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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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依照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不是能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本人对本案是不是具有第三个要素即是不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大体原那么。

为了避免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标准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归纳,其中“第八项规定,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阻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

辩诉人以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打算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咱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

咱们不能在冲击行政权利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利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阻碍。

本人却以为,“造成恶劣社会阻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专门大,怎么样确实是恶劣社会阻碍?社会阻碍达到什么程度确实是恶劣?尚未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刻跨度为2004年至2021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一年一个,如此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阻碍吗?若是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能够够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乃至上百个,几百个。

职务犯罪律师一文简述职务犯罪律师

职务犯罪律师一文简述职务犯罪律师

职务犯罪律师一文简述职务犯罪律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而职务犯罪律师则成为了这个领域的中坚力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职务犯罪律师。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在国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中从事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职务犯罪种类繁多,包括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等。

职务犯罪律师的职责职务犯罪律师是指专门从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

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职务犯罪律师会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见并解释法律条文。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会向被告解释他们所面临的指控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

在提供咨询时,职务犯罪律师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

辩护除了提供咨询,职务犯罪律师还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

律师必须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告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职务犯罪律师需要采取战术性策略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协商和谈判职务犯罪律师可能会与检方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达成最佳的协议。

这可能涉及交易,例如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减轻被告所面临的刑罚或免除指控。

律师必须保持谨慎和独立,以确保协议符合被告利益,并且不会对律师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

出庭护辩职务犯罪律师必须代表被告出庭并护辩。

他们必须准备好针对指控的辩护策略,并向法庭展示证据和提供证人证言。

律师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并尊重法官的指令。

如何成为职务犯罪律师要成为职务犯罪律师,首先需要考取法律证书,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之后,可以通过参加专业的培训和工作经验的积累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职务犯罪律师的重要性职务犯罪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犯罪的打击,职务犯罪律师在其中起着维权、降低社会成本等重要作用。

因此,职务犯罪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要求较高。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在我国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相信这只是少部分人的行为,在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发生。

但有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人起诉,该如何进行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赢了网为大家解答。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 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张XX、王XX 合伙,及与李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王XX负责财政补助,张XX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详见张XX、王XX口供卷第15页、第94页)3、XX在向张XX、李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17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张XX及李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张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李XX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犯罪案例一、案情概述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律师张某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观上认为案件胜诉希望不大,于是企图与原审被告达成一定的交易,通过向原审被告索取财物来达到为被告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的目的。

在案件审理阶段,张某多次与原审被告进行私下沟通,企图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贪污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分析1.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收受财物,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犯罪。

在该案中,张某以自己作为辩护律师为名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要求原审被告给予一定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贪污罪的行为。

2. 渎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违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

在该案中,张某作为律师,滥用了自己的职权,不仅违背了律师应当坚守的职业操守,更严重地玩忽职守,致使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严重失序,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构成了渎职罪的行为。

3. 泄露机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该案中,张某通过私下与原审被告进行沟通,可能由于工作疏忽或者私心杂念,泄露了法庭审理案件的相关机密信息,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因此构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

4.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该案中,张某企图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通过挑动案件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制造事端,并在此过程中达成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三、案件审理及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律师张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律师张某利用律师身份,涉嫌贪污、渎职、泄露国家秘密、寻衅滋事等行为,给国家法律、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包括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有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事实与理由。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签字,日期。

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

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

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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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

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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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长征,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江西省瑞金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X)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长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于201X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长征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长征在担任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将公款15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34.117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长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职务犯罪律师规定怎样?

杭州职务犯罪律师规定怎样?

杭州职务犯罪律师规定怎样?很多国家机关的或者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的高层,都存在这职务犯罪的行为,经常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甚至有些贪图美色,非常的腐败。

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的风气。

而职务犯罪律师就是专门从事这一犯罪行为的律师。

很多国家机关的或者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的高层,都存在这职务犯罪的行为,经常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甚至有些贪图美色,非常的腐败。

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的风气。

而职务犯罪律师就是专门从事这一犯罪行为的律师。

下面就和小编来了解一下杭州职务犯罪律师一、职务犯罪律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体制问题也日渐凸显起来。

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以经济犯罪的形式出现。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专业化更强、细分程度更高的专门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应运而生。

职务犯罪律师的概念是由北京梁昆贤律师率先提出的,梁昆贤律师早先曾任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对我国的现行体制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与认识,他认为我国目前呈高发态势的职务犯罪与我国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监督与制约机制缺失存在着某种关联性。

为探索我国体制改革问题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也为充分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梁昆贤等律师在北京倡导发起了一个小型的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群体,以学术沙龙的形式,不定期地交流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并在一些专业的媒体上发表论文和各种评论文章。

由于群体对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极高,因而虽然知名度在不断提高,但群体人数一直未能同步扩大,远不能满足社会对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的需求。

相信会有更多德高业精的律师加入到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群体中来,为我国的人权和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1]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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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一、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
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随心所欲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三)本罪与其他法条的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就是法条竞合原则。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

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体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性质和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

滥用职权罪必须以滥用职权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完全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则不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虽有滥用职权但其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比如山东省金乡县两名协警滥用职权案,两被告在协助警方查纠无牌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车辆进行追缉的规定,对一辆无牌摩托车进行追逐,致摩托车驾驶人撞车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是由于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的派遣,并且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迹象,两人也均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

故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协警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结果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
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而后者则是过失犯罪。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积极主动违背指责,而玩忽职守则是不认真负责履行职务的行为。

比如温州市副市长叶某滥用职权案,叶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明知应某等人控股的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该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有关部门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一百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考虑案发后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某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滥用职权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在形式上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但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两最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泛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滥用职权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处罚
(一)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遭受重大损失”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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