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中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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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受剽本的良性互动关系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下)——如何构建司法与受剽本的良性互动关系
传媒 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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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 时代 司法公 开面 临的 挑 战和机 遇 ( 下)
— —
如何 构 建司法 与 本 的 良性 互 动关系
龙 飞
【 摘 要】 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 给司法公开的内容、 形式、 平台带来了 从未有过的挑战。 新媒体时
代, 司法与传 媒的交融和互动是 大势所趋 , 要构建二者的良} 生 互动关 系 需要 法院持有善待 宽容 的态度 , 需要 媒 体加强 自 律、 把 握界限 , 需要 自 媒体 遵守法律 实现表 达。 只有如此 才能保 障人 民享受民主权利、 享受法治

法 院 的公 信力不是 法 院对 自己的评 价, 而是 社会公 众 对 司法 的信 任度 和信心度 。 当法院 工作 出现 问题 反 映
在 公 众媒 体舆 论 中时,“ 扬 汤止沸 ”固然 重要 , 而“ 釜 底抽 薪” 苦 练内功 、 提高 审判质量 和效率 、 实现司法公
系列 的举 措, 同时练好 “ 内功 ” 和“ 外功” , 更好地应
公 开意味 自信 , 自信提 升公信 。 面对新媒体 , 法 院
和法官承受着 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压 力, 因为稍有闪失,
案子被 弄到 网上 “ 炒” 一通 , 造成 的负面影 响就难 以估
计。 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常会成 为舆论 的焦点 , 这对 法院 和法官的工作也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为此 , 法 院需采 取
而 我国法庭 规则是 2 0 多年前公 布的, 目前正在 进行修 订。 这些问题都将在法庭规则修改时予以明确。
法 院面 对 新 媒 体 时代 的 诸 多 挑 战 , 首要 的任 务
是要 “ 釜 底 抽 薪 ”, 把 法 院 自身 的各项 工 作做 好 , 真 正做 到依法 独立公 正地 行使 审判权 。 按照 “ 事事 是 载 体” 理论 , 如果法 院能实 现以下四句话 的要求 , 其他 的

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传播与维权

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传播与维权

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传播与维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观点的主要平台之一。

在这个多元化的媒体环境中,法律传播的方式和维权渠道也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借助新媒体平台,法律传播可以更加高效、全面地展开。

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机构可以便捷地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

公众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获取到最新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案例。

这种宽松便捷的传播方式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也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也给法律传播带来了一些困扰。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问题。

由于新媒体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很大,信息的真实性也往往难以保证。

虚假的法律信息和个人观点很容易通过新媒体传播,给公众带来误导和困惑。

其次是传播的碎片化和碎片化问题。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呈现方式多样,社交网络中的短文、图文、音频、视频等形式多种多样,传递的内容很容易受到读者理解和接受的限制,法律传播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在法律维权方面,新媒体环境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公众通过新媒体平台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诉求表达,发起维权活动。

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群众维权事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得到传播和支持,这无疑给广大维权者带来了更大的动力和影响力。

另一方面,新媒体环境下的维权也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信息的传递和沟通问题。

尽管新媒体平台可以更方便地传递诉求信息,但是信息的有效传达和被关注程度往往受到新媒体运营、信息选择和流量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其次是网络暴力和舆论压力问题。

在公众舆论的冲击下,个人和机构在面对网络暴力和负面评价时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应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法律传播和维权挑战,一方面需要有关方面加强对新媒体的规范和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新媒体平台的监管,加强对法律信息的审核和筛选,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另一方面,法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应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提升自身的传播能力和影响力。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

新媒体时代下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

104司法实践SI FA SHI JIAN【摘要】推进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随着国家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新媒体及网络对检察机关的宣传不断深入,让普通百姓对检务公开不再陌生。

十八大后如何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拓展检务公开途径,完善检务公开举措,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拟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新时期检务公开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媒体正;检务公开;监督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信息手段不断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微博、贴吧、QQ、手机报、微信等新媒体对信息的传播与传统纸质、电台、电视媒体相比,前者的传播速度更快,履盖面更广,大众利用这些新媒体参与信息的传播,扩散也越来越多。

一些热点新闻、事件通过这些新媒体被迅速地传播、放大,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给政法机关其中也包括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一、新时期对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定位1、深化检务公开是推动检察改革,促进公正司法的迫切需要公开是公正的保证。

要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必须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办案可以公开的过程及结果,一律向社会透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2、深化检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失去监督,检察权就会被滥用,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

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3、深化检务公开是提高检察干警能力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举措一方面,在实行检务公开的大环境中,检察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为公执法,公正执法,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谋划工作。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在当下社会中,媒体的发展与普及不可忽视。

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刑事案件的媒体报道也涉及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的关系以及相关问题。

一、媒体报道的重要性媒体报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媒体报道可以传递案件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治观念。

其次,媒体报道还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他们依法行事,不滥用权力。

此外,媒体的曝光还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

二、媒体报道的挑战与问题然而,刑事案件的媒体报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常常受到质疑。

有时候,媒体可能会以煽动性的标题和不客观的语言报道案件,引发公众的误解和情绪化的讨论。

此外,部分媒体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可能无意中泄露涉案人士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这给当事人和案件的调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三、公开审判的意义和目的公开审判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结果,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公开审判,社会可以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开审判还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的协调与平衡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需要在协调与平衡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首先,媒体应该准确报道案件信息,避免不实和夸大其词的报道。

其次,媒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在报道中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媒体也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另外,法院和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对媒体的引导与监督,确保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与公开审判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的重要因素。

媒体报道可以传递案件信息,监督司法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
我 国网民规模达5 . 9 1 ,  ̄ L, 其中手机 网民规模达4 . 6 4 亿, 较
的关 系更显示 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 、 交 融性 和互动性 。
二、新媒体 时代司法公 开面临的挑战和机 遇并存
在新媒 体环境下, 社会公众能 够即时便捷地了解法
院工作信息并表达 自身意愿, 可 以更加 自由、 更加直接 、
是 大 势所趋
新媒体通常被理 解为以数字媒体为核心的, 通过数 字化交互f 生 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
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 态。 它包括以互联 网为基 础的网络 媒 体, 也包括以博 客、 微博 、 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 。 新媒
体是相对于报纸 、 杂志、 电视 、 广播 等传统媒体而言的。 据2 0 1 3 年7 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 2 次《 中国 互联 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 截至2 0 1 3 年6 月底 ,
的平台、 交流的平台, 公众 的参与 『 生和对话性越来越 强。 司法从来 就 和媒体 有着不解之缘 。 公 开透 明是 司
战, 司法公开原则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与各种价值取向之间
的最为尖锐 的冲突。 网络媒体和 自 媒体 的出现使得媒体
与受众之间、 受众与受众之间的交互传播更加多向化。 媒 体信息的高度交融性和海量存储性, 以及媒体监督对象 的广泛 l 生, 使新媒体的影响力E l 益深刻和宽广 。
和利益衡 量原则; 诉讼参与人 、 媒 体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应慎 用自 媒体 。
【 关键词 】 新媒体 司法公开 交融 互动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文献标识码】 A
跃, 深刻影响了社会舆沦的形成机制和传播途径, 极大改 变了中国的政治生态和传播生态。 新媒体带来 的根本性

法庭庭审中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舆论处理策略

法庭庭审中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舆论处理策略

法庭庭审中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舆论处理策略在当今社会,法庭庭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媒体的力量无处不在,其对法庭庭审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引导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媒体的关注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如何平衡法庭庭审的公正性和媒体的报道需求,如何处理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等。

本文将探讨法庭庭审中的媒体关注和公众舆论处理策略。

首先,媒体对法庭庭审的关注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媒体的报道可以促使法庭庭审的公正进行,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迫使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媒体的曝光也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认知,增强对法治的信任。

然而,媒体关注也可能对庭审过程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媒体的报道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可能导致舆论的偏见和误解。

媒体通常会选择具有争议性和轰动性的案件进行报道,这可能导致案件被放大或曲解。

其次,媒体的关注可能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庭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可能被媒体曝光,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此外,媒体的报道也可能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产生干扰,干扰法官和陪审团的独立判断。

为了应对媒体关注和公众舆论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

首先,法庭应该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法官应该严格执行庭审规则,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法庭可以限制媒体的报道权益,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案件,可以采取保密措施,限制媒体的曝光。

其次,律师和当事人应该积极与媒体沟通,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解释,避免舆论的误解和偏见。

他们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与媒体进行互动,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得到传播。

此外,媒体也应该自律,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避免夸大事实和引导舆论。

除了法庭和媒体的角色,公众舆论的处理也是关键。

公众应该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盲目相信媒体的报道,要通过多方面渠道获取信息,形成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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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新媒体渠道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受众广泛、交互性强、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审判公开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已为人民法院广泛采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类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杂志、电视、报纸等传统而言的,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

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后者多为博客、微博、微信等形式②。

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媒体上传播不实或者片面的审判信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人民法院却对此缺乏及时、权威的回应,更加重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同时,为了践行司法便民,切实实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新媒体渠道
上主动审判公开。

因此,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已为广泛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

作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我国司法公开全面进入“微”时代③。

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并直播案件审理过程,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微博直播等。

这些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显示了新媒体渠道在司法公开中的巨大作用。

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已为人民群众和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接受。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与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采用。

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

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

因此,哪些案件和内容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由哪些主体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公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我国审判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⑤,除以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其他案件一律应当公开。

对于哪些主体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身,但是并不排斥其他主体。

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是否启动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其启动权完全在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新媒体渠道的
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作出了让步,按照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并不违反法庭规则。

因此,新闻媒体等经过法庭准许,也可以成为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当然,是否准许,则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系统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利用新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现象严重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的规定,公开案件范围不明造成了是否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完全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

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开的案件范围上存在选择性现象。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不通过新媒体公开。

这就造成了一些法院往往对那些案情简单、民众关注度不高、无关痛痒的案件选择公开,而对那些社会影响巨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希望了解事实真相和渴求审判公正的案件选择不予通过新媒体公开⑦。

其次在公开的内容上存在选择性现象。

有的案件法院虽然选择通过新媒体公开,但是仅选择公开那些无关紧要的内容,或者对重要内容做模糊化处理,人民群众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也失去了通过新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意义⑧,让新媒体司法公开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单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自己建立的官方账号进行,存在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

虽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直播庭审的主体
并不是只有人民法院一个,但是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开要求,法院完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禁止其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一样,庭审直播的启动权完全在法院。

事实上,人民法院最初之所以大力推动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案件,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

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各种质疑,增进司法权威,主动出击,开设新媒体的公开渠道,可以说,是新媒体倒逼法院增进司法公开。

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新媒体审判公开主体的选择,法院较为谨慎。

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极少有第三方媒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

这就造成了法院垄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建议
(一)明确并扩大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保障网络新媒体的审判公开,首先就必需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哪些案子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

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并不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也并没有刑事诉讼那么大。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亲属、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旁听,新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多种形式,将审判过程完整展现给社会,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旁听形式,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理应得到提倡。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直播庭审已经由禁止转变为逐渐开放⑨。

同时,在我国司法公开进入全面公开阶段的背景下,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限制不公开的例外”就成为一种趋势⑩。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并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例外。

(二)保障新闻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的主体。

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造成了法院在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司法公开的局面。

我国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也客观上加剧了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的现象。

那么,将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交给有公开意愿并且专业的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有何不可?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发布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twitter等自
媒体,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等,甚至不再需要申请法院准许○11。

可见,国外开始对新闻记者采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持开放态度。

媒体记者不同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新闻记者一般经过专业
的训练,文字处理能力较好,能够驾驭新媒体的各种形式;新闻记者有职业道德的约束,
较容易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报道。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已经做出约束媒体记者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记者不当的报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规制。

所以,对于符合新媒体公开案件范围的案
件,新闻媒体申请通过新媒体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既能解决现阶段法院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也能解决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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