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4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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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官方网站:143当代思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工作比较得力,取得了显著实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研与思考,从组织领导、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发展平台、人才队伍、普查图谱、从小抓起、退出机制、数字科技、群众文化、国民教育、联合传承、社会力量、专业培训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潘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多元的,国家“非遗”保护机制为主,多元的社会化“非遗”传承为辅。

既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也要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要让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融人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爱物惜物、慎终追远,让每一位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自觉自信地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通过调研与思考,总结经验,用宏取精,从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上述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落实“非遗”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设施设备,并强化行政领导,建立领导机制和激励机制,签订各级保护项目的目标责任书,积极推动“非遗”的保存、传承、发展等工作,防止在“非遗”保护中急功近利、浪费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

国家已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地市结合市县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等法律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的工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2020年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题调研报告

(2020年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题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题调研报告作者: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专题调研组来源:光明日报时间:2008年12月10日一、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它所包括的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表演艺术、民俗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其相应的活动场所等,既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又是中华民族身份和中华文化主权的有力象征。

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启动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计划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体系,基本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和原则,对保护工作的任务、目标、要求和措施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05年6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同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有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科学的管理机制。

国家设立了由文化部牵头、九个部委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各省区市及所属的地市县也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和领导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激励措施
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传 承人给予奖励和荣誉。
传承方式与手段
口传心授
传统表演艺术
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给下一代。
通过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如舞蹈、戏曲等展 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数字化技术
保护和利用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文 化空间,如古镇、古村落等。
运用数字化技术如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 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
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 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 手工艺技能等。
分布
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 、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这些 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 认定
申报主体与条件
申报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机构等,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文化传承、保护和推广能 力。
申报条件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项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 备传承能力等。
认定标准与方法
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独特性、历史性、传承性、活态性等方面,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 性的文化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
评定的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 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019年广东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考研真题解析版

2019年广东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考研真题解析版

2019年广东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考研真题一、填空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________。

2.截2017年底,我国有________项非遗项目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

3.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________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

4.2018年6月9日是我国第13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今年的主题是________。

5.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指经过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________的传承人。

6.中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中有一项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联合申报的,该项目是________。

7.2010年5月18日,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________中心在北京成立,另外,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设在日本大阪,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与技术中心设在韩国大田,中日韩成为亚太地区非遗保护的三个重要国家。

8.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将“________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9.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________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________、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非遗传承人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非遗传承人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非遗传承人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作者:李宇光来源:《雕塑》2016年第05期200B年6月14日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③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这些法规产生的背景,完全基于历史与现实,因为非遗的生生不息,就是对它的传承。

而当一项非遗后继无人的时候,就意味着这项宝贵遗产的远去与失传。

非遗的保护,主要就是对传承人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认定和对传承人的保护。

摆在博物馆里的不叫“活的遗产”,非遗的精髓就是它对传统文脉鲜活的展现,富有地域特色技艺的传授以及传承人对它的坚守。

本文拟以2012年12月荣登文化部批准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名录的“莆田木雕”在上世纪40至80年代的主要代表性传承人黄丹桂所起的作用为例,谈谈对非遗传承人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认定的依据与理由。

早在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莆田市申报的“妈祖信俗”批准列入世界非遗名录。

而“妈祖信俗”涵括的妈祖雕像,祭拜器具,礼仪用品均与“莆田木雕”密切相关,2011年下半年,莆田市群众艺术馆作为“莆田木雕”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之初,曾邀请时任莆田市工艺美术协会常务副会长的本人参与申报材料的搜集,所以我对田木雕历史渊源,近代及当代各历史阶段的莆田木雕非遗传承人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

莆田木雕兴于唐宋,盛于明清,发达于当代。

素以立体圆雕及“精徼透雕”著称,因其独特的空间性与悠久的时间性,有诸多承载着文化记忆的文物资料,能丰富,生动地呈现其非遗价值的内涵和细节,反映厚重的历史纵深感。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2004~2014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一近十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述2001年,伴随着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消息传来,一个崭新的概念进入国人的视野,那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几年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政府、媒体、民间组织的关注,这个词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熟知,但被问及“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问题时,大家却依然语塞和模糊不清。

简明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民族文脉的精华。

学术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其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003年,中国启动实施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此工程是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工程,旨在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这项工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整体性、系统性的轨道。

(一)开展普查工作普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

通过普查,可以全面了解并掌握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环境状况、分布情况、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只有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005年6月9日,文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办社图发〔2005〕21号),正式开展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2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原文化部令第4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原文化部2008年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规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修订《暂行办法》已列入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工作要点。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根据相关课题研究成果,深入山西、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单位、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部内各司局和相关直属单位意见;会同政策法规司,召开了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

经反复研究、认真修改,吸收各方面合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订删除了名称中的“暂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共2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将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

二是细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固化认定工作开展周期,完善评审程序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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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
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
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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