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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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1.小金库设立原因和目的小金库是为了方便员工存储小额零用钱,避免在工作过程中频繁使用公款或零散现金,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监管效果。

2.小金库的设立和管理(1)小金库的设立:公司/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小金库的负责人,并明确小金库的存储地点和使用范围。

(2)小金库的管理:小金库的负责人应对小金库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资金安全,并对小金库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小金库的存储物品和相关账目,确保公正透明。

3.小金库的资金存储(1)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资金应以现金形式存入小金库,可以是员工自愿存入的现金,或由公司/组织提供的零散零用现金。

(2)小金库的资金额度:每份小金库的资金额度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同时要考虑到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不宜过多或不足。

(3)小金库的资金记录:小金库的负责人应当每次存取资金时都应填写相应的资金记录,并由存取双方签字确认。

4.小金库的资金使用(1)小金库的使用范围:小金库仅限于员工的日常零用钱和小额报销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私自取用。

(2)小金库的使用审批:员工在使用小金库资金前,需向小金库负责人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和理由。

(3)小金库的使用记录:小金库负责人应及时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的金额、时间、用途等,并保留相应的相关凭证。

5.小金库的定期结算和检查(1)小金库的定期结算:小金库的负责人应每月对小金库的存储情况进行盘点,并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2)小金库的检查:公司/组织应定期对小金库进行检查,确保小金库的存储与使用符合规定,并对小金库的记录进行核对和审计。

以上为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组织的需求进行制定,并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监管的高效。

同时,私设小金库的相关规定应由公司/组织向员工进行明确宣传和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理办法

关于私设小金库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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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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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设“小金库”的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防止腐败和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和《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金库”的含义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公司财务中心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款项。

“小金库”的形成和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不入账;另一类是虚列项目,转到账外。

具体包括:(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

将公司应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

收入的概念:
①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②维修服务类的收入;③接受外单位的各类捐款捐物收入;④收取的因违纪,病事假而扣。

学校禁止私设小金库制度制度制度

学校禁止私设小金库制度制度制度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财务管理秩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防范腐败现象,维护学校良好形象;4. 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定义本制度中所称“小金库”,是指未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私自设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使用学校资金。

2. 禁止设立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

已设立的小金库,必须立即予以撤销,并将资金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3. 管理责任(1)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查处。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学校领导对本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4. 违规处理(1)对私设小金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监督检查(1)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制度执行1.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2.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私设小金库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学校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自觉抵制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小编整理]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小编整理]第一篇: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1、逃避债务。

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

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

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

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

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小金库检查处理工作规程

小金库检查处理工作规程

1 总则1.1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严肃国家财经纪律,规范经济业务秩序,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各种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等单位,是指公司本部各所属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1.3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各单位的收入,未纳入各单位法定会计账簿内(以下简称“账内”)核算的资产,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1.4 单位财会部门应当统一负责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5 各单位财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各项收支纳入账内管理和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设置“小金库”。

2 收入管理2.1 凡属各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2各单位资产处置、出租、使用回收的现金,应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禁止在资产处置后故意延期收款,或者将回收资金存放另设账户私存私放。

2.3 各单位投资收益、汇兑收益、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及其他营业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

对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

禁止以少计漏计等方式截留、转移收入。

2.4 各单位营业外收入应当按照形成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盘盈清理固定资产净收入、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出纳帐款收入、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高出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等。

2.5 各单位经营各项业务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于个人福利。

1.4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规定

1.4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规定

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肃财经法纪、特做规定如下:
1、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集团所属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的会计监督。

3、各经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4、各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5、严禁各单位以各种目的、形式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6、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私设的帐外帐、小金库一经查出全部以收缴;要对有关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予以处罚;对责任人中的财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

7、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变更情况,千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0内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同时上报其财务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情况。

8、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会计报表及财务活动分析(财务收支、支出明细及盔、亏原因等),要按月如期分别上报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总经埋。

9、集团公司组成由总会计师负责的检查组,每月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八月十日。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禁止私设“小金库”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

第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4.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1.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小金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3.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的,由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导致“小金库”等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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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设“小金库”的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财务收支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防止腐败和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和《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小金库”的含义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公司财务中心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款项。

“小金库”的形成和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收入现金(包括银行存款)不入账;另一类是虚列项目,转到账外。

具体包括:(一)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

将公司应获得的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

收入的概念:
①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②维修服务类的收入;③接受外单位的各类捐款捐物收入;④收取的因违纪,病事假而扣发的职工奖金、工资、赔偿金等各类扣罚款收入;⑤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佣金、回扣、折让、好处费、手续费、赶工费、管理费等的收入;⑥各部门出售的废旧材料(如废次品、边角料、木屑、金属屑、废纸板、包装后的包装物、维修配件等物资材料)及旧资料、报刊杂志等的收入;⑦银行存款利息、银行奖励款等的收入;⑧公司出借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的收入;⑨确实无法发放、偿还的职工奖金、工资及应付其他单位的各类款项的收入;⑩其他类型的收入。

(二)虚列支出将公司款项违规转出,私存私放;或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

(三)利用假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公司款项。

(四)公司上级部门与下属部门或外单位与公司部门(个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套取公司款项。

(五)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撒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薄、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

(六)将公司款项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

(七)私设账外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二、考核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耗材事业部及下设的城市客户服务中心。

考核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对公司各部门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公司款项的,按照《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截留、转移公司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的;小金库内资金一律没收上交公司财务中心。

第四条、审计督查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各部门进行审计,对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的,视为存有“小金库”,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可按照《********内部审计章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告公司领导;经过查实被审计部门确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关
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记过以上处分并给予小金库总金额的20%、5%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通过各种方式举报查实存在“小金库”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守秘密,对查出的“小金库”按照本考核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处理。

如举报人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捏造、诬陷、陷害被举报人的,一经查实,报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强化法制观念。

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加强财经法规的日常学习,严格按照《********内部审计章程》、《关于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增强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各类财经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建立责任制。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预防“小金库”各级经济责任制,层层防范,层层落实。

第八条、加强对城市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

在城市客户服务中心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

第九条、规范票据管理。

统一公司各部门收费管理和收费票据,建立购领、登记、检查、核销等制度和程序,对违规收
费和违规使用票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监督,加强稽核,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

公司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共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公司款项“跑、冒、滴、漏”。

第十一条、加强收费管理。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公司银行帐户管理,所有收入要纳入公司预算管理,如实入帐。

四、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督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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