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乙方以甲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
2.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一直未予理会。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施工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向甲方进行了汇报。
5. 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立即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停工损失。
2. 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法篇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法篇案例一:赔偿金纠纷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服务,并约定双方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并且由于工艺不当导致了一系列质量问题,损害了甲方的利益。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但乙方拒绝履行。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同时,由于工艺不当导致了质量问题,乙方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服务,并要求赔偿由于乙方过错而导致的损失。
建议:1.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确认,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受损方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
3.在进入合同签订阶段时,应当注意约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
案例二:服务质量争议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婚礼策划服务。
然而,在婚礼当天,乙方提供的婚礼策划方案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且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婚礼体验。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部分费用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提供的婚礼策划方案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同时,由于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乙方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部分费用,并要求赔偿由于乙方过错而导致的损失。
建议:1.甲方应将与乙方合作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合同约定、沟通记录等,以作为未来维权的证据。
2.受损方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解决问题,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持。
3.在签订服务合同期间,甲方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并明确约定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
案例三:违约金纠纷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后,乙方应该将房产证办理完成并交付给甲方。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4)

《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2)从上述材料来看,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蔬菜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清,彼此的争端在于对蔬菜种类的理解不同.(3) A、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B、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合同法案例解析

合同法案例解析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案例解析是一种常见的学术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实际发生的案例,来探讨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合同法案例,以期提供读者对合同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案例一: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
在此案例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二: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一份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为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然而,租赁物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租户的正常使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租户有权解除合同。
在此案例中,租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一名员工与雇主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然而,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与竞争对手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员工的行为构成违约。
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四:合同解释中的明示意思一份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双方对于某个具体问题产生了争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条款不够明确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在此案例中,法院可以通过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并判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合同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解析合同法案例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只有在充分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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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信函是要约吗?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评析: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