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_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课件: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

• (二)外国法院向中国的送达(我国接受 外国法院送达的方式):
• 1、依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 2、无条约关系的,外交途径送达; • 3、外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在中国向其本国
公民送达;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不得采 取强制措施。
• 注意:送达的司法文书须公证、认证。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一、概念: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 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集证 据的制度。
三、我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97年加入《取证公约》中提出保留。 1、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2、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调查
请求。 3、对特派员取证方式予以保留。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取证方式一般是
领事取证和请求书取证。 4、不承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 但需注意两点:
• 该送达方式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国的禁 止性规定;必须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 有关司法文书。
• 合法送达的认定:
• 以下两种情形视为送达: • 第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
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 第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 书的内容履行。
• 不能送达的认定:
• 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 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6个月,如果 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 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 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我国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2)调查取证。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4)提供民商事立法或判例的情报资料。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以条约为依据(多边公约、双边条约)
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意见民诉意见篇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
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一、引言国际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端跨越国家边界,或者在国际间产生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出现对同一民事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各国法院判决的互相关联和冲突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法院上确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其中就包括了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既判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既判力是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
解构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既判力的基本原则既判力的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到多国法院对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既判力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相互承认和相互执行。
1. 相互承认相互承认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另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个国家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认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
具体来说,一个国家应当承认另一个国家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判决是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并且没有受到欺诈等非法手段的影响,不存在明显错误,并且不违反该国的公序。
2. 相互执行以上就是既判力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既判力的条件和限制1. 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既判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如果一个国家法院在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没有相应的诉讼管辖权,那么该判决是不得被其他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2. 诚实信用3. 公序四、既判力的适用范围既判力的适用范围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通常情况下,既判力按照国家间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适用。
1. 地域适用既判力的适用范围与地域有关,主要涉及到国家间的判决承认和执行问题。
通常情况下,国际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仅限于相关国家之间的判决。
对于在第三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
2. 名义适用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
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
委会会议决定,批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并作了声明和保留:
1、指定国家司法部为送达的中央机关;
2、仅允许外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在中国境 内的该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退回给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处理。
2、与外国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
3、与外国既未签订双边条约,该外国又非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需要进行送达方面司
法协助的,只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而且,应注意按照中央三部门1986年的
“通知”办理。凡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国家,
需要在我国境内送达的,一般情况下,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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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篇之解读

民诉司法解释涉外篇对比分析解读杨万里(新浪微博:@三国法杨万里)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民诉司法解释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原民诉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新增考点:新增经常居所地涉外总结: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一)有关身份证明的规定民诉解释523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5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解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频发成为常态。
涉及多国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其判决的执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在一国是否可以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结合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进行解构。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我们需要理解“既判力”这一概念。
既判力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给予承认和执行的制度,也即一国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能力。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既判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既判力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方便当事人跨国诉讼、维护合同履行和民事权益,更重要的是在于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化。
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有利于统一和完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维护跨国交易和投资的合法权益,增加国家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国际民事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原则,更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机制。
二、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来说,既判力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到外国判决的主体和客体、诉讼对象、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公共秩序等方面。
就外国判决的主体和客体而言,既判力通常适用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
并且,外国判决的主体不仅包括判决当事人,还包括代理人、见证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外国判决的客体范围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民事判决,还包括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等。
在诉讼对象方面,涉及到外国判决的当事人通常是涉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来说,只要是能够在外国法院起诉或被起诉的主体,其所获得的判决一般都可以依法适用既判力。
在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要求外国判决的程序合法、公平,法律适用合理、正当。
只有符合了当事人公平诉讼的原则和国际公共秩序的要求,才可以享受既判力的待遇。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请求法院:××××国××××法院。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国××××法院请求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国××××法院请求,……(写明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和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支持请求的,写明:)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不予承认的,写明:)不予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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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行为,是外国 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内国的继续,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如果某一外国法院 判决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 前的民商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诉讼费用方面 的损失。所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国际民事诉讼法 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这一条件强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该适用被请求 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但这一条件并非普遍要 求的一般条件,只是某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有关自然 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的判决时所要求的条件。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一般条件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这一条件强调在不存在国际条约关系的 情况下,内国法院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 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一般条件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 秩序
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作 了原则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必须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我国法院将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 行审查。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不违反我国 公共秩序。虽然我国民诉法对前述第1、第2、第5个 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司法 协助协定中有类似条件的规定。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的依据
1.理论依据 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生效,而不具有域外效 力。但世界各国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认 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 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一国为什么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存在着如下几种主 要理论: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 别法说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 存和发展的需要。任何国家都是从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 等方面的发展需要来考虑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的判决的。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
2.法律依据
判决的依据
综观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各国法院都是根据本国 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就国内立法而言,多数国家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也有一些 国家制定了单行法规,这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的实践。
在国际立法方面,主要是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 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如我国与法国、波兰、俄罗斯等 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均包含有外国法院判决 承认与执行的条款。
第二十 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Chapter Twenty–eight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ement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本章基本内容
一、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一般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是国际社会普 遍公认的条件。但应依什么标准来判定原判决国法院是 否有管辖权?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严格规定应该依承认 与执行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有关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主要是指对败诉一方 当事人进行了合法传唤,使其有机会适当地行使辩护权。 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基于本身失误而未能适当地行使辩 护权,则不能主张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公正性。
2008年《民诉法》265、266条,《民诉意 见306 条及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
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 要件是:
(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事 实互惠,实践中灵活。如在无司法协助协议也无 互惠关系条件下,原则上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 决 );
一般说来,一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依法作 出的有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到在内国法 院的承认与执行和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两个 方面。
一、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其内国立法 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 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 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 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 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对外国 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执行是承认的结 果。
——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一般条件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这一条件强调,只有在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 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 突,或不与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相同当 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判决相冲突时,内国法院才 可以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一、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1.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国际民同时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程 序中最关键性的阶段,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 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如果某一法院 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所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承 认与执行,其有关的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 义。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的一般条件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确定的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裁定。并且应该依原判决国法院所属的法律来确定 已有关判决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强调,运用欺诈 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境内得到承认 与执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是依据内国法对是否存 在欺诈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