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简单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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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含义 发展历史 设立宗旨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 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
国际消费者协会。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
者的活动。
315消费者权益日读物Word手抄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
”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图片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图片2016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手抄报图片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里所说的有关其它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检法》、《广告法》、《商标法》、《邮政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等。
可索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消费者可索赔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2、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所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
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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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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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利知多少
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其中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的受理部门
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3.解决纠纷五大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举报方式方法
5.消费者自我保护八项注意
(1)不可轻信广告。
(2)购物前了解商品信息,切勿盲目购买。
(3)货比三家。
(4)选购商品时,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
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标记等。
(5)认明商标,防止假冒。
(6)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并妥善保存,便于维权。
(7)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向商家索赔。
(8)冷静对待消费纠纷,依法维权。
315消费者权益日维权日word手抄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
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
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
道。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
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
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
公益诉讼制度等。
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
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
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
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
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手抄报

保护消费者权益手抄报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控管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选举权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会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益。
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遗产的酒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电气设备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系统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愈加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
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其要求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舍去商品或者服务。
主要内容有:(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2)有权这种方式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4)自主选择商品或相关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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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手抄报图片导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家质量监视局对你我的友情进行了步步审核,在全国人民的见证下,将其评为“国家免检产品”,保质期为:一生一世。
接下来是小编整理的315手抄报图片,文章希望大家喜欢!315手抄报图片315手抄报图片315手抄报图片【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消费者享受哪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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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 者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 费者组织。
[3]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
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
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中 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
者联盟组 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 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 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 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 向法制化轨道。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 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 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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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
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
发展历史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
1962年3月15日在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
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
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
精神动力。
消费者权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