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正式)

合集下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年龄限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劳动,除非符合特殊情况的例外。

2. 工时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休息时间:未成年工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时应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并且每周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4. 工作内容限制: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危险性较高、对身心发育不利或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如高空、潜水、有毒物质等工作。

5. 保护责任:雇主对未成年工应承担特殊的保护责任,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资支付,不得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雇主是否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具体了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成年工在就业单位工作的相关行为。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三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工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保护其生命、身体、健康和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未成年工应当接受劳动保护组织的指导,咨询和帮助,提高劳动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雇主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报酬、休息伙食和劳动保护等事项,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

第六条未成年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规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 引言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各项管理和保护工作。

3. 定义3.1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4.1 招用和录用1.企业在招聘未成年工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合法渠道招聘。

2.未成年工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材料及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企业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留存备案。

3.未能提供合法材料的未成年工将不能被录用。

4.2 工作时间1.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未成年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在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之间。

4.3 健康保护1.未成年工在入职时需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2.未成年工必须参加企业规定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关防护用品。

4.4 休息和休假1.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需有至少30分钟连续休息时间。

2.未成年工每周享有连续休息24小时的休假时间,不得与其他休息时间合并。

3.未成年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5 福利保障1.未成年工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2.未成年工在工资发放上,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少发、克扣或拖欠。

5. 未成年工保护考核标准5.1 合规性考核1.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合规招用未成年工,并对招聘材料进行核实。

2.检查应涵盖是否遵守工作时间限制、健康保护措施、休息和休假等规定。

5.2 健康及安全考核1.对未成年工健康体检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2.检查企业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并落实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5.3 工资发放考核1.相关部门将定期抽样检查未成年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有克扣、少发或拖欠工资现象。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9•【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附件: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略)2.未成年工登记表(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作具有许多特殊性,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保护。

首先是身心未发育完全,缺乏对自身健康和疲劳的准确感知和控制能力,容易出现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等问题。

其次,未成年工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易受到工作环境和同事的影响,容易误入不良行为和维权困境。

最后,未成年工是家庭和社会的宝贵资源,需要教育和培养,而不是被剥夺教育和发展的机会。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其中包括:1.未成年工作时间限制未成年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加班工作,不得轮班工作。

2.未成年工作强度限制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不得过大,不得从事高空、高温、高危等特殊劳动。

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必须有休息时间。

3.未成年工工资保障未成年工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未成年工不得承担公司的罚款等费用。

4.未成年工安全保障未成年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合格考试方可上岗工作。

未成年工的工作场所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和疏散逃生路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未成年工教育保障公司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未成年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6.未成年工保护责任雇主、单位、监护人必须承担未成年工的保护责任,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帮助。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以上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尊重,促进全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企业和雇主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却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特殊保护规定:
1. 年龄限制:未成年工的雇佣年龄一般限制在16至18岁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2. 工时限制:未成年工的工时受到限制,一般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 工种限制:一些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岗位是不允许未成年工从事的,比如高处作业、使用锐器等。

4. 休息时间规定:未成年工有权享受足够的休息时间,一般每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

5. 教育保障:未成年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雇主应确保工作不影响未成年工的学习。

6. 安全保护:雇主有责任确保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第 1 页共 1 页。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本(2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本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下面将从未成年工的定义、禁止的劳动和限制的劳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与成年劳动者相比,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特别需要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禁止的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1. 易致使未成年工受伤、致残或者影响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2. 对未成年工的学习、身心发展有不良影响的过重劳动;3. 制约或阻碍未成年工接受义务教育的劳动;4. 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限制的劳动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社会和国家也对其劳动进行了一定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2. 禁止夜间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劳动;3. 保护休息: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日正常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连续休息;4. 禁止加班:未成年工不得加班加点工作;5. 工作强度限制:严禁向未成年工安排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体力劳动。

这些限制的劳动要求,保障了未成年工的权益和身心发展,促进了其健康成长。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1. 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限制使用未成年工,确保未成年工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学习时间;2. 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3. 提供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4. 设立热线电话:设立未成年工热线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未成年工的举报和求助信息;5.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未成年人是不能去上班的。

【为你推荐】右玉县律师唐县律师谷城县律师湖滨区律师通川区律师陇川县律师怀仁县律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量不断增加,未成年工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眼中的香饽饽,而因未成年工的不断增加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特针对未成年工出台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到底有哪些条款呢?下面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158-28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
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性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射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损,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 9.5g/dL)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起施行。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