法律穿上能被人接受的外衣。

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古代社会维持着儒家封建体制。

西方法律是宗教化的,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宗教力量达到巅峰,自由和权利不再是人人共有,而是上帝赋予的,教廷则是最高的法律制定、解释、执行机构。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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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之自然法评价
一、前言
记得在第一节课上老师便有提到,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有自然法思想。

这与中国古代道家消极顺应的思想有所不同,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种基于事物本性的法律,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并非由个人意志或者群体意志来决定,而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这段话给我印象深刻,也让我对自然法到底为何能够带给西方法律界甚至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带来如此重要的影响产生了很大的兴趣。

一般而言,自然法思想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古代早期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自然法思想、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现代新自然法学思想。

二、简述
(一)早期:规律与秩序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主要围绕“规律和秩序”这一核心命题。

赫拉克利特作为早期代表之一,提出过十分经典的观点,“智慧是对真理的探求,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据其行事”。

这一观点经过斯多葛学派处得到发展,其将自然置于哲学的中心位置,认为自然是弥漫于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其具有普遍理性。

可以这么理解,把握整个宇宙秩序,是十分关键的。

而在智者学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来,其注意点则更多转向社会现实层面。

智者学派由于本身为职业教师,所以其主要为社会约定论的支持者,柏氏和亚氏对于正义都有不同的划分,但都强调道德正义(自然正义)高于法律正义。

至于古罗马的西塞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人,受到斯多葛学派影响,对于自然法的认识在于支配宇宙的理性。

在这一阶段,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主要在于理性法。

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

(二)中世纪:神性与人性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主要为圣·奥古斯丁以及托马斯·阿奎那。

从奥古斯丁将自然法人格化的努力后,阿奎那则更多地偏向集中体现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之中,其对于法律的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自然法是人能够据此推导出永恒法的原则。

虽然这一时期两位主要代表人物仍旧未脱离神性去谈论自然法,但是却在各自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对人的地位的提高——“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这也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登台提供了一个契机。

(三)近代:理性主义
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学更加注重人在自然法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将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社会契约等理论相结合,所以更具变革色彩,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走向运动,并且在美国独立战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中都有一定运用。

近代自然法汲取古代自然法学和中世纪自然法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格劳修斯、孟德斯鸠等人作为代表人物,前者提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批判,即为本性法。

三、评价
自然法所衍生出来的效果是深入而又持久的。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为后来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等多个重要的社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古典自然法学对多国的独立、宪政等国家命运取向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旗帜类的思想及实践指引是其对于西方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

其在继承古希腊罗马以来民主法治的成果的基础之上发展出的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对于西方至今仍旧起着必要和重要的作用。

对于个体而言,西方人权利意识昭彰的历史及文化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自然法的观念。

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等方面的自自然法理念发展而来的系统学说为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平、理性、民主、平等是自然法几千年来发展中亘古不变的要义,也是人们追求正义的不竭动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自然法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8世纪,分析法学派等登场时对于自然法学批判的在于自然法学派实际上很难解释法律的因地而异,反对自然法学的学者譬如休谟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动机和经验的产物,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法。

二战之后,新自然法学出现,但毕竟与原先的自然法学的思想内核有非常多的不同,也很难再出现古典自然法学及其之前的那种鼎盛时期。

缘由在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较为偏向哲学,尤其是形而上学,很难为实践经验加以证明;同时,其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使得现存社会秩序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质疑与危机。

但我们也不得不说,如果没有自然法学的存在,整个人类社会必将在更长时间的黑暗中,在更加崎岖的道路上徘徊更久。

正是自然法学使得正义、平等、法治等理念成为我们如今社会的思想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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