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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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001]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综合效益,促进代建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承担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具体实施对市级代建名录库单位及其代建项目的管理考核。

各市、区代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统一考核。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代建办通过检查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运用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管理考核采用年度综合检查和定期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抽查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核内容按照《代建项目现场巡查表》(附表1)执行。

年度综合检查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考核内容按照《代建单位考核评分表》(附表2)执行。

现场检查应建立书面考核档案,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代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代建单位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代建办提出复核申请。

市代建办按照《代建单位评价等级表》(附表3)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代建单位,以各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代建项目现场巡查得分。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考核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不合格。

苏住建规【2011】1苏州外地企业进市

苏住建规【2011】1苏州外地企业进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1〕1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住建厅《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我局对原《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苏建设规〔2009〕9号)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将新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附件: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苏建筑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为苏州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按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内、以外地区,又分别称为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本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实行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押证、信用手册、执业人员登记、动态核查和综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经理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并符合拟承揽项目等级要求;2.参与房建、市政(不含地铁轻轨)、装饰项目承发包活动的企业,其项目经理近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施工业绩不得低于本次拟承揽项目的规模标准;3.属分包工程的,应当征得业主和总包单位同意;4.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办[2017]20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二)在本市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

资格后审招标评标

资格后审招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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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选承包商制度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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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印发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 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试行)等7个配套文件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 绿化)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录取名额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业绩标准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规程 ;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工作投诉处理办法 。 2011年预选承包商名录类别增加了造价咨询、房屋修缮专业,印 发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修缮、造价咨询) 基本条件(试行)》等6个配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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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选承包商制度出台背景及实行过程


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政府工程牌” 经验,率先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其核心内容是政府作为建设单位进行定期的、集中的、规范 的对承包商资格审查,确定承包商名录,选择一批综合素质 相对较好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以保证政府 投资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招标择优的目标。 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人必须在该名录中依法确定承包人,未列 入名录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该制度是对招标投标资格 预审制度的改革,也是对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补充 与完善。 市住建局和监察局多次进行调研、学习,听取广泛意见和建 议,向市政府递交了《关于在我市政府投资工程中实行预选 承包商制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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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苏住建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苏住建规〔2012〕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苏州: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苏州: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用 、 筑装 饰 、 建 园林绿 化 、 招标 代 理 五个 政府 投 资建 7 5 米 。同 时 , 2 7千 结合 南疆 三 地州 无 电地 区 电力建
筑工程专业 , 总计确定 了 55 1 个名额 , 其中房屋建筑 设规 划 、 农牧 民安居 和搬 迁定居 工程 规划 , 主动跟 进 10 、 4 家 市政公用 10 、 3 家 建筑装饰 10 、 0 家 园林绿 生态 移 民 、 民定 居 、 震 安 居等 民生工 程 , 大 限 牧 抗 最 化 10 招标代理 4 家。 0 家、 5
苏州 : 实施预选承包 商制度
新建 机组按 时投 运 。在 配 网建设 方 面 ,进一 步完 善
在借鉴深圳 、 香港等地经验的基础上 , 苏州市 10 1 千伏 及 以下 电网 , 增加 10 1 千伏 变 电站 布点 , 尽 将在江苏省率先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 ,凡政府投资 快在喀什市老城 区、 和田市 、 阿图什市及 3 千伏 变 5
国家电网: D亿 打 7 2 造南疆电 网
近 日, 国家 电网所属新 疆公 司正 式 出 台意 见 , 计
护企业 进行 管理 , 在招投 标 、 但是 日常考核 等方 面没
有 一个 统一 的规范 。 出台该《 规定 》就是 为 了加 强城 划 2 1 2 1 年投资 10 , 00至 05 2 亿元加快南疆三地州电 区园林绿 化管 理 ,更好 地对 城 区绿地实 施社 会化 养 网建设和无电地区通电工程步伐 ,为三地州经济社 护 管理 。 按照该 《 定》 园林绿地 社会 化养 护在政 府 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可靠、 规 , 经济、 清洁的供电保障。计 确定 的招标 市场 公开招 投标 ,参 与投标 企业 应具 备 划 新增 7 0 5 千伏 变 电容量 10 兆 伏 安 、 50 线路 40 2 公 养护 工程所 要求 的园林 绿化工 程 资质 ,通过 养护 技 里 , 新增 20千伏 变 电容 量 15 兆伏 安 、 路 19 2 88 线 50 术培训 ,并取 得合格 证 书 ,同时须通 过 资产财 务状 公 里 , 高新 疆主 网 向南疆 三地 州 电 网的输 电能力 , 提 况 、 营业绩 、 经 人员 和 机械 设备 等 情 况 的资 格 预审 。 中标 单位养 护期 限一 般为 3 ,由管理 单位 与 中标 年 单位 签订 园林 绿地 养 护承包合 同 。 逐 步形成 覆盖 喀什 、 克州 、 团农 三师 的双 回路 20 兵 2 干伏大 环 网 ,建成 覆盖 和 田地 区和 兵 团农 十 四师 的 20千伏 双 回路 电 网 , 争 “ 二 五 ” 间 70 伏 2 力 十 期 5千 电网延伸 至喀什 。 快 电源配套 送 出工 程建设 , 保 加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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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基本条件(试行)一、申请加入名录的工程总承包商、工程专业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企业可不提供);(三)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申请人在苏州市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具体业绩标准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业绩标准》);(四)市外施工企业在苏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在苏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300平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电话、电脑、传真等办公设施;特级、一级企业有和本企业办理劳动社保关系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企业有和本企业办理劳动社保关系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三)具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四)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申请人在苏州市有至少2项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代理业绩(具体业绩标准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业绩标准》);(五)市外招标代理企业在苏州设有分支机构,并在苏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150平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江苏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不少于5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园林绿化)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本细则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专业、园林绿化专业)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一、工程质量状况计分标准(zl)1.申请人工程质量状况记分(zl)(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质量评分(z)/100*20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质量评分(zl)为60分。

(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2、1、0.5分。

全国范围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加3分。

江苏省级奖:江苏省“扬子杯工程奖、江苏省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紫金杯)、江苏省优质市政示范工程;苏州市级奖: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苏州市建筑装饰”天堂杯“优质工程奖、苏州市市政优质工程;县市级奖:各县级市优质工程奖;其中:装饰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承建项目、参建项目鲁班奖、国家优质奖工程有效期为三年,省优工程有效期为二年,市及其县市优工程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截止日以新的发文之日计算。

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二、工程安全状况计分标准(aq)1.申请人工程安全状况记分(aq)(总分20分)=申请人工程安全评分(a)/100*20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申请人,其工程安全评分(aq)为60分。

(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住建部、江苏省级、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加3、2、1、0.5分;部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三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二年,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有效期为一年,以发文之日起计算。

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重复记分。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计分标准(lh) (考核前两年度)1.企业获得国家级、江苏省政府、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文明单位等荣誉的,分别加5、4、3、2分(满分为5分);2.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每次加3、2、1分。

企业获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再加2、1分。

若同一工程获同一类的不同级别的奖项的,则以最高得分为准。

3、企业获得过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政府“重合同、守信誉”表彰的,分别加3、2、1、0.5分。

(不重复计算)四、纳税额计分标准(ns)(总分40分)申请人纳税总额包括申请人在前两个年度在苏州市交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申请人将其纳税总额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分解到所申请的各类别和组别中,形成所申请的类别的申请人纳税额度。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不大于40分。

申请人纳税额大于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的,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作为特殊贡献予以奖励。

第一批名录类别和组别满分纳税额如下:单位:万元申请人纳税得分=(申请人纳税额/所申请类别、组别满分纳税额)* 满分值五、不良行为记录计分标准(bl)(考核前两年度)1.受到住建部、江苏省、苏州市及其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4、3、2分。

2.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每起扣10分。

3.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每起扣5分。

?4.经税务机关确认,存在欠缴税款、未按期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

5.在苏州市发生的其它不良行为(以市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为准),每条扣2分。

六、履约评价记分标准(ly)(第一批考评时暂不列入评分范围)由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具体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分别给出3、2、1、0分,所有项目累计后的算术平均分,即为企业的履约情况得分。

七、特殊贡献分(ts)1、前两个年度参加苏州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每次加2分。

参加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活动的,加1分。

2、申请人各类别、组别的纳税额超过满分纳税额的部分,对于申请总承包类别的采用插入法,每200万元加1分;对于申请专业承包类别的采用插入法每50万元加1分。

纳税特殊贡献分最高以5分为限。

3、企业为苏州外经工作作出贡献,前两个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含分包)营业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加2分,采用采用插入法,每超过1000万美元的,加一分,最高以5分为限。

八、综合评分(zh):zh= zl+aq+lh+ ns-bl+ly+ts苏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试行)本细则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招标代理)名录的评分和考核。

1.业绩计分(YJ)⑴申请人业绩计分为在苏州市招标代理工程业绩分(QYJ),不大于2 0分。

前两年度代理的工程项目按中标价分段考核得分。

Ⅰ组: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的,得满分20分。

其中,中标价满3亿元的,得5分,3亿元以上部分按插入法计;Ⅱ组: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得满分20分。

其中,中标价满1亿元的,得基本分5分,1亿元以上部分按插入法计。

⑵申请人人员业绩计分为在苏州市记录的招标代理工程负责人业绩分(RYJ),不大于20分。

前两年度代理的工程项目,每人最多得4分。

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每个得4分;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每个得2分;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1分;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每个得0.5分。

代理评价意见必须为合格以上。

2.获奖情况计分(HJ)前两年度获江苏省优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称号的,每获一次得5分。

3.不良记录计分(BL)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前两年度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公布的招标代理企业考评扣分值。

4.纳税额计分(NS)申请人纳税额计分,以申请人前两年度在苏州市缴纳的营业税纳税额计,满分为10分。

各组别满分纳税额(NMi)如下:Ⅰ组:企业前两年度在苏州的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得满分10分,按插入法计算。

Ⅱ组:企业前两年度在苏州的营业税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得满分10分,按插入法计算。

5.综合评分(ZH)ZH=QYJ+RYJ+HJ+NS-BL附件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录取名额附件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程业绩标准(试行)一、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组别的业绩是2种不同类别的工程二、业绩证明资料包括:1.工程合同;2.施工许可证(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许可证,园林绿化工程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3.竣工验收证明(专业承包商可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结算书(以造价作为考核指标的业绩提供,未提供的工程以合同金额认定造价);5.代理合同、代理机构评价意见表(只用于招标代理企业)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5: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一、审查项目:企业申请加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资格审查。

二、审查依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

三、审查收费:不收费。

四、审查方式:每年一次定期受理、集中审查。

五、受理部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市(县)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指定受理窗口)六、管理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办公室)七、审查程序(流程):公告——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布。

1.公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中国招标网(http:// )、中国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事项;2.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并同步在网上申报。

材料应装订整齐,内容包括:(1)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4)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招标代理企业不提供)或有关证明文件;(5)在申请前两个年度内,不少于2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相对应申请类别和组别的工程业绩证明(含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证明);(6)符合《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分细则》要求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材料;(7)外地企业驻苏州市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房产证或购买合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8)申请前两个年度在苏州市纳税的证明;(9)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10)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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