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纪 敏
法院民事审判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法院民事审判庭长先进事迹材料法院民事审判庭长先进事迹材料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处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越来越忙碌。
在这个背景下,法院民事审判庭长的角色愈发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是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权、调解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关键,是捍卫法治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一位法院民事审判庭长的先进事迹,让我们深入感受到审判工作的伟大和庄严。
这位法院民事审判庭长名叫张旭,是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
他在审判工作中深得干警和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被广泛认为是加强司法公正的代表。
一、公正无私在审判工作中,张旭总坚持公正无私的原则,始终把公正办案作为首要任务。
他注重审判中的事实查证和法律适用,并对案情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
每当处理案件时,他都非常认真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核实证据,严格执行法律,并以公正的态度判断案件。
例如,他曾审理一起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在庭审中证明了被告当时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旭庭长当庭宣布撤销这起借款合同案件,并责令被告归还款项。
他的公正无私,赢得庭上所有人的赞许。
二、准确果断在为人民服务的大局下,司法人员必须拥有一个敏锐而准确的直觉,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果断地采取行动和处置情况。
张旭庭长在法律适用和判决中表现出了非常明确和果断的态度。
他根据法律规定,运用严密的推理和分析来处理案件,并对审理过程进行透明化操作。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他善于保持严肃的庭风和规范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
三、认真负责作为庭长,张旭不仅要承担审判职责,还需要管理庭院的各项工作。
他认真负责,以身作则,代表着很高的职业道德。
他注重团队建设,注重合作和沟通,并积极参加庭院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庭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他通过严格把关,确保庭院的工作纪律和规范始终得以维护,并帮助法庭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和约束。
总之,作为法院民事审判庭长的张旭,始终以司法公正为己任,一心为民的信念和敬业精神已经耕耘了数年的法律实践,也在广大民众的心中赢得了深深的尊重和钦佩。
“XX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事迹——法院民事庭庭长

“XX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事迹——法院民事庭庭长**,女,汉族,1955年7月生,中共党员,现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她20年如一日,求真务实,勤政廉洁,不徇私情,秉公办案。
她主审民事案件600余件,担任审判长审理与评议案件500余件,审核签发诉讼文书1000余份,无一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与被本院改判。
她总结自己多年的审判实践,提出了办案质量把好阅卷、庭审举证质证、法律适用、制作法律文书的“四关”。
近年来,对民一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她通过认真研究法律的精神、上网查询判例材料、向专家著述求解、与同仁深入探讨等方法,考虑衡平双方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提出处理意见,使一批城中村划拨土地的房屋买卖、自然人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随股权同时转让等新类型房地产案件得到妥善判处。
任民一庭庭长三年来,她坚持审判在阳光下进行,不断总结、探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模式、新技巧、新方法。
对审理的每一个案件,做到了准确分析矛盾的性质,准确把握社会的反映,准确懂得法律的精神,注重社会公平,适用衡平原则慎重判处。
民一庭审结的700余件一、二审案件未发生一件错案,且无当事人缠诉闹访的,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她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关系民生问题的热点、难点案件认真分析,加强调研,去年底,民一庭制定,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下发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全省三级法院的执法标准,得到了全省各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她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廉政建设,20年未办一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民一庭法官也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办案的人与事。
该同志在基层法院工作期间,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优秀审判长,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5年来,1994-1996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1997年破格晋升为审判员;、、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被评为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被评为全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女法官”称号。
法院干部考察材料(精选多篇)

法院干部考察材料(精选多篇)正文第一篇:法院干部xx事迹材料xx同志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审判员,也是该院最年轻的审判长。
近年来,她牢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追求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在自己的审判岗位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
~年里,她共审结案件113件,参加合议庭结案256件,承办的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和错案,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均在全院名列前茅。
她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吃苦,把主要精力倾注在审判工作上。
为了让自己承办案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让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她不顾小家为大(推荐打开)家。
她的儿子才3岁,爱人在部队工作,父母远在外地,她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家和孩子,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
民一庭是该院案件最多的庭,为了多办案、办好案,她白天忙于接待当事人和开庭,晚上查阅案卷、写庭审提纲及制作裁判文书。
每当她去办公室加班时,孩子总是在身后追着要妈妈,恳请妈妈在家陪着她,望着孩子充满泪水和渴盼的眼睛,她心里非常难过。
她就是这样,每天早上班晚下班,有时加班到深夜,100多份裁判文书几乎都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充分表现了一名人民女法官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她在办案中,注重从立法本意、立法精神上理解、掌握法律的精髓,做到既维护民事审判的法律尊严,又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她非常重视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妇女儿童权益及其他弱势群体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审理。
对此类案件她总想方设法以最快的速度、最理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来处理,通过快速、高效、公正的判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妇女儿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她坚持秉公司法、廉洁司法、文明司法。
在审理案件中,她非常认真细致,开庭前总是要作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无论是自己的案件开庭还是参加合议的案件开庭,她总是准时到庭,从不中途离开,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
她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收受当事人的任何好处。
她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加快步伐,争创一流---第一季度末工作会议近日,民*庭召开第一季度总结及今后工作安排会议。
***庭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回顾了年初以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了今后工作任务,并进行了动员部署。
一、第一季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年初以来,全庭干警齐心协力,积极进取,按照年初工作规划确定的目标,直抓实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审判工作平稳推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二是调解工作势头良好,群众满意率高。
1-3月份审结的案件中,调撤率达到%,比去年同期高出7个百分点。
三是制度措施到位、工作突出抓实。
通过狠抓制度的健全、落实、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
四是集体的凝聚力逐步增强。
人心齐、干劲足,干警团结协作、关注集体的意识得到增强。
二、今后工作安排*庭长号召全庭人员认清形势、找准位置、鼓舞士气、加快步伐,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主动权,保质保量完成好今后各项工作。
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集中精力办好案。
要求各审判人员严格庭审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合议程序、写好裁判文书,紧扣时间结点,杜绝案件审理超审限。
二是要继续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要搞好理论调研和宣传工作。
要以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指导,把握工作中的要点、难点和亮点,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创新、成绩和先进典型人物,及时推广新举措、新做法、新经验,推进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对法官而言,办案是天职,规范是基石,廉政是底线。
各干警要认真学习讨论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提高认识,务必自重自省,警钟常鸣。
最后,*庭长强调,全庭人员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再一次发挥勇于争先的拼搏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奋勇拼搏,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严要求,把思想认识、智慧力量统一和凝聚到创造一流业绩、一流庭室的目标上来,202*年谱写出更美好的篇章!扩展阅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2*]2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2*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职务任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职务任免](https://img.taocdn.com/s3/m/7c8c1d3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7.png)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职务任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号)2007年1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决定任命徐海荣为重庆市监察局局长。
二、任命陈安兰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家治、张臣全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卢祖新、李强、陈川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华菊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韩强、黄榜忠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赵凡、陈宏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存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邓发强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况安全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王正建、冉隆声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田维武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何友义、刘洪礼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谯思道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决定免去李昌伦的重庆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四、免去高洪波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戴军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何莉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韩强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陈安兰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程家治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高松林、王正建、梁经顺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帅秀芝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谯思道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谭闯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陈康、王子毅、王鸣隆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职务;李大槐、张忠惠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程权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2005)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2005[主持人]:民商事纠纷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如何依法及时处理?民商事审判如何为社会与经济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应该说,这些问题与公众生活最为密切,公众也最为关心。
今天,我们请到最高院民二庭的宋晓明和纪敏为我们解答。
[嘉宾纪敏]:大家好![嘉宾宋晓明]: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纪庭长,今年两会的主题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服务农业的一个重要举措,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其实,已经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也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嘉宾纪敏]: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中央对此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几个“一号文件”,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意见》,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农村工作的意见》,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方针政策上升于法律,它对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11月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致认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在职权范围内尽快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
2004年1月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承办(2004)2号文件发出《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法,改进执法报告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明确提出对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反映出的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这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我们作出的。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同志们: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
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具体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厘清了认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制定,事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大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对大家在讨论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和吸收,以利于早日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工作。
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民事审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省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23日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其他与省院民一庭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大了劳资关系的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下岗安置以及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与过去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集中性、对抗性、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特别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忽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因此,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了我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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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同志们: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
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具体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厘清了认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制定,事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大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对大家在讨论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和吸收,以利于早日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工作。
与会同志纷纷表示,这次会议会期虽短,但内容很重要,也很丰富,对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湖南省委和高院党组对这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为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
没有他们,会议很难取得圆满成功。
在此,我受黄副院长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湖南省委及高院全体干警特别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还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其他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究讨论。
下面,针对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我谈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强化调解,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这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指导全国法院民一庭审判工作的办案规则。
调解在解决民事争议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修补被争执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营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调解已经被赋予了应有的时代高度和新的内涵。
最高法院民一庭提出,对于领导和社会特别关注、涉及众多当事人切身利益、可能按下葫芦起来瓢、一审裁判有错误二审改判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或者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等七类案件,应当努力争取调解结案。
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出自己的界定。
应当指出,调解是更高层面的审判,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要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即使是判决已作出,在没有下发之前,只要有调解可能的还可以调解或调撤结案。
当前,重视调解的氛围空前浓厚,调解工作机制日臻完善。
强化调解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着重提高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调解意识;二是切实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三是处理好调判关系,明确民事审判的终极目的所在。
强化调解要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包括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审的案件。
2006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一季度调解率达到50%,全年调解率达到3 0%多,受到肖扬院长的多次肯定和表扬,也是为全国法院作出了表率,不能只要求下级法院,不要求自己。
各高院民一庭也应照此要求去落实。
我这里不是在强调调解率,而是宣传强化调解的理念,这是民一庭审判工作的亮点,是符合民一庭审判工作的特点的,当然,更符合全党以化解矛盾为中心的政法工作大局。
对于强化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保持清醒头脑。
比如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本意是调解减半收费可以鼓励调解,但也可能成为个别地方法院进行调解的障碍。
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总结和分析,及时研究对策,避免调解的制度功能受到损害、制度目标出现偏差。
诉讼费减少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在同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这些年来,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
那就是二审改判、发回的数量逐年上升,维持原判的比例越来越低,其中有很多改判、发回的依据并不十分充分,可以维持的没有维持。
当事人因此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寄予无限的厚望,使很多本可以及时服判息诉的案件,陷入了诉讼拖延、矛盾加剧的怪圈。
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请再审的数量有增无减,后果有百害而无一利。
扭转这种局面,除了一审的质量要提高之外,二审也是关键。
我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强化调解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办案思路。
依法维持的前提是依法,维持则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依法维持是依法改判转变而来的。
为什么呢?一是现在的法官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审判的各项规定;三是审判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监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构成和民事案件的质量确实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从维护法院权威、法律权威的高度来认识依法维持的重要意义。
所以,对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坚决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在认定个别事实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调整法律适用后,可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原判决中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二审法院应当认真研究该裁量的出发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除非出现畸轻畸重并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否则不能轻易改判。
一个法官一生可能审理几千件案件,但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个案件进法院,这一个案件出了问题,就会给他形成一个错误的认识,他会认为法律是弹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会影响他周围的一群人。
因此,颠覆性地改判不当,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这是很危险的。
另外,强调依法维持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慎重改判是指二审改判时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是依法改判的正确实施。
对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为宜。
即使改判,也有修补性改判和颠覆性改判之分,能够采用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用颠覆性改判。
要努力做到不诱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引发申诉和申请再审,避免造成当事人不服判、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当然,慎重改判不等于不分是非,有错不纠,对那些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关系案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坚决改判。
如果上下级法院分歧很大,应交换意见、慎重研究,必要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发回重审的泛化和滥用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受害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符合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对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和激化,调解的最佳时机丧失,甚至诉讼标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最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严格发回建立在法定发回重审条件的正确理解基础上,所谓“严格”,有三层含义:第一,二审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规定的二审职责,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事实径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调解的案件,不要轻易发回重审;第二,对那些二审查不清,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能够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裁决;第三,对原判程序虽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民一庭2006年审结的所有二审案件中,无一发回,就是要为全国作出表率。
当然,对于在程序上难以补救或者由一审法院做工作比二审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则另当别论。
不论是否发回,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都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
抓办案质量要从消灭低级错误入手,着力于案结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争的司法能力,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矛盾,绝不是制造新矛盾,更不是扩大矛盾。
明知是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庭长、主管院长要把好关。
另外,判决要考虑能否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当事人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一个整体,无法执行的案件损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在签发案件前,一定要从审监的角度审视一下,是不是有硬伤,不要出现被审监庭颠覆性改判的情况发生。
(二)处理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似乎是民事争议,但纠纷的产生实际上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纠纷的解决也与行政权的行使密不可分。
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协调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权到底应该延伸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之所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走了半天之后,回过头来却发现很难通过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就是没有理顺两种权力的范围和关系问题。
这需要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性质进行全面深入和正确的研判。
我认为至少以下两种情况,是不能将纠纷纳入民事案件范围的:一是确实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争议双方之间终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着纠纷的最终处理。
比如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产生的纠纷,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纠纷,以及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争议等。
这些纠纷徒具其形,难符其实,虽然体现为当事人私权益的诉求,但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可诉性。
应当认识到,在中国国情下,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
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纠纷,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可能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利于纠纷的平息,有利于和谐与稳定。
(三)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失权证据失权事关当事人根本诉讼利益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就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能力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