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第⼀章森林资源资产概述森林是陆地⽣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是⼈类社会的极为重要的财富,是林业企业赖以⽣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产资料的重要来源。
森林还在⽔源涵养,⽔⼟保持、防风固沙、净化空⽓,美化环境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是⼈类⽂明的摇篮、现代⽂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类⽣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和环境条件。
长期以来认为森林资源主要是⾃然产⽣的,因⽽只有使⽤价值,⽽没有价值。
没有将森林资源作为资产来管理、来经营,这种错误的理解与认识使⼏⼗年的林业建设发⽣了很⼤的失误,产⽣了许多不良的后果,从⽽导致了森林资源锐减和不应有的环境破坏。
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经营是森林资源经营的⼀个飞跃。
它是从资源产品经济向资源商品经济的必由之路。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进⾏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经营的⼀项重要⼯作。
通过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评估,既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使⽤效能,⼜能正确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障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种有助于提⾼森林资源资产使⽤效益的重要的管理⼿段,对于深化林业改⾰,发展社会主义的林业经济建设,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节森林资源森林是以多年⽣⽊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物等在内的⽣物群落。
森林资源应包括林地、林⽊及其空间范围内⽣长着的⼀切动物、植物、微⽣物和其⽣存及发挥作⽤的⾃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林地⽣存的野⽣动物、植物和微⽣物。
森林,包括乔⽊林和⽵林。
林⽊,包括树⽊和⽵⼦。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资源是⾃然资源的⼀种,是⼀种结构复杂的的特殊的⾃然资源。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2页文档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2、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3、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福建农林大学)

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论第一节森林资源资产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概念及特点(一)相关概念。
资产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构成(二)森林资源资产和一般资产一样具有下列特性:获利性、占有性、变现性、可比性、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二、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一)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基本原则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2)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原则3)维护其他非国有经济主体合法地位的原则4)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二)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内容及依据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及其依据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及其依据。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满足要求:(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2)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3)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
2、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时效性、公证性、权威性、责任性风险性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和依据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料依据第三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操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贡献原则、预期原则第四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职能和作用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评估目的的特定的需要主要是指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为:1、以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评估2、以确定和检查经营者经营状况的责任为目的的评估3、以重新认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为目的的评估4、以解决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为目的的评估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职能评价职能、评值职能、界定职能、公正职能、提供价值尺度的职能、优化资产配置的职能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第五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基本概念一、历史成本标准二、重置成本标准1)复原重置成本2)更新重置成本三、现行市价标准与重置成本标准异同(1)计价的角度(2)受市场条件制约程度(3)价格包含的内容(4)运用的条件2、决定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1)基础价格(2)供求关系第一节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利息、本金、现值、终值、单利、复利二、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一)单利计算1.单利终值F=A+A×n×p%=A(1+p%×n)2.单利现值(二)复利计算1.复利终值2.复利现值3.普通年金的终值例2.1杉木用材林的轮伐期为26年,每年投入的管护费用为90元⁄公顷,年利率为5%,主伐时应在主伐收入中摊管护费用成本多少钱?递缩等比数列,根据等比数列n项求和公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九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森林 资源资产财产构成界定的依据主要有:
(1)有关的自然资源法规, (2)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
森林资源资产界定满足如下要求:
(1) 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 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
➢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必须根 据被评估资产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 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 有所变化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 法、参数和依据。
➢在使用资产的持续经营原则时,必须充 分考虑以下条件:
1、该森林资源资产能以其提供的服务和用 途,满足所有者经营上的期望的收益;
2、该森林资源资产尚有显著的剩余使用寿 命(主要指经济林等资产);
9、199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10、1997《关于加强森林资产评估管 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1、1997福建省森林转让条例 12、1998《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
第一节 森林资源及森林资源资产
一、森林资源
1、概念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 以森林环境为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 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它具有一定的生 物结构和地段类型并形成特有的生态环境。 在进行科学管理及合理经营条件下,可以不 断地向社会提供大量物质产品、非物质产品 及发挥其多种生态功能。
产品和服务的集合称为森林资源。
广义的角度理解,森林资源应该包括二部分, 一是直接的实物资源,二是间接资源
(1)直接资源 ①林地资源:现实和规定将要用于种植林木 的土地。 ②林木资源:成片或单株的树木,包括利用 木材的树木和利用果、叶、茎、根等非木材 的树木。 ③林中其他植物资源: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 物。 ④林中野生动物资源:包括所有的兽、鸟、 昆虫、鱼类等动物。 ⑤林中的非生物资源:水、石、矿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第一节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的测算是十分复杂的。
木材不是一种标准的产品,它以各种各样的大小、形态和等级出售。
在现实森林中,没有两个林地质量、地利等级完全相等的林分。
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必须考虑评估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正确地了解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各种因素,对于做好评估测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目的决定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不同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其评估的思路、评估依据、作价的标准均不相同,其评估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评估中价值类型可分为市场价值类型和非市场价值类型,非市场价值类型有投资价值类型、清算市场价值类型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其他任何资产评估一样,它的结果取决于评估的目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拍卖、转让、联营或股份经营,也可以是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是企业的清算。
不同的评估目的,选用的评估方法、精度要求和评估结果是不相同的。
出售、转让成熟龄的林木资产,购买者收购这些林木并立即采伐的这类评估中。
评估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类型。
这类评估主要考虑市场的交易价格,按现行市价法和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而且要求较高的精度,通常要求进行作业设计调查,作出伐区的工艺设计,并按设计书的结果,按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
对于林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一类评估。
这类评估是属于清算价格类型。
这类评估结束时并未发生直接的现金交易。
抵押资产的接受者主要考虑该林木资产的价值是否能抵上他所放贷出去的资金,在快速变现时能否将其收回,要求较高的保险系数,评估的结果一般比实际价偏低。
但现实评估中,银行一般要求评估出市场价值类型,然后自行打折。
这时评估出的市场价格经常比正常价格稍高。
对于联营或股份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这类评估属于投资价值类型。
它直接关系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要求有一定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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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学中的资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定义 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收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 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者 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 和其他权利。
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 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 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 何,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 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 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具 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 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 映出来。
(4)资产与财产
对比资产而言,财产则是法律概念,法学中财产是以 所有权为核心,只有符合所有权要件,才能成为企业的财 产,强调其法律形式。从资产评估的角度而言,一切具有 商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各类财产和权利,只要由主体拥有 或控制,就视为企业的资产,而不是看其在法律上是否符 合所有权的要件。即资产评估的资产界定是以控制权为依 据,而不以所有权为企业资产的界定依据。这也就明确了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界定原则,同时也揭示了资产与 财产的区别。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念及特点
一、森林资源
1、森林 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一个以树
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包括乔 木和竹林”。
在我国,通常以“有林地”定义森林.
1)郁闭度达到0.2(包括0.2)以上为有林地。除郁闭度规定以 外,还有面积上的要求。在我国,天然林面积达0.1hm2, 人工林、经济林等达1亩(合0.067hm2)以上为森林。
• 资产是一种权利
面对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资产,要估算其价值,首先应判 断其价值的前提。
【美】约翰·阿利柯:“……评估人员其实并不评估资产 本身,评估人员评估的是所有权范围内各项权利的价值” “因此,机器设备本身不是资产,所有权带来的权利才构 成资产”。
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 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
[美]康芒斯:“财产的经济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 法律意义就是财产。”也就是说,资产与财产的含义基本 上相同,不过前者多用于经济,后者多用于法律替换使用。作为资产评估 对象的资产,与作为会计对象的资 产,其涵义是不同的。一般可以从 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 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
物和微生物。
法律上的森林资源是直接的实物资源,分为五大类: ①林地资源:现实和规定将要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 ②林木资源:成片(森林)或单株的树木(林木。 ③林中其他植物资源: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物。 ④林中野生动物资源:包括所有的兽、鸟、昆虫、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 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 控制。
评估者评估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其某种权利。在评估师 看来,笼统地说明某项资产的评估值是缺乏依据的。诸如商标 权的评估,其所有权价值和许可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
最近几年进行的地质矿藏、森林、旅游资源,实际上要准确 地评估出这些资源的价值是不容易的,甚至是做不到的。评估 者要评估的不是这些资源本身,而应是这些资源的权利,如特 许经营权等,这样的评估也就有针对性,评估过程也简化了。
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 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3)评估学对资产的定义
• 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 统一准则》中,虽然没有直接给出评估中资产的 定义,但都对评估中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进 行了比较,并明确其差异性。《国际评估准则》 中指出:会计术语与评估师常用的术语存在一些 差别。……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 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 无形资产本身。
2)行数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m或冠幅投影 宽度在10m以上的林带也可认定为森林。
• 2、森林资源
• 资源是“资财之源”,是创造人类社会财富的源泉。一定 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
• 森林资源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主体并包括以森林环境为 生存条件的林内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在内的生物群落。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 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 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鱼类等动物。 ⑤ 林中微生物资源: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
些小型的原生动物、显微藻类等。
二、森林资源资产概念及特点
一般认为资产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 够给特定权利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它包括了具有内在经济价值以及市场交换价值的 所有实物和无形的权利。
“资产是一特定主体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 的,并为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预期可能给主体带 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
(1)经济学的资产
经济学中资产的概念相对而言是较宽泛的。如果按经 济本质来定义,资产是指未来的经济利益。
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 馆,1983年中文版,第25页)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 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 之所以对物主有用,或者是由于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 者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