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申请与裁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申请与裁判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对法院的某项裁判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来寻求修正或重审。
异议申请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与裁判规则密切相关。
二、异议申请的种类1.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
仅当法院明显无管辖权或管辖权被滥用时,异议申请才会得到支持。
2.程序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裁判提出异议申请。
例如,法官在裁定程序中犯有违法或错误行为,导致严重不公正的结果,当事人有权提出程序异议。
3.证据异议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证据的存在性提出异议申请。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对证据进行查证和审查,以保障审理公正。
4.适用法律异议当事人可以就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提出异议申请。
然而,适用法律异议通常是必须在上诉阶段提出,并不能在一审过程中得到修正。
三、异议申请的适用原则1.时效性原则异议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效性原则有重要意义。
2.审查原则法院对异议申请应积极审查,对于确有理由的异议,应给予认真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正当程序原则异议申请应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异议申请,以避免程序上的不当操作导致异议申请无效。
四、裁判规则对异议申请的影响1.审查标准裁判规则规定了法院对异议申请的审查标准,以确保审查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裁判员在审理异议申请时,应根据裁判规则的要求进行合理判断和决定。
2.异议审查程序裁判规则规定了异议审查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规定对于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重要影响。
3.异议申请结果的效力裁判规则规定了异议申请结果的效力,例如,异议申请的裁定是否具有即时强制力、是否需要上诉等。
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
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民事法官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主体,而只要有民事审判活动,不管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三阶段中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理解,还是对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归纳,都离不开法官的自行解释和判断,都不可避免地要介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
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民事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
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沟通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之间矛盾的桥梁。
在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缺陷。
(二)有利于适应复杂的客观实际需要。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规范冲突的存在,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到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这必然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个别正义、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不当行使主要表现在:法官可能会滥用权力,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把自由裁量权当成打击报复的工具,从而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使作出的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基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从而保障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一)首先,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
要确保法官充分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没有制度保障。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一、引言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判断的原则或者制度。
作为对法定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之后迅速推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根基。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理念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判断方面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就此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
”2019年底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内容。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
全面原则要坚持。
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
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充分说理。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那么,在面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异议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当事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种类型。
执行行为异议主要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例如,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冻结当事人的账户、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对执行标的享有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而提出的异议。
当我们遇到执行异议时,第一步是要确定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通常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则是案外人。
主体不适格的异议申请,法院将不予受理。
接下来,要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在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的法律依据等。
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支持异议人的主张,如权属证明、合同、支付凭证等。
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 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
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中途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 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 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
整理课件
裁定与判决区别 一览
适用事项
目的
前提依据 和作出阶段 形式
裁定 程序性问题
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程序性事实,依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的 任何阶段作出
口头或书面
判决
权利义务问题(实体法律 关系)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 益纠纷
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依 实体法在案件审理的最后 阶段作出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既判力的宏观功能 (1)维护法律秩序 (2)维护公共利益
整理课件
(二)既判力的性质
1.实体法说 2.程序法说 3.权利实在说 4.新程序法说 5.折衷说 (1)新实体法说 (2)综合既判力说
(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 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
整理课件
三、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
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 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 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 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
1. 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 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力 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民事诉诉法第15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 四、判决书的补正
❖ 人民法院对已经送达的判决书发现有错误的 (包括判决书出现误写、误算、遗漏或其他 明显错误)可以随时要求收回判决书加以补 正,应当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不得直接更 改原判决书。
活无法自理,于是汪某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那么对于汪某的这一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 A.作为新案件,予以受理 ❖ B.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 C.按申请再审处理 ❖ D.不予受理,并告知汪某与李某协商解决 ❖ (3)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出现了笔误,将600元写成了60 元,那么,人民法院应当 ❖ A.以决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B.以通知的方式予以补正 ❖ C.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原判决书失效 D.以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
第二节 民事判决
❖ 一、判决的概念、特点 ❖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判定 ❖ 1、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只有法院才有
权行使。 ❖ 2、是对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断定 ❖ 3、是法院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 ❖ 4、是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的(不是以个人名义或
第四节 民事决定
❖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特点
❖ 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的事 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 1、民事决定是基于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处分权 ❖ 2、是法院就诉讼问题及关系诉讼的问题作出的断定 ❖ 3、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处理 ❖ 4、不能上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目录一、民事判决 (2)(一)民事判决概念 (2)(二)民事判决分类 (2)(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3)二、民事裁定 (3)(一)民事裁定概念 (3)(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4)(三)民事裁定的内容 (4)(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 (4)三、民事决定 (5)(一)民事决定概念 (5)(二)民事决定的适用情况 (5)(三)民事决定的特点 (5)(四)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 (5)(五)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 (5)(六)民事决定的内容 (5)(七)民事决定的法律效力 (5)【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
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关键字】民事裁判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法定程序所做的处理,通常称之为民事裁判。
它由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作出,主要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民事裁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裁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还包括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狭义的民事裁判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依托,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称为判决。
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称为判决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民事判决分类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
例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
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
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
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
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制作的法院审级,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
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
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
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6.民事判决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情况不同,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声明放弃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之诉的判决,为放弃判决。
基于被告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的被告败诉的判决,为承认判决。
对民事判决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判决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作出的条件和适用的情况不同,诉讼程序也有区别。
(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判决书是判决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包括四个部分: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案件内容和性质的概括,应简明确定“离婚”、“继承”、“债务”、“赡养”等案件性质。
诉讼请求应记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应记明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经过和焦点,以及各方所持的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法院经过审理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在于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
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的根据。
法律依据包括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判决的主文部分,要求做到简洁、明确、便于履行强制执行。
4.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这一部分应记明: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述四项。
此外,在此四部分之前,还应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
在此四部分之后,应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判决内容是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一审非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在内容上与此有所不同。
(四)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
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
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
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执行力是指判决有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
执行力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
以上所讲判决的效力,都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准予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在上诉期间15日内,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准上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即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一事判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裁定(一)民事裁定概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称为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可见,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问题,虽然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但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故仍属诉讼程序的范畴。
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肖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
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三)民事裁定的内容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称为裁定书。
裁定书应具备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这是裁定的基本内容。
此外,裁定书的首部应有人民法院的全称、裁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裁定书的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
裁定书应由书记员签名证明正本与原本相同。
裁定书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裁定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四)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由于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
裁定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人民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