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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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规范之一: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不提交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民诉法》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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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基本原则:贯穿民诉全过程,对民诉起指导作 用的根本准则(民诉立法、司法的准则)
民诉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调 解 辩 处 诚 自 论 分 信 愿 原 原 原 合 则 则 则 法 原 则 但非绝对,如特殊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平等原则,特殊程序 不适用辩论原则,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原则,处分原则有所限制等 当 事 人 平 等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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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基本含义 当事人平等享有(立法上)和行使(司法上) 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民诉法》8条)
民 诉 : 平 起 平 坐 刑 诉 : 能 平 起 平 坐 ? 3
二、具体表现 相同的诉讼权利
原告诉讼权利 申请回避 举证 上诉 申请再审 接受调解、自行和解等等 被告诉讼权利 申请回避 举证 上诉 申请再审 接受调解、自行和解等等 4
教材:民诉的诚信原则,应有具体法律规定 民法的诚信原则,则应留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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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 事 人 平 等 原 则
辩 论 原 则
处 分 原 则
诚 信 原 则
调 解 自 愿 合 法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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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是基本原则吗?
教材:只是调解程序的特有原则或具体制度, 而非整个诉讼程序的原则。 然而: 其一、结案方式:与诉讼并列的方式之一 其二、法律特征:体现意思自治的私法特质 其三、法律依据:《民诉法》9条 故,似可作为基本原则
诉讼技巧:不提交(但法院无主管、管辖权时呢?)
自我保护:请当事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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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受限制
违反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 家利益 损害公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

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

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

(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

(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

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

(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

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

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的重要原则有以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论在⼀审程序、⼆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民法院都可以使⽤调解原则。

当然,在执⾏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式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双⽅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的诉讼⾏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法官只能根据当事⼈的诉讼⾏为对案件进⾏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不要混淆这两⾯的概念。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提示】这一章的内容比较重要,在历年考试中,考核过选择题、民事解释和简答题,考生要准确把握各种原则的内涵。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或一定诉讼阶段当中,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特征(了解)1.基础性;2.抽象性;3.宏观指导性;(三)意义(了解)主要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一个案件是法律条文没有体现的时候,就体现到了基本原则的作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可能出选择题或者简答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这几项原则只有民事诉讼法才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的。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支持起诉原则6.同等和对等原则7.人民调解原则【提示】民事诉讼法考试当中会在多项选择题当中可能会列举一些基本原则让考生选择,也有可能出现简单题。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个考点,考生要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简答题把握。

第二节当事人平等原则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但是,在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却不是平等的。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日常的行政当中是官管民的过程。

行政机关属于强势地位,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属于被管理者,所以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中特有的原则。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事争议的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注意】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而不是相等。

所谓对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并非当然具有,但必然有一个相对应的权利与之抗衡,如原告有起诉权,则被告有答辩权与之相抗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概念: 1、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 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 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扩大或者限制其 诉讼权利,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 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 在我国的诉讼权利。
(五)适用调解原则要反对的两种倾向 1、忽视调解 2、滥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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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进 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1、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 2、诚信原则对法官的要求 3、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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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调解,两位老人握手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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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 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4.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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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质 同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 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 对等原则:可以看成是国际法上报复的反 映。维护国家的尊严及我国人的正当权益。 实质为国家之间的司法制度平等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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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重点)
(一)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 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 议进行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二)法条 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 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三、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 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包括: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表现为相等或对应。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 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 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的 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 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 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开审判是对诉讼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它有两
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开审判形式上要求, 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活动;向 社会公开,允许大众传媒对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 采访和报道。另一方面,公开审判内容上要求, 案件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 公开进行;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 律公开进行。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便于群 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民事诉讼法规 定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 的时间和地点。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谈谈你对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的见解。 3.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4.哪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为什么?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正确、合法实行监 督,监督的方式是依法抗诉。 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实行监督。
思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
5.3.4 辩论原则(续2)
4、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 1)基础不同: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双方都是平等的诉讼
主体;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是不平等的,前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后者处于被审判的地位。
5.3.4 辩论原则(续3)
5.3.6 支持起诉原则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 诉讼的原告。
支持起诉是指对受损害者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法律上及物质上的援助,鼓励其向法院起诉。
5.1.3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续2)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或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5.2 共有原则
共有 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的原则
5.2.3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续2)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然要求 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有效原则 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法理的原则
5.2.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 对全体公民统一适用; 公民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法律保护任何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趁热打铁
1、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下列行为符合辩论原则要求的是( ) A、以书面行使进行辩论 B、就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进行辩论 C、在二审中就损失赔偿应适用的法律进行辩论 D、就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辩论
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3-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基础性 2、概括性 3、至上性 4、法域性
三、体系: ——立法体现:《民诉法》第5条——第16条(原则+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牛刀小试
某法院规定审判员每年审理的民事经 济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 ,因此出现了滥用调解,久调不判的现 象,这违背了(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调解合法和自愿原则 D、支持起诉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四、辩论原则 (一)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
民事诉讼法
法政分院 梁美英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各诉讼法共同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四、诉讼法教学方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周某是一位纪实小说作家,他于07年创作了纪实小说 《画界浮沉》,描述了某省绘画界在改革开放后20年的 发展历程。画家崔某认为此书对自己的描写丑化了自己 的形象。于是,崔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处周某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周某向崔某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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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一)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tobeheard)。

1]人们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

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

”2]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

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

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程序通知权”,属于公民“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范畴。

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做出诉讼行为。

法院的告知包括:(1)事前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所为的告知,比如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2)事后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3)救济告知,即法院应当在裁判中载明救济途径(比如复议、上诉等)。

保障诉讼知情权的制度主要有通知、送达和公告制度。

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

诉讼听审权主要包括程序请求权或程序异议权、3]事实主张权、证明权(举证权和质证权)、4]辩论权5]等。

在程序方面,与诉权不同,诉讼听审权是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获得听审或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诉权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

至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则是与诉讼听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

6]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7]“获得司法救助权”8]等,属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听审权的权利,也应属于当事人的宪法基本权的范畴。

(二)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程序参与原则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序的范畴。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为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诉讼当事人等作出有效的程序告知。

诉讼听审原则或诉讼听审权集中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非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等之中。

德国、西班牙、瑞士和美国等国主张,程序参与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比如,《德国联邦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法定听审。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受诉法院应当将诉讼系属事实通知本案当事人。

西班牙从当事人享有接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中引申出了程序参与权,其宪法法院根据诉讼防御原则推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

瑞士则从其宪法第24条第1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引申出当事人双方的听审权。

在美国,诉讼听审权则来自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

在美国,当事人享有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来自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

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和剥夺诉讼听审权作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审判权的情形。

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或者“程序基本权”的范畴。

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人权包括程序参与权,打造出“过程精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及过程的独立价值。

满足此等要求和价值的诉讼程序及过程,才具有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国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领域。

平等和充分维护诉讼领域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基本权(包括程序参与权),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

在正当程序充分保障下,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陈述主张、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能够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能够促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即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说服法官而导致败诉的,往往也会心悦诚服地认同、接受法院的判决。

二、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关于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此主要讨论:(1)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法院、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

(2)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程序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审判程序(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但其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

(一)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即程序参与权),法院则是此项权利的义务主体(即禁止突袭裁判)。

有争议的问题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权的享有者,除当事人外,还包括哪些人员?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外,程序参与权的权利主体至少还应包括下列相关第三人:(1)从诉讼参加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从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实体权(请求权、支配权或形成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0]所以享有程序参与权,即在诉讼中,从诉讼参加人可以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等。

(2)执行第三人。

法院违法执行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比如法院将第三人违法变更或追加为当事人、违法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在执行程序结束前,第三人享有程序参与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

(3)其他相关第三人。

比如,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发出命令强制第三人提交其掌控的证据,第三人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对此类命令提出异议;案外人或第三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对其拘留或罚款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总之,受到法院司法行为或者裁判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及重大影响的第三人应当享有程序参与权。

不过,所有接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均享有程序参与权也是不可能的。

比如,确认婚姻无效、解除收养等判决,其确认力或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但受其约束的不特定第三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参加诉讼。

(二)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中的适用民事争讼程序包括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民事争讼案件”,即“民事之诉”,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及特定法律事实存有争议的案件。

这种“实体争议性”或“民事争讼性”在制度上体现为“双方审理主义”(或称“双方审理原则”、“对审原则”)。

双方审理主义被作为民事争讼程序的一项“自然原则”,是民事争讼程序首要的正当性原理。

双方审理主义首先维护诉讼的“对审性”,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双方审理主义是程序参与原则或程序参与权在争讼程序中的具体化,是从对审性或争讼性的角度来赋予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对审主义要求法院保障双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事实上,对审主义还能防止法官偏听偏信,使其兼听则明。

双方审理主义还维护诉讼的“平等性”,即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亦即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

同时,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行为,还应当适用相同的诉讼法规范并产生相同的诉讼法效果,比如原告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则应适用相同的举证时限规范,并产生相同的效果(“证据失效”)。

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请求权、事实主张权、证明权、辩论权等是民事争讼程序的核心。

换言之,在民事争讼程序中,特别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即就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程序事项,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或者平等进行争论,并强调遵循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等。

11]在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审理主义既保障法庭中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又保障法庭外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比如,在法庭外进行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时,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照常进行。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遵行双方审理主义,若违背之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为贯彻对审主义,对于以下情形: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儿不能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发生法定当事人变更的等等,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给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承继人参加诉讼的准备时间。

在民事争讼程序中,“缺席审判”是程序参与原则或双方审理主义的法定例外。

作为例外,缺席审判须有充足的正当根据(即不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而阻碍诉讼照常进行);须有其明确的、严格的适用要件,否则会导致滥用缺席审判制度而破坏双方审理主义;对法院违法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三)程序参与原则在非讼程序中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非讼”与“争讼”相对,其特定的内涵是“无争议”。

民事非讼案件是指对某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

本文阐释的是狭义的民事非讼案件,即法院审判的非争议的民事案件。

审判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即民事非讼程序。

非讼案件不具有争议性,非讼程序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所以无需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即非讼程序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质证程序和言词辩论程序,对审原则没有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就证明程序而言,非讼案件不同于争讼案件,即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而采用比较独特的证明方式,比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中,以“公告”来确定公民是否死亡的事实;督促程序中,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并以“支付令异议”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

非讼程序虽不遵循双方审理主义但也须遵行程序参与原则。

非讼程序中,法官虽然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出裁判,但是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保障申请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表达意见。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则应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适用争讼程序,采行对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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