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规定
医院关于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理制度

医院关于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规,所有收入纳入医院财务核算,全部收入在法定的报表中体现,禁止任何部门设立法定账簿以外账簿。
二、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据在医院指定的收费场所进行,除此以外严禁任何部门、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收取现金。
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私开银行账户,严禁私存、私放现金。
四、严禁非法侵占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各种经营收入,全部收入上缴财务纳入预算管理。
五、任何部门、科室、病区不得经任何名义私自设立科室基金。
六、严禁虚列支出、虚报冒领。
七、严禁隐匿“回扣、佣金、好处费”。
八、严禁隐匿各种集资、赞助、捐献收入。
九、财务处、纪检办公室、审计办定期检查账外账、小金库,并做好记录。
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所有款项没收到医院财务账,责任人依据《会计法》和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城厢区委老干部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预防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决不允许将收入与本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存入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三、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四、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六、对拖欠、坐支、挪用、私分收入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七、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八、固定资产报损残值和废品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科,不得留在科室使用。
九、发现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经调查核实后,将酌情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财务管理,负责编制系统预算、决算工作,督促、指导预算执行管理工作.(3)负责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管理工作。
(4)负责系统资产的使用、调拨、清理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和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离任审计工作。
(6)负责系统政府采购财务监督工作。
(7)负责省局领导交办其它事项.2、关联工作职责划分财务审计处负责系统的财务审计管理和对市州、县市地税局的财务审计.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实施。
财务审计中发现的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处理,发现的涉及税收管理或其它问题,按部门职责移交相关处室处理。
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审计对象,财务审计处组织实施,人事处、监察室协同完成。
医院严禁设立账外账

医院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一、“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医院所有收支、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医院法定账户核算。
医院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部门、科室各项收入都应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部门、科室不得收取供应厂(商)患者、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回扣、佣金、劳务费、各类赞助和捐赠、临床实验费、红包等任何费用,如有违者,按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考核处理。
五、部门、科室使用预算内科室经费或科研经费时,科主任在支款凭证上签字,由财务部核实审核后支用。
六、部门、科室的废旧物品应交物业管理部统一收回,由医院统一变卖处理,科室不得自行处理。
七、部门、科室发放的工资、奖金余额、科内考核扣款等必须在三天内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代管,不得留存。
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禁止设立“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若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
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审计科、财务科、党群工作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金库”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和整改。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禁止小金库规章制度

禁止小金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金库管理,避免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金库是指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用于日常支出的资金账户,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和小额采购等。
第三条小金库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用单位财务资金进行填充。
第四条小金库资金使用应合理合法,不得用于个人私人支出或其他不当用途。
第五条小金库管理者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开展管理工作,不得有违规操作。
第六条小金库管理者应保守财务机密,不得泄露相关资金信息。
第七条小金库管理者应按时完成相关财务报表,以便上级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小金库管理者应定期对小金库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资金的安全无误。
第二章小金库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金库,并在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小金库管理者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经过单位领导任命。
第十一条小金库管理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诚信和责任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小金库管理者应经常检查小金库资金余额,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小金库管理者应保管好小金库相关财务凭证,防止遗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小金库管理者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小金库管理者应定期进行资金清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对小金库使用的支出,应有相关凭证和票据,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小金库管理者应妥善保管小金库的资金和财务凭证,不得私自挪用或冒领。
第三章小金库的使用和结算第十八条小金库的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于禁止的项目。
第十九条小金库的资金使用应有相关财务凭证和票据,便于后续结算和审计。
第二十条小金库的支出要合理合法,不得使用于个人私用或其他不当用途。
第二十一条小金库的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小金库的结算应经过单位领导确认和签字,方可进行后续流程。
第二十三条小金库的结算应进行台账登记,确保账务清晰明了。
第四章小金库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四条单位上级领导应定期对小金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禁止设立“帐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松原市中医院禁止设立“帐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帐外账”、“小金库”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未列入医院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将资金纳入医院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第四条各科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预防和制止“帐外账”、“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和严禁设立“帐外账”、“小金库”负总责。
各科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帐外账”、“小金库"行为.第五条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医院所有经济业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
各业务科室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卫生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不得在银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小集体或私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存储。
所有收支均应由医院财务处集中管理与核算。
第七条对科室、部门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会务费、参观费、复印费、管理费、课题协作费、捐赠资助费等,必须如实上交医院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收受供应商给予的优惠、折扣、回扣等,严禁科室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八条医院发给各科室的奖金、劳务必须落实到科室职工个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医院联合审计、财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帐外账”、“小金库"检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9 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类金融违规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之一便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账外账小金库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在规范金融管理制度外,私自设立的用于存放资金的特殊账户。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运行质量,我国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作出了严禁的管理规定。
2. 管理目的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旨在遏制违规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公平、透明、有序。
3. 管理规定为了落实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我国采取以下几项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这将强化法律约束力,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加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执行各类金融管理制度。
对于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措施。
3.3 完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要严格落实资金流转、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账务记录的审查和核对。
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暂停资格等,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起到威慑作用,杜绝违规行为。
5. 政策宣传为了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布公告、举办研讨会等,向社会积极宣传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6. 结束语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才能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整顿院内经济秩序,增强医院宏观调控能力,现就医院做好财务管理,切实制止“账外账、小金库”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1、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医院综合财务预算、由财务科统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把收入和支出游离于医院综合财务预算之外。
2、加强收入管理、医院对收入实行集中统管理,各项收入都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科,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3、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坐支挪用收费收入,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4、严格货币资金的管理。
要严格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的使用不得突破规定的范围,库存限额不得超出,不得保留账外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5、严肃纪律,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查出私设“小金库”的科室,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和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除给予科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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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肃财经法纪、特做规定如下:
1、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集团所属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的会计监督。
3、各经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4、各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5、严禁各单位以各种目的、形式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6、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私设的帐外帐、小金库一经查出全部以收缴;要对有关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予以处罚;对责任人中的财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
7、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变更情况,千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0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同时上报其财务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情况。
8、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会计报表及财务活动分析(财务收支、支出明细及盔、亏原因等),要按月如期分别上报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总经埋。
9、集团公司组成由总会计师负责的检查组,每月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